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王先生开了一家燃具店,开业时忙于组织货源、打开销路,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而1年前,王先生的表弟张某开了一家杂食店,领取营业执照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2个月后,他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接到通知后,张某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并没有因此对其进行处罚。
王先生深感不解,同样是没办税务登记,为什么处理不同呢?原来,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出台实施后,不办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加重了。根据旧《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在过去,纳税人不办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只有在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下才可对其进行处罚。而新《税收征管法》将原规定中的“逾期不改正的”几个字删去,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就可以对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除此之外,为了把好税务登记的源头关,新《税收征管法》还加强了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新《税收征管法》增加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同时,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可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的管理更加严格了,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也更重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