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32142900000090

第90章 “案例15”这家公司是如何惹“祸”上身的

2004年5月,某县地税局在纳税检查中发现,该县某建筑安装公司在2004年1~4月的纳税申报中,少计收入达10.3万元,少缴各种税款1.5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0.3%。该公司负责人解释,由于会计人员缺乏作账经验、没有及时了解税法变动等原因造成收入计算失误,并出示了会计账簿、凭证等计算失误轨迹。税务人员经过仔细核查,确定该公司少缴1.5万元税款是过失行为造成的,书面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申报补缴1.5万元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但是,该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也没有提出延期缴纳申请。县地税局认定该公司经通知申报补缴税款而不申报补缴行为是偷税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决定向该公司追缴税款1.5万元,处以罚款,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该公司则认为其少缴税款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构成偷税罪,对县地税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而不申报补缴,已构成偷税行为,维持县地税局的处理、处罚决定。

在这个事件中,该公司会计人员因没有及时了解税法变动等客观原因造成计税失误,属过失行为,为何该公司这一行为最后却被定性为偷税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行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一系列法定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其中,“失误”包含了无意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种种情况,构成过失行为。可见过失行为是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纳税人的过失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偷税。当过失行为人经他人告知或自己已知过失行为后,没有改正,或拒不申报补缴其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或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一系列法定手段掩盖其过失行为,少缴应缴税款,造成危害国家税收的结果,构成“偷税”故意,过失行为转化为偷税行为。

本案中,该建筑安装公司因过失少计收入而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属一般税收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须补缴少缴的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但其过失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告知并责令限期申报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后,拒不补缴,在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或意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补缴税款而拒不补缴,已构成偷税行为,其偷逃税额达到法定数额和比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