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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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法律责任

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以下五种:

1.未按期申报,但按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但是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影响了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期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是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虚假申报

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是申报不实,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一,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且形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二,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申报

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绝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种情况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况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轻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