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相继出现,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处于各种经济利益分配的风口浪尖上,偷税与防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矛盾十分尖锐、复杂,一些纳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千方百计的在打税收的主意,偷税的手段日益隐蔽。为了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税收担保。
1.纳税担保对象
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其一,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其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其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2.纳税担保形式与责任
首先,纳税担保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其一,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例如: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其二,财产作纳税担保。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其三,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其四,纳税担保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