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避免双重征税,对出口企业实行的退还有关国内税收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在我国,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产品报关出口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企业。骗税是指企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公开竞争环境的形成,是国家严厉打击的不法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法律责任分为税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首先,税收行政责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未其办理出口退税。依照这一规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人的税收行政责任有三:
其一,由税务机关追缴违法行为人骗取的退税款,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挽回国家损失。
其二,由税务机关对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出口退税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违法行为相比,主观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罚款下限,规定为所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解决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实践中对这类行为处罚过低的问题。
其三,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暂时剥夺其享有的出口退税的权利。我国目前的实际做法是,对骗取出口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其四,刑事责任。骗取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犯罪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还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考虑到骗税人骗取的税款,未超过其已缴纳的税款,等于少缴纳或者是未缴税款,性质与偷税行为相类似,而骗税行为人骗取的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实际上是将国家财产骗归自己所有,属于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因此,刑法区分两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