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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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纳税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其含义有二:一是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二是纳税义务必须依法履行。因此,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中小企业,应该知道自己在纳税方面负有哪些法定的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依法纳税是纳税义务人的基本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所以,纳税人理所当然有义务按时纳税。我国的税法对每一税种都规定了纳税的期限,纳税人一旦超过纳税期限,税务机关就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限期过后仍不缴纳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2.依法办理并使用税务登记证的义务

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纳税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凭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向银行申请开立结算账户,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其经营活动也就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这一条规定的具体处罚金额。

3.依法设置、保管账簿的义务

账簿是纳税人用来连续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藉。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记账和查账的依据。从税收的角度讲,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载、核算应缴税额,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主要数据来源,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环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4.财务会计制度等备案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规定,纳税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在使用前将相关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发票是企业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发票与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提供服务、收入分配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它作为最主要、最基本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同其他凭证一道共同构成了会计核算的基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发票的印制、零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全过程的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6.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额,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限期纳税的主要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等申报纳税的方式。定期定额缴纳税款是指税务机关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对特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受益额予以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纳税人一定期限应当缴纳的税额(主要包括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及其附加、所得税税额等),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税额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7.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长一定的时限,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延期申报制度,是税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在税收管理法律中专设条款明确了延期申报的具体内容。《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8.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在实际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有的时候并不是纳税人直接去缴纳税款,而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实行代扣、代收税款,是强化税收源泉控管,降低税收成本,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的一种重要形式。《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9.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也是税收保全措施。它是指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税款难以征收时,税务机关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

10.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的全部银行结算账户,合并、分立情况,歇业、经营规模扩大,以及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1.接受配合税务检查的义务

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相对应,纳税人有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有所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2.发生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