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犹太人的赚钱魔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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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在和谐中共赢

7.4.1 《犹太法典》

犹太人经商的历史非常悠久。

但是,在圣经时代,犹太人还处于农业社会,少有交易行为,所谓“商人”是一个陌生的词语。当时,犹太人几乎不做买卖,仅有简单的商业道德,譬如斤两公道、童叟无欺之类。但是,这些简单的商业道德也体现了犹太人重视公平和“讲道理”的交易准则。

随着社会上的商业兴盛、交易活跃,《犹太法典》出现了,它对商业交易也做出了许多规定。拉比们基于在社会逐渐进步的前提下编纂《犹太法典》,将进步的社会描写成商业极其鼎盛发达的社会。在法典中,拉比们花费了很多篇幅,谈论有关经商之时应该遵守哪些道德的事情。

在《犹太法典》中,商业交易成为一种特殊的原则,具有超乎一般生活领域的行为规范。这意味着即使是非常虔诚之人,也可根据“在商言商”的原则从事交易。

但是,《犹太法典》里,拉比们探讨的大多是如何成为有道德的商人,而不是教导世人成为唯利是图的大商贾。由此而来,犹太人形成了商人必须具备商业道德的传统。

在交易中,犹太人认为,纵使事先未获任何保证,也有权利要求购买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去购物,就是意味着购买没有瑕疵的商品。就算商家在交易中,宣称“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旦该商品确有瑕疵,买方仍然有权要求退货。并且,商人们也得同意退货。

在犹太社会里唯一的例外是,卖方预先告知该项商品有点瑕疵,譬如卖驴子时事先说明这头驴已有患病,这种情况下完成的交易,买方不得要求退货。

因此在《犹太法典》规定,卖方贩卖具有瑕疵的商品时,必须事先向买方具体说明该项瑕疵才行。只有这样,买方的权益方能获得保障,避免遭到伪劣商品、卖方疏忽乃至故意诈欺等侵害。

犹太人在交易中买卖是由两项要件构成,一是支付货款,或者相当于货品的代价,二是移交货品。这表示卖方有义务将该项货品安全地移交买方手中,交易才算告成。此外,作为商人必须确实持有该项货品,不得从事买空卖空的行为,犹太人从头至尾都在保护买方权益。

在做生意过程中,犹太人很注意“交易要讲道理”这一从商箴言,可以说,犹太商人是世界上最讲道理的买卖人。其中所谓的道理,就是公平、不欺诈。

犹太人在全世界各民族中能够崛起,成为最会做生意最成功的商人,与他们的这一经商智慧——取信于人大有关系。

7.4.2 保护弱者就是保护自己

现实生活中,拥有一幢大厦却资金不足的人随处可见。假如他准备利用这幢大厦来开办旅馆,那么他必须向银行或向私人借钱。在争取借款的过程中,他极有可能表示愿意将大厦的某一层租给银行,而价格比市价低许多;也极有可能表示愿意将旅馆的某一间或几间屋子租给私人,房租也基本上是象征性的,甚至干脆不收钱。

这种承诺在《塔木德》中是被禁止的,因为低租金或者数额为零的租金在《塔木德》中被视为贷款的利息,而利息在犹太人中是被禁止的。

《塔木德》要求贷款给开办旅馆的人不要企图占便宜,而要让开办旅馆的人尽可能地发挥他的每一份资产(每一层楼或每一间屋子)的作用,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归还全部贷款。

借贷人手中尚有房屋向社会出租这一经济手段,可以如此作为,如果借贷人仅仅只剩下一件外衣,而他乐意将这件外衣作为抵押物,那该怎么办呢?

道理是一样的。这个极度贫穷的借贷人不会连一点劳动的能力都没有,他可以在休息权得到保障、健康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把这点劳动的能力维持下去,发挥这种能力,以尽快归还贷款。

所以,如果仅仅剩下一件外衣的穷人向我们借贷,我们可以在他乐意的前提下,把他的外衣作为一种对信用的认可而妥善保管起来,同时记住:在日落时分一定把外衣归还。

在夜里,这个贫穷的借贷人如果连一件覆体的衣物都没有,那么他就会因最低限度的休息权被你剥夺而健康受损。

我们难道还指望一个又病又穷的人归还贷款吗?

如果我们就是这仅剩一件外衣的借贷人,那么我们必须牢记:这唯一的外衣不可用来抵押。保证我们身体的健康,是我们恪守信用的明证。健康是人的饭碗,它可以经历受损再经历恢复,但一旦失去便不再来。

《塔木德》明令禁止向借贷者征收利息,这种禁令目的在于保护弱者,更在于促进市场的成熟,并不是否定营利活动。

其实,这不仅是保护弱者的一种表现。犹太人在对待自己的生意伙伴的时候,同样也是如此。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依然使自己获得最高的利润,这是一种在和谐的状态下的双赢效果。

7.4.3 和谐生意就是不欺诈

犹太拉比允许人们戴上斗篷,使自己显得有魅力;允许人们把好衣服熨得光鲜,也允许人们捶打麻布衣服,使它显得更薄更精致;并且,拉比们允许人们给箭涂上色彩,允许人们把篮子描成彩色。即允许人们对人对物做一些虚饰,使之更美更漂亮。

但是,《犹太法典》禁止在交易中进行虚饰的行为。例如禁止卖牛的时候在牛身上涂抹不同的颜色,也反对把其他各种动物的毛发弄得硬邦邦的。因为牛涂上颜色会比原来更漂亮,动物的毛发弄得硬邦邦就会使动物看起来更大些。另外动物的肚子也不应该被充气,它的肉也不应该浸在水里,使它外观上好看。

犹太拉比们告诫商人们也不能在各种工具上涂抹颜色而出卖,因为工具涂新涂料可以使其显得新颖,更漂亮。

总而言之,在犹太法律中为求欺人耳目而在物品上面涂抹颜色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有个奴隶染黑头发,并在脸上涂抹化妆,以使自己显得年轻,来达到欺骗买主的目的。《犹太法典》记载这么一则案例,并且告诫说这是不合法的,应该禁止。

此外,《犹太法典》里也禁止商人在销售商品之时附上任何名不副实的称号。譬如美国广告里经常使用“最大的尺寸”或者“最大的面积”之类的夸大用语。所谓“最大的面积”事实上只是“某一块特定的面积”而已。这类广告用语在《犹太法典》里早就已经明文禁止。

犹太人法律禁止广告,但是实质上只是禁止虚假广告,并不反对实事求是的正当广告的宣传作用。

有一个贫穷的卖苹果的妇人,她的摊位就在哈西德教派的拉比家旁边。一天,她对拉比抱怨道:

“拉比,我没有钱买安息日所需的东西。”

“你的苹果摊生意怎么样啊?”

“人们说我的苹果是坏的,他们不肯买。”

拉比哈伊姆立即跑到街上大喊:“谁想买好苹果?”

人们立刻把他围了起来。他们对苹果连看都不看,数都不数,就掏出钱来买。很快,他们就以高出实际价格2~3倍的价钱把苹果买了个精光。

“现在你看,”在转身回家时,拉比对这位妇人说,“你的苹果是好的,一切都在人们不知道它们是好苹果。”

这也就说明了,犹太人在对待自己的生意伙伴的时候,同样不会用欺诈的或者不公平的方式向对方出售自己的产品。而是会在对方对自己的产品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使对方愿意与自己合作。

7.4.4 真诚相待 以情感人

谈判可以说是一种较量,不可避免地会有争执。但犹太人认为双方不管怎样利益冲突,都必须真诚相待、不伤感情。因为他们认为,当对方感到失了面子,他会变得充满敌意,冷漠无情,危及眼前和长远的合作。

一次,隶属于两个商业组织的犹太人约定谈判。到了会场,发现其中一个团体十人中竟多了一位,其中肯定有一人是不邀自来的。为不伤及情面,于是另一方有礼貌地说:“我们这次双方约定各为十名成员。如果有到我处来参观赴宴的,我们在另一个房间专门有美酒佳肴款待。”很快对方有一人快步走了出去。这时大家都震惊了,因为他是最有名望、大家知道一定会受到邀请的那人。他为了不给未受邀请的人难堪,宁愿牺牲自己的机会和声誉。很快误会澄清了,是对方有一个职员来送急电,并非参与谈判的。双方在互谅互敬的友好氛围中,缔结了永久的合作关系。

在“狭路相逢勇者胜”的谈判中,能够用心良苦、主动从对方感受考虑,并采取巧妙的行动,很大程度上取得对方的信任和友谊。这种“敬人者人必敬之”充满人性光辉的思想,往往是赢得尊重和财富的最佳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