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减少税费支出的一种合法、积极、可靠的方式,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通过对纳税人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达到减轻或避免税负,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行为方式。中小企业运用税收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出等于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经济意义。所以,对中小企业而言,税务筹划会产生多重效应,主要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决策能力和准确度,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地壮大企业实力和竞争力。但是,税收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与偷税等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那么,作为中小企业纳税人你应该怎样认识和运用税收筹划呢?
1.纳税筹划及特点
“纳税筹划”在我国许多人的眼里还是一个新名词。其实,它只不过是“避税”一词的另一种说法。在国外,纳税筹划与避税也基本上是一个概念,二者都是指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事项等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在合法化的前提下,以税收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无疑纳税筹划可以达到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的目的。从实际看,纳税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合法性。合法性纳税筹划的本质特点,也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纳税筹划合法性体现在其行为是在尊重法律,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在合法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通过利用对税法专业知识的精熟程度掌握和实践技术运用,选择低税负的方案,从而降低纳税。在很多情况下,纳税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所以,企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负。
其二,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从税收法律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是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税收主体、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所以,纳税人未雨绸缪可以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之前先把税款的缴纳作为影响财务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就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其三,目的性。目的性是指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额,降低税收成本,取得节税收益。但是纳税筹划取得收益应着眼于纳税人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纳税人总体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在纳税人的经营计划或财务计划中,纳税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纳税人在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权衡利弊,趋利避害,以达到总体长期的收益最大化。
其四,专业性。专业性是指纳税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跨税收学、法学、财务管理学的综合性学科,而且从事纳税筹划业务的人员应是具有很强专业技能的专门人才。在国外,由于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国外许多企业都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来为自己进行税务筹划的。在我国,许多中小企业不了解税务筹划,只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这项业务,而且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2.偷税行为及特点
什么是偷税,人们的看法基本一致。偷税一般是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少于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款。偷税可能采用匿报计税收入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的行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违法性。违法性是偷税行为最明显的特征。大凡偷税行为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销毁凭证、作假账、虚假纳税申报等等,这些偷税行为无一不是违反税法规定的,是一种公然与税法对抗的行为。所以,国家可以根据刑法对偷税行为进行制裁。
其二,隐蔽性。欺骗、隐瞒是偷税行为惯用的手段,比如:作假账、伪造凭证、涂改销毁账册;少报、隐瞒应税项目及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虚增成本、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账户逃避应纳税款等等,这些偷税行为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隐瞒真实面目,混淆视听,以达到逃避税收的企图。
其三,否定性。从时间界限来看,偷税行为实际上是一项对实际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偷税行为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违法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诸如隐瞒应税项目及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虚增成本、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账户逃避应纳税款等等偷税行为都是发生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以后对应税经济行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行为。
其四,不当得利性。偷税行为不论采取何种违法手段,必然都要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不缴或少缴税款,即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行为主体产生不当得利。所以,我国税法规定对偷税行为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刑法》规定根据偷税数额追究行为主体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