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军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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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如何通过竞争提高我国军事科研生产体系的效率(三)

晚清时期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在前清初期的二十多年间,根据《大清会典》、《会典事例》、《六部则例》,各类军事生产分别由户部、兵部、工部管理。武器装备的生产,主要由工部负责。工部下辖的虞衡清吏司,职掌兵器制造。虞衡清吏司下设硝黄库、炮子库、枪子库、分掌枪炮弹药的制造和贮存事宜。户部“掌天子之地政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穿陆转运之宜,百司可达于部。”农户部“掌军国支计,以足用”,全面负责军资的估拨、支出、奏销、稽查。不仅直接管理运输、仓储等业务,几乎所有的军事生产费用由他预算、总成、支出、奏销。军事生产所需的主要物料大多出自户部。兵部设有武选清吏司、车驾清吏司、职方清吏司、武库清吏司。车驾清吏司掌“驿传邮符,中外马政”,管理八旗、绿营的马匹定额和牧放,在各边防之地设马厂、驼厂以畜养备用,并管理驿站人夫、车马、船只和经费,并设有马政科负责购买军马;职方清吏司设有督漕科,管理漕运;武库清吏司设有俸粮科、营科,分别管理兵粮和军营建造。兵部还设有武库司管理兵器和兵籍。

19世纪60年代之后,军事生产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化。由于军事畜牧业随着骑兵这一古老兵种的衰退而逐渐衰落,国家马政机关逐渐被裁撤,军马多从民间购买,军队牧养的马匹直接由军队后勤机构管理保障。

与此同时,军事农业生产也因为近代军事技术构成的复杂化和相应的军队职业化而日趋下降,屯田在军事保障上的地位作用失去以往的辉煌。因此,过去由中央有关部门集中管理的军事农业生产体系日趋分崩离析。1902年,清朝政府下令:“将各省屯田地亩……令各屯户报官税契,听其管业,将吞饷改为丁粮,统归州县官经收。”说明晚清后期,中央不再管理屯田事务。不过,朝廷对边疆地区的屯田还是比较重视的。尽管中央不再集中管理军事屯田活动,却指令封疆大吏管辖。清朝的封疆大吏为督抚。总督和巡抚既是地方行政长官,又是地方军事长官。左宗棠率兵进疆之后,就亲自安排新疆军民屯田。

中国历代王朝,对军器制造,都有严格的限制和管制,从明中叶以后,火器制造全部由国家垄断。清政权建立后,对兵器制造控制更严,私造军火以“大逆”论罪。晚清时期,在军事农牧业衰退的情况下,近代军工生产迅速发展,在整个军事生产体系中,成为耗资甚巨、摊子最大、人数众多的生产部门,成为军事生产的主体。军事生产结构的这一变化,使军事生产管理机构的重心逐渐转移到武器装备生产的部门。洋务运动时期的近代军事工业,继承了官办兵工的封建传统。洋务派创办的军事工业,仍旧走的是这条道路。创办的每个厂局,要上报皇帝奏准,经费由官方调拨,企业由朝廷派命官主管,产品直接供军队使用,不能进入市场。生产管理是官僚衙门的老一套,军事工业始终牢固地掌握在封建大官僚手中。

不过,中国的近代兵器生产是在太平天国农民运动被镇压下去之后,在洋务派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由于中央财政入不敷出,朝廷财权下移,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运动中势力得到膨胀的督抚们势力越来越大,创办军工生产企业的自主性越来越强,致使以往那种由中央机构集中管理军事生产的体制受到严重威胁。在创办近代军事工业生产体系的过程中,清廷中央没有一个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最高职能部门来规划全国军工生产体系。军工企业的设置、规模,军品生产的品种、数量多由封疆大吏们筹划、安排之后,再向总署报告。朝廷对全国军工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对全国军品生产的种类和机构,既无意也无力进行全盘筹划、统一安排,整个军品生产处于放任自流、各行其是的状态。从1861年至1894年,清政府在各地建立军工企业21个。其中著名的江南制造总局、金陵制造局、福州船政局、天津机器局、兰州制造局、山东制造局等,大多由各地督抚把持。如福州船政局由左宗棠一手经办和管理。1867年左宗棠调任陕甘总督后,由左宗棠推荐江西巡抚沈葆桢出任福州船政大臣,总管福州船政局事务。

在较长一个时期,清朝中央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近代军工生产管理机构。光绪九年(1883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内增设了一个海防股,规定其职责是:“掌南北海防之事。凡长江水师、沿海炮台船厂,购置轮船枪炮弹药,制造机器电线铁路,及各省矿务皆隶焉”。海防股仅有10人,力不胜任,有其名无其实。光绪十一年(1885年),中国军事生产管理体制在中法战争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时任会办海军大臣的李鸿章将海防股扩大为总理海军事务衙门,下设海疆、款项、船政、器械4个股,将海军所需的舰船和有关装备生产集中中央管理。1899年,在李鸿章主持下,拟定了《北洋海军章程》,试图按照西方军制来规范中国军队体制,其中包括对军事生产的管理。按照李鸿章的想法,“海防则有练饷、支应、军械、机器、制造、电报、船坞、工程等局……俾专责成而免贻误。”随后,清朝政府建立起练饷局、支应局、军器局、转运局、行营制造局、水路军械库厂、水师机器厂等机构。这种变化,反映李鸿章等权臣建立统一的军事生产体制的企图。

1903年,清朝政府实行全面的军制改革,设练兵处,下设军政、军令、军学三司,其中军政司下设考工、执法、医务、军器、粮饷等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也反映清政府一步步将军事生产统一集中于中央的努力。

唐朝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唐初仍按隋朝制度,实行“三省六部”制度。“三省”即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中书、门下同秉军政事务。凡军国大政,必由中书省定策,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覆奏,然后交尚书省颁下执行。六部,即吏、户、礼、民、刑、工。对军事生产负有责任或有较大影响力的有户部、兵部、工部。户部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中枢,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户部司“掌户口、土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姻婚、继嗣之事”。兵部下有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职掌武选、地图、兵马、甲械之政。工部下属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掌土、木水利工程以及国家农林渔牧(军马除外)业之政。

尚书六部之下,还有九寺五监,它们是中央政府的办事机关。九寺中的司农寺掌屯田、太仓,负责屯田和粮食储备等事宜。太仆寺掌厩、牧,管理马政等事务。在五监中,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在军事手工业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

唐初,军州边镇屯田,多由当地军事官员直接管理。唐高宗后期,进一步加强对屯田的管理,出现了“知营田”、“检校营田”、“营田大使”等专理屯垦事务的官员。玄宗时,统一以“营田使”专管屯田。以后,各道节度使逐渐兼任支度使,掌据了国家预算内供军钱粮的支配使用权,进一步加强对屯田的控制。节度兼支度、营田使,掌供军、营田,在负责军事屯田、保障军费方面起重要作用。史载:“改拜义成军节度使,郑、滑、颖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元和中岁,师旅荐兴,临境官军,寄食吾地,物力殚屈,比屋流离。簿书有堆集之烦,井有征责之弊,逋租宿贸,系于空文,一旦之间,尽削名数,以度量权衡缗镪可计者,大凡七十八万……公视其沃瘠之上下,与其艺植之劳逸,稽夫家之数,计种食之费,度地任力,随而受之,农其茂功,土化甘壤,一军绝歉食之叹,万井兴多稼之谣……日者水旱无备,帑藏不足,兵食有菽麦之杂,军装乏缯犷之制,工省溢员之职,罢冗贸之徒,收散坠之羡财,减浮靡之甚费。”节度使亲自兼管屯田、营田,从而又掌握了国家预算外供军收支的经营管理权,遂集军权财权于一已之身。节度使管辖数州,“据险要,专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财赋”。诸节度使雄据一方,给唐中央政权造成极大威胁。

军器监设于建国伊始的武德六年,是直接负责兵器制造的中央机关。按大唐法典,军器监掌管甲弩的生产和修缮。置监丞各一人,下设弩坊和甲坊二署。弩坊署置令、丞各一人,掌出纳矛槊、弓矢、排弩、刃镞、杂作及工匠。甲坊署置令、丞各一人,掌出纳甲胄、浸绳、筋角、杂作及工匠。军器监所造甲弩,按时纳入卫尉寺的武库署,登记造簿。此外少府监的诸冶监管兵器和农器的铸造,以供士卒及屯田等用。卫尉寺的武器署掌外用戎器,祭祀巡行纳于武库。贞元四年二月,武库废,其军事器械隶军器使。

太仆寺是唐朝中央管理马政的机关。唐初,太仆寺下置监牧,主管从突厥、隋朝军队获得的五千匹军马。监牧下有牧监、副监;监有丞、主簿、直司、团官、牧尉、排马、牧马、群头,有正有副。仪凤年间,监牧增署牧监使,后又有群牧都使、闲厩使,使均置副使、判官。又立十五个南使,十六个西使,七个北使,九个东使,分别统管泾川等诸坊,其后又增置八监于盐州,三监于风州。官家牧场的马,主要供给军队。上等马匹,及时由御史大夫亲自巡察各牧坊,督使各牧马基地加强管理;二是采取封官赏赐的办法,从边塞各州以官换马,规定凡能给朝廷贡献马三十匹,皆封为“游击将军”;三是动用国库金银从突厥等地购置大批良种马匹,设监牧养。上述措施,缓解了军队对马匹的需求矛盾。唐朝后期,各地军牧基地被节度使控制,中央马政逐渐衰败。

唐专门设置了各级运输官员。如,经营一州一道范围内的漕运,叫做运使,运使由地方官充任;掌管超过一州一道范围的漕运,叫做转运使,转运使由朝官充任。不仅设有漕运转运使,还设置有盐铁转运使,水陆转运使之职。他们承担着军事运输之责任,“凡漕达于京师而足国用者,大略如此。其它州、县、方镇,漕以自资,或兵所征行、转运以给一时之用者,皆不足记”。

唐朝的军品储备由财政机构负责。户部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中枢。户部尚书侍郎统率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郎中员外郎及其属吏,户部司“掌户口、土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姻婚、继嗣之事”。度支司“掌天下税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途之利,岁计所出而调之”。负责编制国家财政预算、决算及控制预算的执行,在财政管理中处于关键的地位;金部司“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负责控制国库钱帛的出纳。仓部“掌天下库储,出纳租税、禄粮、仓廪之事”。负责控制国库粮库粮谷的出纳。九寺中的司农寺、太府寺,根据政令执掌某些具体财政事务。太府寺“掌邦国财货”;司农寺“掌邦国仓储委积之事”。它们虽是户部以外的独立财政机构,但业务划分与金部、仓部上下对口并受其节制,其关系相当于现代的会计审核与出纳保管的业务关系,起到了“互相关键,以绝奸欺”的作用。

以上可以看出,唐朝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是完善的。

唐朝的军事生产费用

唐王朝军事生产规模大,所需经费惊人。综观唐朝军事生产状况,其军事生产的财政分配,主要是兵器、衣装、军马等方面的生产费用和军事运输费用。

唐朝军事手工业较隋有很大发展,兵器生产规模庞大,产品名称繁多,分类细密。其中:军鼓分二类,弩7类,金、弓、箭、刀、枪各4类,甲13类,鼓排6类,旗帜32类,战炮5类,其它如钺斧、铁蒺莉、棒、钩、铁盂、水斗、大角等装备不胜枚举。除一般兵器装备外,造船等大型装备的生产也规模空前。特别值得一说的,是黑色火药的首创成功及首次在军事上的应用。唐代火药的发明和在军事上的应用,把军事手工业向前推进一大步,预示着人类兵器发展史上新时代的到来。同时,也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新的军事生产消费压力。

唐代的兵器装备生产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兵器原材料的生产和兵器生产的工匠费用。唐对兵器原材料生产的投入很大,中央掌握的“银铜铁锡之冶一百六十八”,在地方州县还有很多冶矿业。因此,国家在这方面的财政支出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唐朝军事手工业作坊的技术工人工费有标准。唐大历八年(公元773年)诏:“诸色丁匠如有情愿纳资课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纳钱二千文”。募兵制取代府兵制之后,从事兵器生产的工匠所有费工匠,一是“苦役”,二是被禁军强行役使,没有报酬。由于“非所情愿”,因而杀掉了作头、监官。事后,王安石指出:“凡使人从事,须其情愿乃可长久”。他表示不赞成无偿劳役的做法,要求宋神宗给以一定的钱物报酬。于是,雇值制度发展起来。军工作坊工匠,虽然有雇值,但具有强迫性。很多是“父子兄弟”相承下来的军匠。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公元1013年),曾诏令“八作司负责兄弟会作艺者听相承,于本司射粮充工匠,仍许取便同居”。京师军工作坊的军匠是从地方抽调上来的,先是“取外州兵匠,并于二月下诸路,官司因循,有至放冻后乃至”。州府军工作坊除兵匠外,也承唐制,调集民间工匠,虽然采取雇值制度,但这种征调仍然带有强迫、应役的性质。南宋初建之后,“戎器全缺,军匠数少”,官府“下诸州削刷民匠赴官”。

宋王朝十分重视对技术工匠的管理。据《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载,军匠和工匠根据他们的技艺区分为不同的等级:都作家——作家——作头——一等工匠——二等工匠——三等工匠——杂役,等等。作头是从工匠中选拔出来的,直接管理工匠。都作家,作家从工匠等级选拔出来的,他们有丰富的制作经验,技术超群。各级工匠按其技术分别作业。军工作坊设有奖惩制度,军器上刻上生产工匠的名字。凡经验鉴定或战争实践证明兵器精良,官府给予奖励。熙宁元年,军器监“弓匠李文应,箭匠王成伎皆精巧,诏补三司守厥军将,以教工匠。”对有过错者,要实行严惩,严重者有砍头之灾。对于“老弱不堪工作之人”,及时进行清退,以“免冒占人数,虚支请受。”严格的管理和奖罚制度,使宋“作器极精”。军工作坊的工匠,虽然有一定经济报酬,但“又不时给”,在沉重劳动压榨下,绍兴年间的万全军工作坊工匠“厌倦工役,将身逃走”。用逃亡的办法来对付统治者残酷的军事劳役。

承担各项军事交通运输的是形形色色的劳动者。国家控制运输业务,一般由军队、诸色役人和招募人员进行。在上述三者中,其中军队的作用更大,从事官运的军队主要是“厢军”,宋时厢军以不可战斗而“供杂役”著称。史称:厢兵“离而为六七者,谓之兵而不知战斗者也:给挽漕者,兵也;服工役者,兵也;缮河防者,兵也;供寝庙者,兵也;养国马者,兵也”。“宋神宗熙宁以前,厢兵四五十万,整编后也不下二十万,因而厢兵很多人负责水陆运送。此外,不少的厢军还充作马递铺或水陆铺的铺兵。马递铺兵、水陆铺兵充差二年,各地置铺兵多少,视军事运输的需要而定。铺兵薪饷请给与厢兵相同。熙宁以来新置的运铜锡的铺卒和运茶的茶递铺铺卒,因运输量大,人数较多。如茶递铺,”每十五里辄立一铺,招兵五十二人,起屋六十间“。负责运输的铺兵待遇菲薄低下,劳动则极为艰苦,”道路有雨雪泥水之艰,士卒有风霜暴露之苦,在运输途中常有士卒冻死和病亡。而统治者只顾军国所用,根本不顾运兵之死活,致使诸兵将嗟怒满道,一些人甚至逃匿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