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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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在我国,对多数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来说,对纳税筹划的认识比较陌生,一提起税务筹划就联想到偷税;当然也还有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由于客观上存在这种混乱的局面,所以税务筹划在我国一直是一件不能登大雅之堂的事。但纳税筹划与偷税毕竟是两回事。而对于广大中小企业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搞清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以上对纳税筹划和偷税行为及其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通过对纳税筹划与偷税的比较,能更清晰地了解纳税筹划的方法,避免纳税人掉进违法的陷阱,从而实现纳税筹划帮助纳税人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的目的。

1.法律性质上的区别

从法律的角度看,偷税同纳税筹划的区别是明显的:偷税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属于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行为。因而,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属实,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制裁。我国的税收法律、刑法都对偷税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而纳税筹划则是通过某种合法的形式承担尽可能少的税收负担,其经济行为对于法律规定的要求,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事实上都是吻合的,即纳税筹划是合法行为。所以,纳税筹划就是通过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即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来谋取正当的税收利益。这样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意图,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虽然纳税筹划的后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这种行为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故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如果纳税筹划比较严重的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对纳税筹划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规定,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利用的漏洞。

2.行为过程上的区别

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偷税、纳税筹划的区别在于: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即偷税是通过违法手段对实际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全部或部分否定,将应税行为转变为非纳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而纳税筹划则是指纳税人不去从事应税行为,从而规避纳税义务,或者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在事前进行某种安排,使该经济行为符合减轻纳税的法律规定。所以,税收筹划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说到底,纳税筹划就是在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规定,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选择最有利的纳税方案。当然,纳税筹划还包括利用税法的缺陷或漏洞进行税负减轻活动,但是纳税筹划行为的性质是合法的,至少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

3.产生后果的区别

从行为后果同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关系上看,偷税、纳税筹划的区别在于:偷税和纳税筹划都直接导致政府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而且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国家当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纳税筹划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当然,虽然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没有直接违法,但它同样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一定损失,所以,政府实际上对纳税筹划产生的避税行为也不是听之任之的。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我国的税法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规定。比如:我国目前许多设在低税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的内资企业在高税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如果不独立核算则不必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其利润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按总公司所在地的税率纳税,所以许多企业出于纳税筹划方面的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了反避税,目前税法规定,对于总公司在高税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当地税务部门如果认定该分支机构实际上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则有权对该分支机构课征企业所得税。

4.对税法影响上的区别

从对税法影响上看,偷税、纳税筹划的区别在于: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利用虚假申报减少纳税或不缴税,行为人挖空心思地琢磨如何才能使偷税手段隐蔽以逃避税收。所以,很容易看出来,偷逃税款的行为人心态是一种对税法的蔑视。这样看,偷逃税款能否成功与税法的科学性关系不大,要防止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就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法。而纳税筹划的成功,需要纳税人尽可能多的掌握熟悉税法,对税法精神有充分的理解,又要具备娴熟的筹划技术,才能达到降低纳税的目的。如果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税法规定的缺陷,则它从另一个方面在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所以,纳税筹划对促进税法功不可没。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各国对偷税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由于避税不直接违反税法,所以“避税”一词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意义,因此也没有哪个国家对避税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比如,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避税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从实际角度看,纳税人采取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只要不属于偷税,就可以被列入避税或纳税筹划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