资源课税是对占有和开发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自然资源是指未经人类加工而可以利用的天然物质资源,包括地下资源、地上资源和空间资源。当然具体到课税的资源是有选择的,而不是对所有资源都征税。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1.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所以,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就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其计税依据就是课税物品的数量。征收的原则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普遍征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解。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
我国的税法把盐和其他六类矿产品共七大类资源列入征税的范围。所以,资源税税目、税额包括七大类,在七个税目下又设若干子目,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
在我国资源税是一个小税种。设立资源税的初衷是通过税收调节,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国的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私人和企业没有所有权,只能拥有使用权,而且土地使用权也不是白给的,不管企业还是个人使用土地都要给政府缴纳税金。政府得到的这部分税金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确保把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的征收上来,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有以下具体规定:
其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其二,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其三,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其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土地使用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也不管是否交纳了土地使用金,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具体纳税额规定。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国有土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其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其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未超过扣除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其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未超过扣除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其五,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