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税收违法活动中,偷税是最为普遍也是影响最恶劣的一种。《税收征管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应依法补缴所偷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
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制作假账、假凭证;“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匿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擅自销毁就是指在法定保存期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或者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行为。
2.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
纳税人通过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多列是指纳税人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减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或者将账外经营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不报或者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
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指的是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种行为,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