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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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报验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地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0日;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其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其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其三,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满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