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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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税务代理人及其特点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方式已由过去的税务专管员到户征收改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这就要求纳税人必须了解、熟悉大量的税法条文和办税程序,以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面对错综复杂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许多中小企业纳税人由于受多方面的原因制约,难以搞清楚弄明白,一不小心触犯了哪一条,就要遭“严惩”。面对税收的“高压线”,许多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如履薄冰,战战兢兢。怎么办?别急,瞧!税务代理已浮上了水面。1994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建立并推行税务代理是为中小企业纳税人排忧解难的有力措施。在税收征管日益规范,专业化分工日益严密的现代社会里,中小企业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各项涉税事宜,能有效的降低纳税支出和涉税风险。

税务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种,是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行为的总称。

为适应税收征管方式的转变,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纳税人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已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也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制度暂行规定》,这样从法律上给税务代理提供了保障。税务代理就应运而生,款款走向了前台,进入人们的视野。根据现行的规定,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为注册税务师,其工作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具体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社会中介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只有加入税务代理机构,为某一税务代理机构服务才能执业。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税收代理反映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要求,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业务中介性。税务代理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业务的开展、经营管理都属于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其二,主体法定性。在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代理人一方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被代理一方必须是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所以,税务代理人资格法定、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法定、业务范围法定、业务开展法定。总之,税务代理人承担一切业务,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一切税务代理业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符合税收程序,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其三,自愿有偿性。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采取的一种办税方式,无论是税务代理人还是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代理,是否委托税务代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代理人也有选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两者是双向选择,是合同契约关系。同时,税务代理是有偿的中介服务,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提供服务,可以向被代理人收取合理的代理费用。

其四,客观公正性。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必须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做出的决定,独立开展业务,依法公正地代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并要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既不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其五,内容确定性。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限定,税务代理人不能超越法律约定的范围从事代理业务。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税务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职权。

其六,责任不可转嫁性。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活动的一种,这种代理活动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身所应承担的税收法律义务。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是法律关系的不可转移性并不意味着税务代理人在具体代理活动过程中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代理人工作失误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现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