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需要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其一,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其二,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其三,企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
其四,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其五,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其六,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况。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其一,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其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其三,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其四,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4.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的实地检查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