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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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税务代理程序

1.选择代理人机构

根据现行的规定,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为注册税务师,其工作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因此,纳税人在选择税务代理机构时,应了解其是否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具有代理的资格,其业务能力和信誉如何。根据现行规定,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经过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另外,国家还规定,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以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合格者发给税务师资格证书。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部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门,配备五名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2.提出代理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单项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税务咨询、聘请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纳税人可以将上述所有涉税业务全部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就部分或者单项业务代理;可以常年委托,也可以临时委托一段时间。总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假如有强制代理的行为,纳税人可以予以抵制,并向当地税务代理管理机关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代理关系成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地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代理机构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用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代理人应及时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办税事宜,必须按签定协议的内容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保证代理业务正常进行。

4.代理关系终止

首先,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失效,委托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其次,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代理税务师已死亡;

二、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

三、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最后,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体;

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如果出现以上所述情况的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