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集贸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下岗职工陈某开办了一个农机产品经销点,2001年8月,他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便开始挂牌营业,经销增值税免税产品——农机配件。对此,市国税局稽查局认为,该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陈某下达了《核定应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补缴自开业以来应纳的增值税1300元,并处罚款700元。陈某不服,认为农机产品是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所以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没有去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地主管国税分局也认为,农机产品是农业生产资料,在商品流通环节一概不纳增值税,所以也没有过问此事。陈某于2002年10月8日按规定缴清了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随后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要求市国税局撤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市国税局经过审查,决定维持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
本案中,稽查局、纳税人和复议机关对纳税人经营的农机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均没有提出异议,矛盾的焦点是纳税人陈某是否具备享受免税的条件,有没有资格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018号文件规定,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以,不管纳税人经营的是免税商品还是应税商品,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就是一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就谈不上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之后,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即使陈某按规定期限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如果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也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优惠。
作为纳税人,陈某首先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然后由县以上国税机关进行审批。若符合条件,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其下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陈某收到通知书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下达《不予减免税通知书》,陈某应按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纳税人陈某由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没有依法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丧失了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本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泡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