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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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1.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具体说,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首先,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最后,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征收增值税。

2.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过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税的单价和销售金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应纳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的企业没有条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可以采取配备兼职会计人员的方式,通过从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聘请从事过财务工作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企业建账、核算;聘请社会上在职会计人员来兼职建账、核算等途径,促使本企业兼职会计人员尽快的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