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变法先锋:商鞅
32223400000041

第41章 商鞅的法治思想

慎到、申不害、商鞅都被认为是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似乎他们的区别仅仅在于侧重点的不同。其实,他们当中,只有商鞅注重于立法、行法,改革的举措都用成文的法令宣示全国。因此,作为法家,商鞅才可以说是真正名实相副。

商鞅主张“缘法而治”,也就是依法治国。他认为,依法治国,整个国家就有了判断是非的准绳,建立起正常的秩序,国家才能保持稳定,才能得到发展的基本条件。

商鞅认为:“有主无法,与无主同,”君主进行统治,是离不开法的,君主的统治,就是按照法律行事。英明的君主必须立法分明。“明主慎法制”,商鞅要求君主治国理政要以法律为准绳。他要求“君好法”,但又说“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法应当是君臣共同遵守的原则。

以法治国,国家政治有法律指导,也多少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无论对谁而言,总要比无法无天要好。尽管商鞅也主张专制的君主权力,但按照他所设计的体制,君主毕竟不可能一个人代替整部国家机器,因此,总还是要受法的制约的。

而慎到所主张的“势治”,申不害所主张的“术”,都是可以随心所欲的东西,它们都使君主处于主动地位,使君主拥有极大的自由。什么势,那就是强权压人,什么术,那就是一套想要怎么卑劣就怎么卑劣的玩人的手段。要是遇到无道邪恶的君主,那就会给国家带来极为可怕的后果。所以,比较而言,商鞅的法治在历史上是有进步意义的。商鞅所倡导的是“主贵多变,国贵少变”,所谓“国贵少变”,是指法律法令应相对稳定;所谓“主贵多变”,则是指君主要善于权变,由此可见,商鞅强调法,也没有忘掉君主的统治术,但他把法放在首要的位置。

商鞅肯定地说:“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不贵义而贵法”,商鞅以此与儒家划出了界线。

商鞅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权。”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商鞅心目中的治国三要素。而要中之要,则是法,这是一个国家政治上最主要的。

商鞅认为,法,是君臣共同遵守的,信,是君臣共同确立的,只有权,才属于君主,由他单独掌握。君与臣,无论是谁,都不能“释法而任私”,不能“以私害法”,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必乱。商鞅为国君树立了一个理想的模范形象,这就是“明主”,明主一要任法,二要重信,三要爱权——珍惜自己的权力。

分开来看,法、信、权三者都为人们所熟悉,对它们各自的意义;也没有什么争议,而把三者联系起来加以思考,并且从中看出依凭和制约机制,这是商鞅的卓绝不凡之处。权属于国君,但要依法用权,法与信,·为君臣共有。谁都不应违背,这样,国家就会有良好的政治秩序。这一理想模式的设计,表现了商鞅政治思想的深刻。

商鞅一再提及法律、法令都要切合实际,他说“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这些言论都蕴含着这样一个深意:即立法、治国,都要符合国情。商鞅变法的内容,明显地具有秦国的特点,这说明,商鞅制定政策是有的放矢的,是考虑了秦国的国情民情的。我们今天常说的“从实际出发”,虽然商鞅没有把这条真理表述出来,但他多少还是意识到了的。

商鞅是主张君主有绝对权威的。他认为,国家治不住老百姓,这就暴露了君道的卑弱,君道卑弱不振,国家是不能富强的。他要求“权制独断于君则威”,国家的最高权威要集中到君主手上。

他又认为,“天下之乐有上也,将以为治也”,民众是希望有君主的权威的,天下希望有君主的权威,是因为这样能使天下得到治理与安定。

虽然他还没有明确提出对君权的制约问题,但他是主张以法来限制君权的。在他看来,君主只能依法行事,与民众一样,无权做任何违法的事情。这样就能给民众做出榜样,才能依法制民,以法治国。

所以商鞅以法治国思想在实施上的思路是:“洽莫康(康意为大)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这就要求建立与法治相配合的君主集权统治,把法的权威树立起来,使之成为一国之内人人都要遵循的准绳,再以严厉的刑法遏制“犯罪”,除去“好人。”

在商鞅看来,国主有明暗,其区别在于是否“任法”,也就是是否按法办事,依法治国。如果按法办事,依法治国,就可以称得上明主,而且明主治国,任法而治,国家也必然得到治理。

这样;商鞅要让君主在权力、权势之外,再获得一个质的规定,那就是要有法、依法。当然,商鞅心目中的最高君主,必须牢牢掌握权力,并对全国实行有效的统治,他说“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这就是说,君主的权力是不容许旁落的,国家的大计必须由他一人说了算。“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处于君位,不能行令,还算什么君主,那是非常危险的。但是,君主不能法外行事,不能胡来。“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违也”,这就要求君主一切都要以法为制约。

在商鞅看来,国君固然重要,固然不可或缺,但没有法与没有君同样是不行的。他说:“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君同,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所以,商鞅政治思想的核心是法治,没有法断然不可。

商鞅认为,法的作用,在于制君、制民、调节君臣、君民等各种关系,并且使国家政治生活有指导性的依据,使行赏施罚均有标准。

商鞅把他看来毫无价值的巧言虚道与他看来无疑是正道的法对立起来,要求君臣共同守法,他说:“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正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总之,在他看来,好法,还是好言,政治效果是相去甚远的。

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斯多德说:“尤为重要的是,每一个国家都必须以法治国。”东方的思想家商鞅与他所见略同。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统治者最需要关心的事情,甚至他最不可缺的职责就是监督人们遵守法律。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于法律之上。同时,由于他享受着法律的一切好处,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己就得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比他早二干余年的商鞅,思想的翅膀也曾掠过这里。

广大民众是被统治者,商鞅之法,对于民众来说,原则是“求过不求善,借刑以去刑”,强调刑罚,主张严厉,主要是针对他们的。商鞅倒也并不讳言此,他承认法的目的是胜民、制民,而决不能让民胜法,“民胜法,国乱”,这在他看来,无疑是极其严重的事情,所以,能制天下,先制其民,“故胜民之本在制民”。

但是商鞅居然还能提出一个论点,即“法者所以爱民也”。

商鞅可能是这样来看的:有法显然比没法好,法洽显然比随心所欲的人治好,法给了国家以稳定和秩序,从而也使人民的生存得到了某种保障。法限制了乱君,打击了奸吏,于民是否有利,也是一望即知的。

商鞅在法的问题上不主张搞神秘主义,而提倡公开性,他提出要把法告诉人民,要让人民知法懂法守法。所以他主张法律法令要明白易懂,甚至还主张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故圣人之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同‘智’)遍能知之;为置法官吏为师,以道(同‘导’)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法律当然也是对各级官吏的制约,也是督察的依据。“法平,则吏无奸”,法可以使官吏廉直清正,并能保证政令的畅通无阻。商君此言在相当程度上是中肯的,只是也未免有失之理想化的一面。不管怎样,“吏无奸”,对于最容易受吏欺压的普通百姓来说,总还是一个福音吧。

商鞅真不愧为法律、法制、法治的热烈倡导者,他希望每一个人都知法懂法,整个国家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一切井然有序,谁也无权、无法破坏法制秩序。

“法,国之权衡也。”他把法看成是国的最有权威的准绳,只有依靠法,才能别是非,定赏罚,如果没有法,是非怎么定?赏罚又根据什么?

但是商鞅也看到法律制定出来后,并不一定能真正得到切实执行。他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倒的确是一个自有法以来古今中外普遍性的问题。十七世纪英国思想家、哲学家洛克也曾说过“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直到今天,我们仍然还没有与这个问题挥手告别。

有法必依,就不能有法律不适用的例外。商鞅非常清楚这一点,他把贵族和平民放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上,郑重而明确地提出了“壹刑”的思想。

商鞅以“刑无等级”“行法无偏”来解释“壹刑”,这并不难理解,就是不管是谁,同罪同罚,不分亲疏贵贱,无论何人(当然不包括国君),只要触犯国禁,干乱法制,就要同罪同刑,决不宽赦。依据“刑无等级”和“行法无偏”的原则,商鞅对敢于与新法作对的地位很高的人物也动了刑具。公子虔两度受刑,后一次被割了鼻子,公孙贾被在脸上刺字,以后有八年不敢出门。在商鞅惩处的人中,肯定还有这样的案例和案犯。这说明,他的“行法无偏”并不是只是说说的。

在以往贵族特权隆盛的等级社会中,盛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到了大夫那一级,就可以享有犯法免于处罚的优待,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刑无等级”,就等于宣告取消旧贵族的这一特权。

一直据于优越地位的世袭贵族,当然是仍然希望继续保持他们的特权的,但如果不对旧的制度进行改革,就无法削弱旧贵族的势力,更何况,如果对于旧贵族反对变法的举动不能严厉打击,那么改革就根本无法进行。

因此,商鞅“刑无等级”的方针,主要是针对那些旧贵族的,因为普通民众本来是无特殊地位,对他们用法并不存在困难,无需强调克服等级障碍。

商鞅主政时期以及此后的秦国,都是强调严刑峻法的。因此,不分等级之刑,对广大民众来说,还是意味着专制暴政,并不是什么特别值得庆幸的事,但如果对比以往法因人异的情况,那么,显而易见,这一政策在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确有着重大的意义。虽然还不能简单地说这一思想已经等同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近现代法制思想,但它通过否定以往赋予贵族特权的法律制度,张扬了法不异人的观念,这终究还是一种进步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