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三个同事原来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业务员,一年前,他们离开了原企业,共同出资合伙成立了一家民营企业。为了招徕生意,他们把新成立的公司名称起得与原来的公司相似,业务范围也相似。为了享受新成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他们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优惠手续时,税务机关认为他们的企业是原来企业一分为二,所以初审没有通过。
这时,一位生意上的朋友建议他们聘请税务代理为其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手续。于是,他们就向本市益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聘请了税务代理。代理税务师详细了解了情况后认为是税务人员对什么是新办企业理解不到位,出现的失误。
于是,代理税务师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开始收集资料,以证明该企业是新办企业。他们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看到了验资报告、银行缴款书等资料。代理税务师事务所认为,出资完全是个人,符合新办企业的条件,不属于改制、改组的企业,也不是一分为二的企业。然后,代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将收集到的材料报到了主管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同意了该企业是新办企业。这样,该企业就享受到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