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证的分类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同一个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使用相同的税务登记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的代码由15位码组成,前6位代码是纳税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后9位代码是纳税人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代码,作为其“纳税人的识别号”。个体工商户以其居民身份证15位号码为税务登记代码,即“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适用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各个类型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税务登记证(正本)供纳税人经营时亮证使用,税务登记证(副本)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或者办理纳税事项时使用。
其二,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适用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其一,亮证经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将登记证的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在办公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公开悬挂,亮证经营,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副本主要用于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时使用。
其二,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否则如果违反了,就要承担《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其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
3.税务登记证持有者的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其一,开立银行账户。
其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其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其四,申请领购发票。
其五,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其六,办理停业、歇业。
其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根据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没有税务登记证就不能办理以上有关事项。
4.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和换证
首先是验证。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验证时间一般一年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验证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验证手续。
其次是换证。换证分为两种情况,即对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统一进行换证,统一换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3年更换一次;对个别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规定,实行个别换证,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届满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