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禁止假公济私和化公为私
2010年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具体说,不准有下列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一)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理解本项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直接利用自己职权的“亲自性”的特征。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还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处理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力,或者因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获取便利。
这种“职务上的便利”不仅限于直接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方便条件,也包括利用自己职权对下属机关或者其他人员的制约关系,利用下属机关及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这种行为侵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三,除前两种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非法占有行为。非法占有行为既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必须予以坚决防范和制止。
利用公款为自己的消费行为买单,这样的行为不乏其例。浙江省东阳市审计局长韦俊图公款报销按摩费案,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2009年1月,浙江省东阳市审计局长韦俊图公款按摩消费清单在网上曝光,四组消费清单显示的消费时间都是2003年,列明的服务包括贵宾包房费、钟费、加钟费、小费、饮料等,全部采用了挂账,总价值7000多元。
此事,引起较大社会反响。审计署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浙江省审计厅督促东阳市调查处理并对违纪事件进行了通报。经调查查明,浙江省东阳市审计局局长韦俊图2003年4月在娱乐场所使用公款7126元支付按摩费用。这一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他已于2009年1月全额退还了此款项。
2009年2月,东阳市委对韦俊图违纪问题作出严肃处理,免去其市审计局党组书记职务,依法律程序,提请免去其市审计局局长职务。韦俊图自己休闲按摩,却拿公款来报销,这是公然的腐败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通过这件事情,我们是不是该反思一下自己,我们用公款报销过自己的个人消费清单吗?
(二)不准违规借用公款或公物的规定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党员领导干部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必须在有关财经纪律和财物管理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但是近年来,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这个方面以各种名目违纪违规,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公共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第一种,是违反规定借用公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和公款的使用权。公款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福利费以外的各种公款。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国家预算资金、企业生产资金等所有公款一律不准用于职工借支。职工生活发生困难,经领导批准,只能从单位职工福利费或者福利基金中酌情给以补助;职工临时急需用款,可以从互助金中临时借支,并及时归还”。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主要表现为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借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等。
第二种,是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是指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者经管公款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财经制度,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者经管公款的人员。
第三种,是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公物的使用权。公物包括国家所有的物品和集体所有的物品。这种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公物归个人使用逾期不还,或者借用公物从事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情节。
关于违规借用公款或公物,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2007年6月,上海闵行区某摩托车经营公司经理许平,找到时任某建筑设计管理所所长的黄宝兴,提出因公司验资想借15万元,要求黄宝兴务必帮忙。黄宝兴和许经理是交往多年的好友,并且自己的儿子在许经理的公司任修理工,如一口回绝确实说不出。人情难却之下,便授意会计临时将15万元现金打到许经理公司的账上。7月许经理又到黄宝兴处,如法炮制第二次借用10万元为公司验资。
2008年11月,黄宝兴挪用公款一事案发。2009年3月,闵行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黄宝兴有期徒刑。
本案中,黄宝兴的行为虽然是以单位名义借钱给他人,但是属于借钱给个人使用,进行的是营利活动,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所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私存私放公款,主要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财政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将公款存放于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单位领导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以便隐瞒收支情况,方便支取使用;二是单位领导为单位获取利息,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利息归单位所有。
违反国家财政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财政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私存私放公款的行为,其危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蓄意逃避国家财政的监督管理,为随意支配使用公款提供方便,造成国家和单位的资金流失;二是有可能导致消费基金的非正常增长,扰乱经济秩序,妨碍国家的正确决策;三是可以获取比单位账户流动资金高出许多的利息,增大银行的资金成本。
特别是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小金库已成为铺张浪费、奢靡享受、违法乱纪的重要资金来源,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问题。
禁止私存私放公款有助于从源头上削弱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利益驱动力,消除设立小金库的动因,以减少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发生。
现实中,一些公务员利用手中权利,私自存放公款,为自己牟取私利,这样的案例很多,下面就是一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原财务处副处长吴松,伙同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郑宇,将公款3000万元私自存入他人指定的银行,获取高息回扣150万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吴松和郑宇有期徒刑各1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郑宇经人介绍,认识了高某。郑宇从高某处得知,如果存款到高某指定的银行,就可返还总金额7%的高息。郑宇立刻将这一消息告诉了吴松。很快,吴松同意将西南设计院的资金用于存款。同年7月,吴松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工作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先后将单位3000万元公款转入此账户中。之后,高某按照5%的利息给了郑宇现金150万元。郑宇将其中一部分交给了吴松,二人将这笔钱据为己有。据了解,此款存入银行后,大部分资金被他人从银行转出。
被告人吴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郑宇,利用主持财务处工作的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转存至他人指定银行,为他人牟取利益,并收受他人以高息名义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两人的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四)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用公款旅游,是指无公务任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变相用公款旅游,是指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用公款出行,但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危害认识不够,他们或者支持纵容,或者亲自组织和参与这些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
中央和中央纪委对这个问题一直抓得很紧。如2003年2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200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对于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里有一个公款出国旅游的案例: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一行10人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被芬兰边防局公务员以该考察团出具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系伪造信函为由拒绝入境。
11月21日,考察团全体成员由赫尔辛基回国。该考察团及有关责任人存在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弄虚作假,对抗组织调查;经办人收受贿赂,审批人员把关不严等违规违纪事实。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决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徐文艾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经办人叶彬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考察团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作出书面检查。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公款旅游是绝对错误的,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各级公务员要严格自律,坚决做到不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组织、不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此项规定的案件,对继续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从严惩处。
(五)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活动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我党历来提倡和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要践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我党的一贯政策,一直没有放松过。
2002年1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进一步强调: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2004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再次重申:“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的歪风。”
本项所称“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的娱乐、健身活动。
目前,一些领导干部贪图享受、爱慕虚荣,为追求所谓“品位”,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形成的便利条件,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这种做法与做派显然不符合党的宗旨,也与自己的身份不相匹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财经制度,侵害和浪费了国家的财产,必须坚决制止。
吸天价烟,喝天价酒,进天价娱乐场所,是一些公务员乐此不疲的日常活动。然而,这些活动没有一项是他们自己买单,相信让他们自己买单的话,他们也不会这样乱搞。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08年12月,原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表讲话,表示将查处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的开发商。其言论引发网络热议,并迅速被人肉搜索曝出其抽1500元一条的天价香烟,以及戴名表、开名车等问题,纪检部门由此介入调查。
2008年12月28日,江宁区委因周久耕擅自对媒体发表不当言论产生不良影响以及用公款购买高档香烟的奢侈消费行为,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纪检监察机关逐渐掌握了周久耕涉嫌严重违纪的证据。2009年2月13日,江宁区纪委决定对周久耕立案调查。2009年3月20日周久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周久耕,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局长,却因为名烟、名表、名车迅速红遍大江南北。可见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一个利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公务员,绝对是一个腐败的公务员,绝对不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终也只能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
(六)不准用公款买保险发奖金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这里的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两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务员工资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对于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行为,2004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规范,规定以下行为均属“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一是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二是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三是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四是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五是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六是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牟取私利的行为。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过程中,公费缴纳比例超标、缴存基数过大的现象,实际上是变相侵害国家财产,应当按政策坚决予以清理和查处。
违反规定用公款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是滋生于制度外的不正当的再分配手段,必然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一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利用公款给自己或别人买商业保险,或者作为奖金、津贴进行发放,这都是不正确的行为,准确地说,是腐败行为。
这样的案例也并不少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南宁市郊区用电管理所原所长陈某私分国有资产案,结果发现,2001年5月,这个管理所通过下属的电管站,将账上用电管理费258.54万元以转账及付现金的方式,交付给某人寿保险公司,用于购买个人具有投资性质的“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联结保险”。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陈某只将其中的25.85万元作为第一年投保分别记在包括陈某自己在内的49名职工名下,其余232.69万元则以陈某个人名义追加购买了“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联结保险”。至案发时,尚有179万多元未能追回。经法院审理,陈某以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陈某作为一个所长,将大量公款用来交纳自己和职工的商业保险,构成了集体腐败行为,最终进了监狱。我们公务员一定要以此为戒,明确公款是用于人民的,而不是为自己买保险的。
(七)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公务员违反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重要表现方式之一。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违法对公共财物行使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侵吞、窃取、骗取、强占等。
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其主要特征,一是侵吞的对象一般为自己合法管理和经手的财物,但也可以是自己主管的公共财物;二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秘密地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其主要特征,一是窃取的对象是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二是行为具有秘密性。
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下的,自己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
强占是指在明令禁止或者其他人反对的情况下,强行占有公共财物。
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属于变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指应当支付全部钱款但没有如数支付钱款,而只支付了很小一部分,与所取得的财物的价值完全不相对应。
本项规定的占有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务员本人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也包括其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既包括本单位、本部门的公共财物,也包括其他单位、部门的公共财物。这里的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既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集体财物。
公共财物属于国家,属于人民,少数腐败分子却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非法据为己有,成为掠夺人民的盗贼。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2年9月至2005年5月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司原司长陈胜利在宣教中心将国家计生委拨付的“P01项目”专项经费80万元转入中国人口出版社后,以支付书籍“研究编撰费”的名义,将其中的30万元转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社,随后将其中13万余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北京华人之源信息咨询中心”,据为己有。此后,陈胜利以类似手段,先后两次将其他一些项目经费转入“咨询中心”。陈胜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85万余元。
陈胜利作为一个司长,一个掌权的公务员,不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却干起了非常占有公款的勾当,最终只能是毁了自己。经过法院审判,2010年2月,陈胜利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八)不准挪用或者拆借公共资金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多次出现以挪用和拆借为主要手段的“社保案”、“住房公积金案”,数额巨大,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廉政准则》紧紧抓住了挪用或者拆借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这个重点问题,明确加以禁止,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树起了一道保护屏障。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和社会群体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公费医疗卫生事业的资金的总和,是国民收入通过分配和再分配,用于社会消费基金的那一部分。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违规挪用、拆借。
所谓挪用,即挪作他用或者挪给个人使用,是指公务员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权,将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或者违反规定将上述资金借贷给个人使用。
所谓拆借,是指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将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临时借贷给其他单位、企业使用。拆借原本是货币市场的一种业务类型。它属于临时性的资金调剂,是一种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的融通资金的行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属于专款专用资金,不得参与拆借活动。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但是仍然有一些公务员置若罔闻,我行我素,走上毁灭的道路。
2007年9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案开庭审理,祝均一因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其中,犯罪事实主要包括被认定受贿160万元,主要来自张荣坤挪用公款,未经集体讨论安排13亿元社保资金贷予张荣坤;滥用职权导致300余亿上海社保资金蒙受重大损失。
作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钧一的职责应该是为劳动人民提供保障的,但是他不仅没有履行自己应有的职责,而且把用来为人民提供保障的钱挪来私用,贷给别人,并导致国家资金大量流失,他的行为是可耻的,是人民唾弃的,我们公务员在面对公款的诱惑时,一定要多想想违法犯罪后的下场,脑子千万别糊涂。
十五、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关于选拔作用干部,《廉政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职位
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准用好干部,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是党的事业不断巩固和发展的根本保证。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职位,就是党员公务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表现方式之一,严重干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了党的风气,损害了党的形象,影响了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没有经过正常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而使用违法违规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职位。包括利用老领导、亲戚、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社会关系或者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拉票贿选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牟取职务、职级待遇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应当予以坚决制止。
利用不正当手段为个人或者他人牟取职位,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极为常见,可以说是公务员腐败的突出问题。
看下面这个案例:2009年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转来反映王亚丽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举报后,河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分别下达了督办函。石家庄市委责成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王亚丽“造假骗官”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依据初步核实的情况,2009年5月,中共石家庄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王亚丽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职务,提请石家庄市政协免去王亚丽政协常委职务。2009年6月,石家庄市决定对王亚丽正式立案调查。2010年1月,在中央巡视组、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直接督导下,由河北省纪委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在石家庄市调查的基础上,继续对王亚丽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牟取职务的主要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王亚丽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职位,最终,被依法执行逮捕,同案的数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人员也被查处,有的被移送到司法机关。我们公务员要谨记,干部职务安排由组织决定,既不能“跑官要官”,也不能为“跑官要官”者说情和提供便利,更不能丧失起码的党性和品行,利用自己的地位与职权搞权钱交易,“卖官鬻爵”或者“买官”。对于那些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职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通过“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得到提拔的干部,要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免去其现任职务,并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受贿“卖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准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这项规定旨在防范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为政之要,在于用人。党领导的事业要取得胜利,不仅要有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必须有一支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高素质干部队伍。选好人用好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关键在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本项所称“不按照规定程序”,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环节的程序性规定。比如,关于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二是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是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是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如果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推荐环节违反上述程序,则属于《廉政准则》所称的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干部。
违反规定任免干部的案例在我国比较常见,是公务员腐败的重要表现之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就曾经发生过一起严重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案件。利辛县机关干部张学勇等4名涉嫌犯罪人员,模仿县领导签字,买卖假毕业证和派遣证,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人事局等部门干部不按照规定程序,不坚持按条件分配毕业生,使根本就没有上过大学的假大学生混进干部队伍。
最终,4名涉嫌犯罪人员被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利辛县原6名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人事局等部门32名党员干部分别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两年、撤销职务以及其他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还取消了188人的工作,对违规进入机关的23人,全部予以调整。这就是腐败的结果。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公务员廉洁从政的重要内容。我们公务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定要把好程序关,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审批。
(三)不准违规泄露干部选拔任用消息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本项规定是针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识不强、“跑风漏气”等情况提出来的。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主要是指私自向干部本人和其他不应知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情况的人泄露民主推荐、任前考察、酝酿协商、会议讨论情况和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私下传播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等。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跑风漏气”,虽然表面看起来事情不大,但它造成的影响很坏,危害很深。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不但干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正常运转,搅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同时,还会扭曲干部任用导向,带坏干部任用风气,使得一些干部跟风跑、照着做,整天把心思用在找门路、跑关系上,败坏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消磨广大干部一心一意干事业、谋发展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广大群众对于干部工作的满意度,也会因“跑风漏气”问题的存在而大打折扣。
关于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这里有一个案例:2008年6月26日,新华网、人民网等一些网站相继发布《云南玉溪处级干部公开选拔发生泄密事件》等新闻,反映玉溪市2007年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中的有关问题。经查,2007年玉溪市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工作中,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副科长常伟在市委常委会未讨论研究前,把自己掌握但还不应该公开的人事酝酿情况,透露给了向他打探消息的考察对象构成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的错误。
为了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干部,2008年8月1日,中共玉溪市纪委派出市直机关纪工委决定给予常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委组织部决定免去常伟正科级组织员、干部综合科副科长职务,并调离组织部门工作岗位。同时,市委组织部还对在公选过程中,打听、传播消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两名参与公选的同志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尤其是保密纪律,坚决维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肃性,既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证,更是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我们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不擅自外传,更不向当事人透露。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本项旨在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的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考察失真,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主要是对干部考察工作中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禁止性要求,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考察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客观评价其优点和不足,不得有所取舍,更不得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二是要求履行考察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对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不得对群众反映和揭发举报的问题压制不报;不得在考察中掺杂个人好恶,有意夸大或缩小事实,不如实全面汇报考察、审查情况或隐瞒重要情况;不得授意考察人员弄虚作假,掩盖、歪曲有关事实真相等。
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一环,是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提高干部考察质量,是搞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保证。
但是,现实中部分公务员素质、业务水平不高,执行考察程序不够严格,或搞形式主义、走过场,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考察干部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考察结果的准确性关系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公务员特别是作为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做到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向组织汇报情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提出自己的正确意见,敢于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原则和规定、破坏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
(五)不准进行违规拉票活动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禁止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是指违反组织原则,通过串通、合谋、拉帮结伙等方式,有预谋地在组织人事活动和重要事项的决策中统一口径、协调行动,以达到个人或者小团体目的,损害党的民主集中制、损害党的团结和战斗力的行为。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会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危害,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加防范、严肃查处。
为保证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多次明确提出多项要求,其中包括:严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严禁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赠送纪念品;严禁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的名义,搞拉帮结伙;严禁送钱、送物和各类有价证券,搞贿选活动;严禁收受他人贿赂、参加有拉票意图的吃请。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可是现实中还是有公务员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例如湖南省衡南县财政局局长何某拉票案:2007年9月,在湖南省衡阳市委对县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进行换届考察期间,衡南县财政局局长何某以发放农民补贴建设奖金的名义,向具有推荐权的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人大、政府的主要领导每人发1000元钱,请他们在推荐副县级领导干部时支持自己。事发后,何某被取消衡南县副县长候选人提名资格和免去衡南县财政局局长职务并由纪检机关立案查处,发放的所谓“奖金”如数收缴。
针对现实中的违规拉票现象,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大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要严格程序;二是要严把用人考察关,把是否有拉票行为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一环;三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好讨论决定关。在讨论决定干部人选时,对拉票者,要坚决对其任职资格予以否决;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查处。一经发现有拉票、贿选行为的,要坚决禁止,其选举结果或任用资格无效,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不准违规干预选拔任用工作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选拔任用干部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正常人事安排”。但是,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原则,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虽已调离,但仍然违反组织原则,采取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预原地区、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背了公平选拔的用人原则是腐败行为。但是在现实中,依然有不少公务员利用自己的职权,随意干涉干部的选拔任用,达到牟取私利的目的。例如:周文吉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1993年8月至1998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原政协副主席周文吉,任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厅长期间,在没有编制和增干指标的情况下,直接签批或授意他人办理,将其15名亲属先后吸收录用为干部,并采取类似方法使同心县117人未经考试、考核被直接录用为干部。案件查实后,周文吉被开除党籍,并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委员资格、政协副主席职务。对违反吸收录用的干部进行了清理。
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权欲膨胀的表现,同时对下级和原任职地区、原单位的正常工作是一种不当的干涉,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破坏,各级公务员应该自觉规避,遵循组织原则的要求,不主张,不参与,不介入。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或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行为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机构即将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的工作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党委或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同时,还要严格控制研究干部的次数和数量,除领导班子换届或者机构改革等需要集中调整干部外,不得一次性大量提拔调整干部或频繁调整干部。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在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知道自己即将被调整工作岗位了,在调动前,临时动议,违反组织人事制度和程序,选拔自己的亲信;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机构变动机会,违反规定多设领导岗位,不按照程序办事,抢先提拔干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高东辉突击提拔干部案就是其中的典型。2006年3月26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委召开书记办公会,酝酿免去高东辉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职务。当天晚上,市委主要领导与高东辉谈话,并明确要求高在工作变动前,县委不要提拔调整与乡镇换届无关的干部。
但是,高东辉仍于3月27日晚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拔调整283名干部,其中与乡镇党委换届无关的88人;擅自决定设立县规划办公室及主任、副主任人选。事发后,秦皇岛市委决定,给予高东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青龙县委撤销设置县规划办公室的决定和对县规划办主任、副主任的任命。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问题,说到底,就是为了小群体利益,而不合法的利益问题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如果对这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和事查处不力,从而导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不高,使一些不符合提拔重用条件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对于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对于此类问题,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放过,决不手软。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营私舞弊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这里所称“封官许愿”,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不走群众路线,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未经组织研究,个人私自向他人许愿承诺提拔调整有关职务和职位,并进行相关活动,甚至以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代替组织决定干部任用的行为。
任人唯亲,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以是否与自己同线、同路、同圈为衡量的标准,以关系的亲疏,而不是以德能勤绩来决定职务职位的取舍,或者指令、纵容、放任、默许、暗示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
营私舞弊,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从个人利益出发,拉帮结派,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组织,谋求职务、职级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行为,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虽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是极端错误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甘肃省甘谷县原县长杨永晖违规调动干部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2006年4月7日,甘肃省天水市委有关领导与时任甘谷县县长的杨永晖谈话,通知其将调离甘谷县,到市委某部门工作。第二天,杨永晖向该县县委书记白晓玲提出,要解决部分人员的工作调动问题。4月9日,杨永晖、白晓玲两人确定了调动范围。4月15日,县人事局局长刘世家根据杨永晖和白晓玲的安排,对名单进行了整理。后经杨永晖、白晓玲和甘谷县常务副县长宋丕林的增补,最终确定了115人的调动名单。在调动的115人中,有16人从企业调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13人为县级领导干部的亲属。
2006年9月,天水市委决定,给予杨永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给予白晓玲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甘谷县委书记职务;给予宋丕林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刘世家县人事局局长职务;调动的人员全部清退。
杨永晖、白晓玲和宋丕林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不是公平、公开、公正,而是任人唯亲,随意安排,这种腐败行为最终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十六、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
《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牟取利益。具体说不准有下列行为: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一)不准违规提拔亲近人员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这里所称“要求”,是指领导干部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选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不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本人是否符合选拔任用的条件,这种要求都是错误的,是不允许的。
指使,是指领导干部出主意叫下属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指使也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指使的对象可能是老同事、老部下、老战友等具有工作关系的个人,也可能是自己的亲属,但不管指使谁,这种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进行大胆改革,选拔任用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的原则。然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伸手要官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比较严重。这种现象导致一些不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要求素质的人员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的甚至给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们来看这个案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委原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刘知炳指使他人提拔子女案。
刘知炳有个儿子刘忠,他靠着父亲当官的朋友帮忙才进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一所中专读书。毕业后,成绩平平的他居然留校任教,刘忠在学校混了几年后,就调进了多少人想去而又去不了的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且分配在当时的热门科室外资科。
刘知炳是个“合格”的爸爸,他并不满足于儿子只是个小“干事”,于是他开始物色“合适”的工商局长,他需要局长直接、具体关照自己的儿子,把儿子培养成一个“人才”。经过深思熟虑,他选择了多年来重点培养、拉拢的“铁杆”部下黄宁。
决定之后,刘知炳多次在柳州市市委书记办公会和市委常委会上大夸黄宁的“政绩”,并把黄的妻子从柳州市的一所中学调入柳州市政府。在刘忠到工商局工作一年后,黄调任工商局局长。黄确实也很“懂事”,首先向刘知炳行贿人民币21000元、港币10000元,接着又将刘忠提拔为外资科副科长,半年后又破格提拔刘忠为外资科科长。
刘知炳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违规提拔自己的儿子,这是严重的腐败案件。2002年6月24日,刘知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刘知炳的一子一女也因犯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也许刘知炳为人父母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他这种腐败行为,却永远不会得到老百姓的谅解。
(二)不准用公款为亲友谋利益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本项是关于用公款支付应由亲友个人承担的费用,或者利用职权索取相关资助行为的禁止规定。这里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孽、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二是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这里所称“用公款支付”,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规定本来应由亲友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的费用。本项所要限制的是滥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权谋私的行为。
用公款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职权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支付的,有的是由其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公款支付的。有的是事先支取相关费用,有的是事后报销相关费用。但不管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直接还是间接,用公款支付该由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个人或者组织的个人,是指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具有各种关系的任何个人;组织是指包括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等在内的各种组织。
索取,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主动向个人或者组织提出资助要求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向领导干部的亲属提供这种资助,必定是互有所求,其结果受损害的是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严令禁止的。
用公款为亲友谋利益的行为,虽然是国家严厉禁止的,但是总有一些公务员铤而走险,最终为了一己之私,走上犯罪道路。看下面这个案例:
1996年3月25日,被告人闫某任北京市延庆县蔬菜办公室主任、北京市绿富菜蔬公司总经理。200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闫某先后3次擅自决定将本公司进出口部公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借给张某的妻子段某个人使用。2002年6月3日,被告人闫某利用其担任延庆县蔬菜办公室主任及北京市绿富菜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延庆县蔬菜办公室的公款人民币20万元以北京市绿富菜蔬公司进出口业务三部借款的名义,从该办公室支出并转入北京刘记蔬菜行银行存款账户后,同年6月6日闫某责成刘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5万元以闫某本人的名义存入广东发展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并从该行开具存款证明为其女儿闫某办理出国签证使用。
闫某私自挪用公款为女儿办签证,可见其对女儿的疼爱,但是他却忘记了作为一个公务员的起码责任,忘记了人民的重托,忽视了人民的感情。最终,闫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三)不准妨碍涉及亲友的案件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本项是关于妨碍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这里所称“妨碍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指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于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案件,既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经过有关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后着手调查处理的任何案件。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方式妨碍案件的查处,有两种情况。
一是这类违法违纪案件与这些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亲属和工作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扰,阻碍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查处。
二是这类案件与这些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自己所为,但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出于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千方百计妨碍案件查处。这些干扰、阻碍行为严重影响了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人为地增添了案件查处工作的难度,致使一些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利用手中的职权,随意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这是非常恶劣的腐败的行为,也是对法治的极大不敬,对人民的极度不忠。但是现实中,往往有这样没有原则的公务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就是其中一位。刘知炳不仅利用职权为其女儿经商大开绿灯,使其非法赢利,而且在其女儿刘芳因参与柳州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案被司法机关调查期间,多次为其开脱,干扰司法机关办案。支持其隐瞒事实,暗示其对抗调查。
法律是公正的,无论是公务员还是平民百姓,只要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处罚。我们公务员一定要以落马官员为戒,多检点自己的行为,在工作中哪怕是自己的子女,也不能公权私用。
(四)不准利用亲属间接受贿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实践中,一些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牟取利益,为了规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往往不是由其本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种行为,虽然表面上公务员本人没有直接收取财物,但实质上对方的指向是很明确的。
各级公务员一定要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这项规定,一方面,可以解决有些腐败分子为规避党纪国法的规定,自己只办事不收钱,而由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取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警示公务员管好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允许他们收受本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经查实属于本人授意或者本人知悉的,应当按照受贿行为处理。
本项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其概念是非常广泛的,只要与公务员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即成为“特定关系人”。比如,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同学、校友、师生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老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公务员与身边工作人员的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老乡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等。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是国家命令禁止的腐败行为,但是依然有公务员明知故犯,来看下面的案例。
王钟麓是原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3年5月,香港新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培南通过王伟民向他父亲王钟麓推荐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26弄地块项目,希望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参股,合作开发。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该块土地上开发房地产,并定名“鸿发苑”。
1996年竣工后截至2003年5月,已销售建筑面积21256多平方米,累计亏损人民币3078.46万元。此间,香港新律有限公司张培南先后送给王钟麓之子王伟民港币117万元和10000美元。
王钟麓利用职权为儿子的推荐人谋私利,而且纵容儿子受贿,这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最终,王钟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不准纵容亲友以本人名义谋私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
这里所称“默许”,是指公务员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牟取利益,但不予约束和制止的行为。
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
授意,是指通过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牟取利益。
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或者以其名义,为自己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兼职取酬、升学就业、职务提拔、职称晋升、获取学历、出国以及牟取其他利益拉关系、走后门。
第二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利用该领导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从中牟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等。
第三种情形包括: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党员领导干部的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办私事、索要钱物、报销发票、巧立名目拉赞助等。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是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可是现实中偏偏有公务员视法律如儿戏,最终走上犯罪之路。
原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纵容儿子收受他人好处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从1996年初至2000年初,李嘉廷的儿子李勃与大款杨荣、李俊合伙做生意,让他们各自找项目,出资金,自己不参加经营,不公开露面,遥控父亲为他们协调关系,牟取利益,赚了钱各分一半。
李嘉廷特别钟爱李勃,对其百依百顺。李勃要他给杨荣批烟,他就给杨荣批烟;李勃要他给李俊批地,他就给李俊批地。李勃也十分聪明,每一次让父亲为杨荣、李俊打一个电话、作一个批示“值多少钱”,他会如数家珍,准确掂量。
这样一来,李嘉廷几个电话一打,李勃不费吹灰之力,就有上千万元的“好处费”落入腰包。1996年,李嘉廷通过协调关系,为杨荣落实了10000大箱出口卷烟的计划指标和品种搭配问题,使杨荣获利1000万元。因其与李嘉廷有约在先,加之李勃多次催促,杨荣于1997年1月,送给李勃500万港币。
当李俊打听到螺蛳湾市场改造项目有钱可赚,但竞争激烈时,李勃通过李嘉廷打招呼,使李俊父子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项目完工后,李俊父子赚了1500多万元,李俊送给李勃500万元。李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李嘉廷因为对儿子宠爱,就忘记了国法,纵容儿子打着自己的旗号大肆捞取私利,最终走上了不归路。法庭根据李嘉廷的罪行,对其作出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六)不准为子女经商提供便利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现实生活中,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现象,既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又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干扰和阻碍了改革进程。为了有效防止此类行为发生,本项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者将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条件提供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有很多物质和非物质的优惠表现形式,如在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给予关照,获得优惠贷款、紧俏物资、信息、技术、设备等各种便利和优惠条件等。所有这些便利和优惠条件,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必须严加禁止。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这一规定,采取相互为对方开绿灯、行方便的方式,间接使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获得便利和优惠条件的情况,在修订后的《廉政准则》中专门增加了“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这里所称的“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是指两名或多名党员领导干部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公务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都是违法的行为,是国家严厉禁止的。但是现实中,还是有这样的腐败行为。广东省佛山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兼市财经办主任汪建就是因为这样的腐败行为,走上了犯罪道路。
1993年,汪建利用担任佛山交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的便利,擅自将政府代管的股金500万元借给其儿子汪峰任职的公司,并多次出面为汪峰任职的公司从市财务公司、市交行借贷款2300万元。以上款项均因汪峰失踪而未能追回。汪峰被判处无期徒刑,汪建也被相应处理。
汪建的失足只是为了一己之私,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和政府造成了巨大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最终害人害己,不仅没能帮助儿子,还害了儿子。
(七)不准亲属在自己管辖区内违规从业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本项是关于领导干部允许、纵容亲属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业的禁止性规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作为合法民事主体,开办公司、经营企业以及在外资企业从业的情况越来越多。他们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从事这些活动,是法律允许的。
但是,他们如果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这些活动,就很难摆脱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影响的嫌疑。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些人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以及在外企任职等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本项所称“允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许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活动,即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事先是知情的。
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主要指的是与“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矛盾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理解本项规定,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限制的对象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而不包括其他亲属;二是限制从业的范围是“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以及“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关于违反此项规定的案例,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原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原局长丁振武纵容儿子经商办企业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1998年8月,丁振武亲自签发文件批准成立了由其儿子任副董事长的广州市客运技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即全权承揽了公用事业局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其儿子还伙同他人虚报工程项目,从中分得工程款。最终,丁振武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为公务员,我们要清楚,我们的配偶或者子女办企业是可以的,但是我们不能违规帮助他们,这是对社会的不公平,是腐败的行为,因此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八)不准在自己管辖区内变相违规从业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本项是关于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变相违反前一项“不准”有关要求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是指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地方注册登记,目的是规避上一条规定。
这里的“允许”、“纵容”、“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都与上一条的含义相同。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然后再回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是一种变相的违规行为,是比上一条更具具隐蔽性的腐败行为。
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号称“肥仔”的广东省湛江原市委书记陈同庆之子陈励生,本是佛山无线电厂的普通干部,陈同庆到湛江任职后,通过关系将肥仔弄到香港。
28岁的陈励生在香港难以立足,扛着港商的牌子回到湛江。在其书记父亲的关照下,与一走私分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了湛江汇江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这个打着国有企业招牌的冒牌公司,陈励生一分钱也未投入,1000万元是在其父的授意下,由开发区财政局垫付的。
1993年,在湛江捞得腰缠万贯的陈励生又回香港,在港成立了湛江汇江公司分公司,香港汇江国际投资公司。在陈同庆的影响下,由湛江市政府出面担保,陈励生向香港两家银行贷款4000万港元,进行走私汽车、复印机、成品油等犯罪活动。仅走私汽车一项,就偷逃国家税收1.65亿元。因走私在香港声名狼藉,所贷4000万港币也无法偿还。陈同庆竟答应肥仔的要求,指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前去香港全资收购香港汇江公司,以转嫁债务,变相侵吞国有资产。
陈励生见什么来钱快就把手伸过去。325国道改建,湛江市辖下的吴川市境内有15公里的工程,在陈同庆的影响下,陈励生以引资为名匆忙建立了中外合资恒紫公司,获得了该工程的承包权,一转手就收取了100万港币和150万元人民币的转包费,另有800万元的转包费已与包工头议定,因案发未来得及收取。
陈同庆为儿子大开绿灯,纵容儿子在香港注册公司,再回到自己管辖地区大肆捞钱,构成严重的腐败。最终,陈同庆以受贿罪等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十七、禁止挥霍公款和铺张浪费
廉政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具体来说,不准有下列行为: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一)不准超标准接待或者报销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本项是关于超标准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肆意挥霍浪费的问题,曾采取过许多措施,制定、发布了许多文件。同时,根据中办、国办的通知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分别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接待标准。接待工作中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现象有所遏制。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加上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用公款超标准接待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为了使这个问题得到进一步的遏制,促进接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本项专门对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等问题作出重申和强调。
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
规定标准,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办、国办规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务活动中的具体接待标准。凡是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都属正常的、允许的,这是出于工作需要,超出这个范围的,都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利用公款大肆消费,是最为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行为。可是现实中许多公务员却总是管不住自己,总是有抵制不住的消费欲望,最终使自己走上不归路。
原天津市河东区劳动局副局长原晋津,上任仅14个月,便吃喝玩乐挥霍公款50余万元;除去工作应酬之外,平均两天宴请一次,每次平均2000元以上。
原晋津还放言说:“只要我不往口袋里装,不嫖女人,吃点喝点不算事。”事实真得像原晋津说的那样吗?拿着老百姓的钱山吃海喝,却说吃点喝点不算事,这样的公务员还是少点为好。事实证明,原晋津判断错误,他最终因挥霍公款等被判处了死刑。
(二)不准违规建设或者超标准配备办公用品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这里所称“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指的是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相关具体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这一问题和楼堂馆所问题一般是迸发的。
近年来,违反规定修建豪华楼堂馆所这股歪风,在少数地方和部门越刮越烈。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规兴建办公楼,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山西省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两个科室,有编制内人员10人、临时聘用工勤人员10人。2004年5月,忻州煤监局委托山西太忻公司为该局建造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557平方米,工程预算549万元。2006年5月底忻州煤监局搬入该楼办公。
经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筹集建设资金。忻州煤监局为修建该办公楼筹集资金505万元,其中向被监管的国有煤矿企业借款209万元;二是办公楼面积严重超标。按照编制内人数计算,人均达255平方米。此外,该局还存在严重的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问题。该局有监察车辆10辆,其中有4辆为接受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资助63万元购置。
2007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局长李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忻州煤监局原党总支书记贾世英、原副局长智毅也分别被党政纪处分。
违反规定兴建楼堂馆所的歪风,反映的是一些公务员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的淡漠,表现的是一些公务员是非和荣辱观的颠倒,也暴露出一些公务员党纪政纪和制度法规观念的松弛。纠正和查处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是实现公务员作风进一步转变的实际行动,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塑造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具体措施。
一些政府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在一段时间有所抬头,并且有越演越烈之势。为规范楼堂馆所的建设工作,中办、国办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对于各级公务员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的有良好传统,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占用客房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本项所称“擅自”,是指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滥用手中权力自行决定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如到新的地方任职、下派挂职、或者上级借调的领导干部,由于暂时难以安排住宿和办公用房,经组织批准,暂时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领导干部使用是可以的。
除此之外,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都是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追究。
本项所称“包租”,是指用公款将某个或者某几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无论住与不住,在包租期间,客房的使用权都属于该公务员本人的情形。本项所称“占用”,是指公务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无偿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客房的行为。
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公务员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可是有少数公务员不注意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淡忘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私欲逐渐膨胀,开始追求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
其中一些人在国家已经分配了住房和安排了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仍然利用手中权力到一些高级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同时在多处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有些被包租或者占用的客房与高级宾馆饭店公款吃喝玩乐等许多消极腐败行为直接相关,甚至成了一些人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据点,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关于公务员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案例,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利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客房可以作为其中的典型。据调查,王宝森在任职期间,长期包租宾馆客房,作为享乐场所;他道德败坏,生活糜烂,最终在强大的压力下,畏罪自杀。
(四)不准违规配备或者使用小汽车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从1985年以来,中央针对争相购买和更换进口小汽车、在车子问题上竞相攀比的问题发布了多个文件予以禁止。
199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把小汽车问题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个重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过努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争相购买和更换小汽车的歪风基本刹住。
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今后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新的反弹,本项对这种行为再次予以明确禁止。
本项之所以提出“违反规定”,是因为中央和各地区各部门在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已有明确具体规定,领导干部如果真正按这些规定去做,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在车子问题上发生违纪行为。“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问题在《廉政准则(试行)》中已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购买、更换、装饰”小汽车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
购买,是指以公共用车的名义购买小汽车后,固定给个人使用或者变相固定给个人使用,以规避配备小汽车方面的规定,或者在公务用车已经足够的情况下,再行购买,浪费国有资产的行为。
更换,是指小汽车没有到达更换年限,提前以旧换新或者以劣换优的行为。
装饰,是指对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追求享受的行为。
本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以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的有关规定等。
虽然国家严禁公务员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但是这样的事情依然时有发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原银川市自来水公司党委书记易文明就是因此而被免职的一个公务员。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在未办理小轿车购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25日,私自超标准购回三厢自动标准型奥迪A6L2.0T小轿车一辆,购车总支出41.57万元,违反了国有企业配备公务用小轿车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的规定。
易文明1997年10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8年7月任该公司党委书记兼公司副总经理。这起违规违纪购买、配备、装修小轿车事件,发生在公司总经理调整、新任党委书记易文明暂时主持公司工作之际。易文明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决策并亲自购买、装修小轿车的全过程,将所购车辆用于更换自己使用不足三年的小轿车。
银川市委、市纪委就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违规购买、配备小轿车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给予易文明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职务。
还是那句话,取之用民,用之于民。作为国家公务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随便挥霍浪费,购买豪华小轿车,是可耻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五)不准违规举办各类庆祝和典礼活动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一些地方热衷于组织节庆庆祝及各类名目繁多的庆典活动。这些庆典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互相攀比,属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既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在组织节庆及庆典活动时,动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支付高额出场费邀请国内外明星参加,造成严重的铺张浪费。用公款支付庆典费用,严重违背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符合公共财政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根本性质,无益于提升节会和庆典活动的实际效果。
针对这种情况,为坚决制止类似违纪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在总结各地各部门经验基础上,本项专门就此问题作出规定。
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第一,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思想,有利于促进各级公务员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第二,通过及时刹住“公款追星”歪风,制止铺张浪费行为,减少政府不应有的财政开支,增加公益事业的建设投入,这既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有利于增进党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又符合公共财政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第三,能够引导明星演出活动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去运转,有利于建设规范的文化演出市场。
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庆典活动,是指巧立名目拉赞助,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授意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支付或者分摊支付庆典费用,给企业和有关单位增加额外负担的行为。
这里有一个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庆典活动的案例:湖南省道县蚣坝镇党委书记在镇办公新址搬迁庆典动员会上,要求村干部们支持镇里的工作。镇上举行“乔迁庆典”时,全镇37个建制村无一例外都到场贺喜,并送上了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礼金,共收受礼金20多万元,在全镇上下造成了极坏影响。
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责令该镇相关人员退还索取的礼金并作出深刻检讨。市、县纪委工作组随后进驻该镇,全面调查事件经过,督促清退了全部礼金。镇党委书记郭国平、镇长熊鹏太被免职,并立案调查。
根据实际情况,搞一些适当的庆典活动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只是为了形象、政绩,挥霍公款,甚至不顾人民的死活,搞出些摊派的事来,导致民怨沸腾,就是违法犯纪的行为,最终也只能受到国法的制裁。
十八、禁止违规干涉市场经济活动
《廉政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牟取私利。具体来说,不准有下列行为: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应由市场起支配作用的经济活动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本项是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应由市场起支配作用的经济活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领域出现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这些领域应当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重点。为此,本项对插手干预这一领域活动的行为专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牟取私利的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个方面共三十九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这一规定。
虽然国家对于公务员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进行了诸多规定,但是依然有人公然违规腐败,看下面这个案例:安徽省蚌埠市地方海事局原局长韩志良,在本单位办公楼工程开标前向投标者透露标底,从中受贿,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7年4月,蚌埠建工集团第十项目部副经理杜某得知蚌埠市地方海事局要建新办公楼,便通过朋友认识了时任局长的韩志良,表示希望承接该工程,并许诺如工程中标,将按工程总造价的2%至3%给予好处费。同年底,韩志良向杜某借款45万元用于购房。
2008年1月中旬,蚌埠市地方海事局新办公楼工程开标前,韩志良向杜某透露了标底,使得杜某如愿中标。2008年4月,韩志良将自己一张45万元的存单、存单密码和个人身份证交给杜某,以归还前面的借款。杜只取走35万元,余款1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了韩志良。
包括上述10万元贿赂款在内,一审法院认定韩志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涉及海事局新办公楼工程招标、制服定制业务以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下属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共18万多元。案发后,韩志良退缴了全部赃款。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韩志良作为国家公务员,为了自己的私利,不顾国家规定,插手不该插手的事,最终受到了审判,导致身败名裂。我们公务员一定要吸取他的教训,不要为了私利,做不该自己做的事情,否则吃亏的必然是自己。
(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干预和插手”,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正常开展,或者影响对这些活动进行正常监管、执法的行为。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发展中国特优势,实现总体结构优化,可以实行强强联合,实现企业间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
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由过去的工厂制改造成为现代的公司制。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
产权交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的有偿产权转让行为。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失,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资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目的、专业评估程序和技术要求,依据可靠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资产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估计判断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报告。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资产作价的基准性工作,《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专门对其进行了规范。
重大项目投资,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投资。
公务员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都是违背廉政准则的。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福建省长乐市纪委、市监察局严肃查处了该市良种场原场长郑东枝、原支部书记陈国土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严重违纪案件,决定给予二人撤销职务、行政降级处分,并将案件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经查,郑东枝、陈国土于1993年6月擅自将良种场一分场场址和部分土地卖给个人,所收入的6.17万元不但没有上缴国库,而且将其中的4.67万元用于已被私人承包的下属企业偿还债务,事后也不入账。据评估,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8.62万元,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一起典型的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郑东枝、陈国土作为良种场领导,不顾国家规定,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牟取私利,是严重腐败行为,是与廉政准则相抵触的。我们要吸取他们的教训,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只能坏了自己的前程。
(三)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
本项是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的正常开展或者干扰对其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本项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大大降低,行政许可时限大大缩短,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为增强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拥有行政许可权的公务人员往往成为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实践中,许多公务员腐败案件都与行政审批有关。因此,《廉政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事项,保证行政许可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本项所称“资金借贷”,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以及企业间发生的资金流转、借用。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或者资本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得充足的资金,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一些借贷人往往求助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行政干预。在这一过程中,借贷方除了支付正常利率外,往往还要给予相关人员额外的好处,在事实上提高了借贷成本。那些急需注入资金却又无力支付高额借贷成本的单位或个人却无法获得正常贷款,从而失去发展机遇,抑制经济增长。
有些借贷人在支付高额借贷成本之后,往往会在贷款上做手脚,使金融机构的贷款变成不良资产。因此,不准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批办资金借贷事项,不仅是出于廉洁从政的考虑,也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的需要。
虽然国家对公务员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重庆一金融机构原主任违规担保1600万元受审。
赵某干了20多年金融工作,从2001年至2007年,赵一直担任某金融机构主任职务。在赵当主任时,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在赵的金融机构贷款1000多万元。到期后,该公司无力还款,遂四处找一些单位和个人融资。这些单位和个人在得到借款利息承诺后,还提出必须要提供担保。该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遂想到了昔日老同事赵主任。
2005年至2007年间,赵主任先后5次为张某的地产公司出具“资金担保函”、“担保书”、“担保函”。张某称,每次找到资金后,他就拿着一份写好的担保函,找到赵主任。赵主任从抽屉拿出公章一盖,就借到钱了。担保函管一年,到期没还钱,债主就拿着担保函到赵主任处换。赵共为张出了5份担保函,担保金额1350万元。
赵主任为了老同事还债,还以自己的名义借款326万元,然后由该金融机构担保。借款后就给老同事还贷款利息和其他老账。因贷款无法收回,以及违规担保,赵主任在2007年10月被该金融机构开除,并受其他相关的法纪处理。
赵主任多次为朋友违规担保,可以说是为了私情,忘记了国法。要知道,像行政许可,资金借贷的办理都是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的,不按规定走,不按程序来,势必会出乱子。这个赵主任想必不会懂这些道理,但依然出了差错,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四)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本项是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干预和插手”,是指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经济纠纷的正常解决,或者干扰正常的执法、司法活动的行为。
本项所称“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表现为标的物的权属异议、合同纠纷、纳税争议等。在我国,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合法有效方式。
我国对于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规定应当说已经比较健全。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许多当事人总是想方设法请党员领导干部出面,给审判机关、仲裁机关、税务行政管理机关甚至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以使自己在解决争议时占据有利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直接涉及当事各方切身利益,处理不好不仅会造成社会不公,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近年来,因对各种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理不满引发信访,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公务员一定要树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的观念,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追讨欠款,被立案调查。2008年8月至11月间,余某因经商需要分3次向朱某借款共计6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朱某多次催讨,余某仍欠50000元,其中余某表弟签字担保20000元,口头担保20000元。
2009年12月2日晚,余某表弟的货车运载瓷砖行至朱某管辖区内的路段时,碰巧被乘警车下乡返回途中的朱某遇见,于是,朱拦下该车,并表明身份,告诉该货车司机林某,因他与余某及余某表弟有债务纠纷,要把此车留下,叫林某转告余某表弟找他联系处理,之后,朱雇一部的士让林某等人回去。经过协商,半个月后,该货车由余某表弟等人领回。
朱某身为人民警察,在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后,身穿警服和乘警车去扣押他人车辆。其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朱某受政纪立案调查。
我们公务员一定要认清这个问题,经济纠纷问题自有处理经济纠纷问题的单位处理,作为公务员不能随便利用职权,干预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做自己不应该做的事情。
(五)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财产分配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本项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干预和插手”,是指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活动的正常开展或者干扰对这些活动的正常监管的行为。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应当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近年来,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攀升,集体经济总收入不断增长,可用财力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为亲友或者其他人员牟取利益,影响很坏,广大干部群众十分反感。
《廉政准则》作出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使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我们来看一个因为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受到审判的案例:
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原党委书记马贵尧、副镇长刘湛沛、镇财政所所长陈保田和原镇自来水厂厂长陈启明、镇党委原副书记陈大田等5人共同出资215万元,自1998年11月起违规承包了该镇自来水厂。马贵尧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不经过滤、消毒等工序处理,采取水库水直排方式供水,供水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损害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群众被迫到几公里外的水库取水或到外地购买生活用水。
截止2005年6月,马贵尧等人在违规经营中,不仅收回了前期投入水厂的本金215万元,并且非法攫利36.8万元。此外,马贵尧还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等。2006年2月,马贵尧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年7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马贵尧等人作为镇领导,不是想方设法为当地人民谋利益,而是千方百计捞取私利,不但违规承包自来水厂,更是以牺牲当地百姓的健康为代价来非法攫利,结果也只能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十九、禁止脱离实际和弄虚作假
廉政准则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具体来说,不准有下列行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一)不准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政绩是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成绩和作出的贡献。
认定是否属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关键是看该工程项目是否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是否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是否符合广大群众的实际需要。如果不是,就应当认定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对政府和领导干部来讲,谋求政绩是其应尽的职责。正因如此,政绩也成为评判政府和领导干部工作情况的重要标准。在现实中,也成为决定领导干部职业前途的重要因素。但是,某些领导干部不是求真务实地谋求对人民群众有利的政绩,而是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大肆将公共资金用于影响大、见效快、形式奇特但脱离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的工程项目,即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类行为,历来为党和政府严令禁止。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仅会浪费大量国有资产,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会使领导机关和决策机构难以掌握基层真实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误导决策,甚至可能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有利于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确保公共资金不被应用于不符合群众实际需求的工程项目,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本项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虚报工作业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谎报业绩,报喜不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等,欺骗领导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群众,以达到获取表扬、荣誉或者避免批评、承担责任等目的。这种行为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时任中国网通党组书记、总经理的张春江等一批财务高管虚报网通业绩。张春江希望在联通重组网通后,出任联通一把手。但结果事与愿违,张春江只出任了中移动二把手,而且新联通重新审查网通财务时发现作假问题,张春江从而被查处。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把自己的前程也断送了。
我们党一向主张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始终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是党风建设的根本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否始终做到实事求是,既是衡量党的思想路线端正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鉴别党员个人认识能力、工作作风、党性原则和品德修养的重要标准。
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不会、不愿、不敢实事求是,其中的原因既有认识能力问题、思想方法问题,也有政治立场问题、道德品质问题。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坚持实事求是,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顺利发展;什么时候背离实事求是,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遇挫折。
广大公务员一定要牢记历史的经验教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始终做到坚持实事求是,大胆工作,勇于负责,绝不虚报工作业绩。对于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本项是对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婚丧喜庆办酒席,宴请宾朋,是我国许多地区的风俗习惯。
干部群众适当地办理这些事宜是一种正当的活动。但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办理这些事宜时必须要有所约束和节制。
本项规定所禁止的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是领导干部不顾自己的身份和形象,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比阔气,到处打招呼,下请柬,动用豪华车队、招摇过市,大摆宴席、奢侈浪费,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另一种是领导干部利用自己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利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机会,敛取钱财。对于借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的,不论是否大操大办,都要追究责任。
本项所称的“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
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
本项所称的“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自己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礼物等物质性利益。
《廉政准则》作出这项规定,一方面是出于维护领导干部形象的考虑,对领导干部的作风提出要求,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时刻注意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避免因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引起群众的不满和猜疑,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之中的形象;另一方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要求,防止公务员借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礼物等物质性利益,保持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廉洁性,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借机敛财的案例:2009年12月2日,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新安,借其孙子满月之机,邀请非亲属近200人参加,设宴30余桌。2009年12月10日,古县工商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王传文,借搬家之机,邀请非亲属100余人参加,设宴19桌。
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侯马市纪委、古县纪委对两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非亲属礼金。侯马市人民法院和古县工商局主要领导对违纪行为不劝阻、不制止,甚至公开参与,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临汾市决定,侯马市人民法院和古县工商局2009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并取消已授予的“文明和谐单位”称号,领导班子在200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班子。
为孙子满月、乔迁新居摆喜宴,这些本来都无可厚非,但是却以自己的身份地位,乘机敛财,却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事情显而易见,如果一个平民百姓摆喜宴,会有这些大量的非亲属送礼吗?
(四)不准在扶贫救灾中徇私舞弊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本项是关于在社会保障、执行扶持政策以及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工作中不廉洁、不公平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这里所称“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本项所称“政策扶持”,是指政府为扶助特定群体或者鼓励某项事业而从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医疗救助、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便利。民生问题,是我们党始终关注和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解决好民生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也是我们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都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的“救命钱物”,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第四项专门就这个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依然有部分公务员置国家的规定于不顾,甚至向救灾物资伸出了黑手,这里就有一个案例:
2005年“11·26”地震发生后,江西省九江县共对11名村干部立案查办,并分别予以开除党籍、党内警告等处分。九江县纪委查实,城门乡某村在灾区民房重建补助资金申报领取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导致不符合政策要求的55户村民违规领取重建补助资金,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为此,这个村原党支部书记桂某,原村委会主任黄某和原党支部副书记孔某被开除党籍。除11名村干部被立案查办外,九江县纪委还查实,岷山乡原党委书记王某违规授权某村委会干部在重建补助申请审批表上“党委书记签名”一栏上代签其名字,后又口头授权乡民政所长孔某在资金发放表上代签其名字,致使57户村民违规获取专项补助资金共计16.4万元。为此,王某被免去乡党委书记一职,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这些都是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如果在这些事情上处理不好,显失公平,是最容易引起民愤的,需要我们公务员认真遵守规定,维护好自己的职责。
(五)不准在职称学历中弄虚作假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本项是关于弄虚作假骗取利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里所称的“荣誉、职务、学历学位等利益”,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职务和级别的提拔或者虽然职务级别没有提拔但被任用到更重要的岗位、各种技术职称的晋升、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的提高、学历学位的获得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好处,比如享受政府给予的津贴、出国留学等。
公务员职称学历造假,现在可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从屡屡见诸报端的新闻就可见一斑。看下面这个案例:针对网上反映的“府谷司法局领导学历造假”情况,在陕西省榆林市委组织部督查组的全程督导下,由县纪委牵头的调查组进行了认真取证核实,现查明府谷县司法局副局长刘利荣存在学历造假,县委干部考察组在考察过程中存在失察情况。刘利荣被免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当年对刘利荣进行干部考察的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据调查组介绍,通过查阅刘利荣本人档案、查看会议记录、个别谈话、调阅原始文件、到相关院校调查取证,并与刘利荣本人谈话核实,刘利荣高中、专科学历均系伪造。其高中文凭是为了达到报考本科院校的条件而自行伪造,大专文凭和学籍档案系本人因招工需要在西安购买。
2007年10月,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张明晓上报刘利荣有关资料时,未对学历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导致伪造学历进入本人档案,并被作为后来刘利荣提拔任用的条件。
经查,2009年8月,在刘利荣提拔担任府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时,由于干部考察组把关不严,没有认真审核档案,错误认定刘利荣大专学历有效、干部身份明确,最终导致被提拔使用。
刘利荣本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进行学历造假,故意欺瞒组织,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012年5月21日晚,府谷县委研究决定,撤销府组发(2009)49号《关于刘利荣同志任府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的决定》、府组发(2010)65号《关于刘利荣同志任府谷县司法局副局长的决定》,免去刘利荣府谷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对考察过程中把关不严、工作失误的原府谷县委干部考察组组长丁彦彪,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免去其老高川镇党委书记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因学历审查不严而负有责任的张明晓,免去其府谷县人社局工改办副主任职务,调离人社系统,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像刘利荣的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许多公务员为了让履历更光彩,从而获得晋升,频频在学历、职称上造假。因腐败被处以死刑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也是一个典型。他托人在北京大学附近买了一个法学学士文凭,就开始以“北大才子”自居,甚至自称是“法学教授”。真是让人可笑!
(六)不准从事违背道德的活动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这里所称“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是指违背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我国传统美德的活动。比如:不赡养甚至虐待父母、生活腐化、包养情人、嫖娼吸毒、在公共场合嚣张霸道、欺凌群众等。
该项规定对公务员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其实质就是要求公务员在个人生活上要正派。这是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问题提出的,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度规范,形成对公务员公职行为和道德品行的双重约束,提高其综合素质。这对公务员既是要求也是爱护,更是构筑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载体。
事实表明,很多问题的发生发展最初都是从生活不正派表现出来的。公务员只有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扎扎实实干事,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才能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去推动改革发展稳定事业的发展。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第六项专门就这个问题提出了要求。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年近六旬的老父老母,从湖南省郴州老家来深圳帮助儿子带孩子,没想到得到的竟是身为公务员的儿子的辱骂和殴打。这名殴打父亲的儿子,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职员。对于“为何要打父亲”的提问,廖某以“家庭矛盾”四个字回应,并称“你们还要管啥,反正都这样了,无所谓了”。
据这位公务员的父亲廖祥光说,他之所以被儿子打,是为了替老伴廖惠莲讨说法。廖祥光说,2010年4月份发现儿媳妇李某怀孕后,廖惠莲来深圳照顾媳妇,结果媳妇瘦了,儿子就对母亲破口大骂,还动手打母亲,结果把廖惠莲气回了老家。2011年1月份孙子出世,儿子让她来看孙子。出于对孙子的疼爱,儿子又对此前的行为表示了道歉,说“把以前的事全部丢掉,我重新做人”,廖惠莲在2011年4月15日又来到深圳光明新区秋园雅苑照顾孙子。
“从4月15日至8月26日,我被打了7次,多次被甩耳光。”母亲廖惠莲说,她来深圳带孙子,还帮助儿子做饭做家务,但是经常因为一些小事,被儿子打骂。比如廖惠莲在家里说湖南家乡话,比如儿子和老婆吵架,比如廖惠莲有时犯了头痛的老毛病,这些都能成为儿子动手的原因。廖惠莲说,有一天,儿子骂她是个猪,老家伙怎么不撞车去死,她整整哭了一夜。第二天,廖惠莲真的站在了马路边,有撞车的念头,“但是站在那里几分钟以后,我又害怕了。”
廖惠莲说,自己确实被打得受不了了,心被儿子深深地刺痛,2011年8月26日,她下定决心要和儿子断绝母子关系。“我说,我求求你,你这么打我,我说出去也丢脸了,我又不敢跳楼,不敢撞车,你给我一条生路算了。”廖惠莲一咬牙,离开孙子和儿子,住到了宝安女儿家。
随后,一直在湖南省老家开小店的廖祥光被儿子叫到深圳,代替老伴照顾孙子。廖祥光说,一天早上,儿子要去市委党校学习,他再次说起了老伴的事情,让他修复与母亲的关系,“你难道不要妈妈了?”儿子显得很生气,破口大骂父亲狗屁,双方言语一激动,儿子直接动手打起老爸。
2011年10月24日一早,59岁的老父廖祥光和儿子廖某再次发生冲突,廖祥光的衣服被儿子撕破,身体多处受伤,左肩膀上被儿子用牙齿咬得鲜血直流,深圳光明新区东周派出所介入调查。
作为一个公务员,对于父母辱骂殴打,丧失了基本的家庭美德,更违背了廉政准则,怎么能够起到公务员的表率作用呢?我们公务员要吸取廖某的教训,无论在生活或者工作中,都争取做一个道德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