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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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1)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提出了时代的要求。廉政是针对腐败而提出的。在新的形势下,要清醒地认识到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要从战略的角度把握廉政建设的系统工程,要从理论上明确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的功能效用,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取信于民的廉政行为规范,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政奉公、勤政为民。

官员为政清廉,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廉政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一朝一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在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多管齐下,从各方面入手来加强廉政建设。对于我们普通公务员来说,最主要的是做好廉洁自律的日常修养。

一、做思想纯洁的公务员

2012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性、紧迫性。强调:要大力保持公务员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为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提供坚强保证。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胡锦涛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同样是对国家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殷切要求。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明确要求公务员“政治坚定、勤政为民、清正廉洁”,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争做模范和先进。上述法律法规同样是对公务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持纯洁性呢?

保持纯洁性是一项以思想、政治、作风和组织纯洁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工程。其中,思想纯洁是政治、作风和组织纯洁的思想基础,是保证团结统一和勃勃生气的精神支柱,它是灵魂,是导向。保持思想纯洁,重点是各级公务员。但在现阶段,保持领导干部的思想纯洁,还需要着力解决不少问题。

一是,一些公务员理想信念不坚定。在社会各个群体中,公务员应是先进理想、崇高信念的践行者和领头人。保持思想纯洁,最重要的是保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最根本的纯洁性。但是,现在一些公务员或者在各种诱惑面前晕晕乎乎,精神支柱坍塌,人生方向迷失;或者在各种思潮面前浑浑噩噩,不信马列信鬼神;或者满足于做口头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能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是,一些公务员在理论是非面前不清醒。当前,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层出不穷。这就更加要求公务员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糊涂,在大风大浪之中不动摇,保持清醒认识,筑牢思想防线。但是,现在一些公务员或者为各种思潮所左右,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特色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西方的市场经济”等,不能区分真假马克思主义;或者满足于物欲享受,境界不高,视野不宽,失去了追问“入党干什么”、“当干部做什么”、“身后留下什么”等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三是,一些公务员精神懈怠,在思想上不作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现阶段,许多矛盾需要在探索中化解,许多问题需要在反思中解决,许多工作需要在创新中发展。

但是,现在一些公务员或者缺乏激情,思想麻木,不动脑筋,工作慵懒散漫,没有思路,难见新意,无所作为;或者意志薄弱,不思进取,为难题所困,缺乏担当之心,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问题打哈哈,面对风险不敢闯;或者失去反思之力,思想流于表面,工作流于形式,满足于细枝末节,难以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揭示规律。

四是,一些公务员道德滑坡,不能坚守道德高地。共产党人作为社会的先进力量,应是社会高尚道德的倡导者和引领者。但是,现在一些公务员或者精神空虚,见善不扬,见恶不惩;或者追求低级趣味,享乐当头,个人为先;或者品德低下,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以公权谋私利,对利禄没有淡泊之心,对事业没有敬畏之感,对群众丧失敬爱之意。

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思想领域的新问题,要求各级公务员必须把保持思想纯洁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积极防范和有效克服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和消极腐败的危险。

对于公务员来说,保持思想纯洁,应在主体的知、意、情三个方面用力。强化思想建设,提高精神修养,自觉做学习理论的表率,精读经典,常学党章,勤读党史,这些都是在“知”上努力;强化作风建设,提高党性修养,自觉做磨炼意志的表率,明是非,辨虚实,分公私,这是在“意”上用功;强化价值建设,提高道德修养,自觉做砥砺品德的表率,树立从政的公仆道德,践行党员的模范道德,培育个人的优良品德,这是在“情”上发力。保持思想纯洁,既要锻造其思想,也要砥砺其情操,还要磨炼其意志。

(一)用学习保持纯洁

“为将者,有勇不如有智,有智不如有学”。学习是文明传承之途、人生成长之梯、国家兴盛之要,是丰富共产党人精神家园的重要途径。党员干部要履行好义务,尽好职责,首要的就是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才能达到在理论水平上高于人,在政治敏锐性上强于人,经受住各种考验。

特别是在当今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空前加快的时代,我们更要有本领恐慌感和学习紧迫感,真正把学习作为一种使命、一种职责、一种终身追求来对待,强化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避免“江郎”结局,不被历史和社会淘汰。

“为学必须先立志”,“非志无以成才”。志是壮丽人生的源泉,是事业成功的动力。“有志者,事竟成”。胸怀大志者,必是重视学习的人。每一名公务员,都应该努力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创业,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水平。

(二)用自律保持纯洁

靠自律守规矩,管住管好自己,是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检验自我净化能力强弱的试金石。作为公务员干部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手中多少都有一定的权力,“八小时之外”的空间也很大,面临的考验和诱惑会很多。因此,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

人是需要有一点敬畏之心的,彭德怀性烈如火,无所畏惧,但很少有人知道他也有“三怕”:一怕言过其实,二怕出名,三怕老百姓骂娘。彭德怀的“三怕”,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谦虚谨慎、严于律己的高尚品德。

每一名公务员,都应该把“怕”字刻在心中,自觉破除道德品行上的松绑念头和遵规守纪上的侥幸心理,视党纪国法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心存敬畏,行所当行,止所当止,令行禁止,始终用严格的法规制度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遵规守纪、不越“雷池”。

(三)用反省保持纯洁

经常反省自己,打扫内心深处的灰尘,既是立身做人之要,又是从政为官之基。提高自我净化能力,党员干部要在内省上下工夫,“吾日三省吾身”,勤于扪心自问,善于反思自照,严于解剖自己,勇于自我反省,不因金钱物欲乱分寸,不因一念之差悔终生,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

要有改进自我的能力,经常对照党章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反省自己,经常想一想“入党为什么,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什么”,经常想一想自己“优点是什么,不足是什么,怎样发扬长处克服不足”,始终做到知不足,有所进。要有闻过则喜的勇气和“纳谏则兴、拒谏则衰”的思想境界,闻微言而不弃,闻忿言而不怒,闻错言而不怨。

现在有的公务员怕丧失威信,不愿接受批评,即使心里知道别人批评得对,嘴上也不肯承认。“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即使批评与事实有出入,也要抱以无则加勉的态度,体会批评者的真诚与善意,主动从他人的批评中吸取教训、纠正错误、完善自我。

要有持之以恒的毅力,不能因一时做得好而沾沾自喜,不能因一事受表扬而得意忘形,更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环境中,都要认真反思自己、约束自己、修正自己、完善自己,咬定青山不放松,水滴石穿必有果。只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权、慎独、慎微,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够始终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用思想境界保持纯洁

追求工作上的先进,首先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境界。公务员只有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公仆意识,工作才会出色,事业才会发展。

云南省退休干部杨善洲辛勤耕耘22年,为大亮山重新披上了绿装:5.6万亩人工造林、1.6万亩杂木林、700多亩茶叶、50亩澳洲坚果、100亩美国山核桃……一辈子的赤子之心,把生命最后的霞光,化为家乡大亮山上永恒的春天。

安徽省的沈浩挂职小岗村6年,最后积劳成疾,病逝在工作一线。6年中,他始终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干事创业,勤奋务实,勇于创新,无私奉献,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在广大干部群众心中竖起了一座巍峨的丰碑。

这样的干部还有很多,他们充分展示了新时期公务员的时代风采,是我们广大公务员的学习模范。

与此同时,近年来,许多反面的事例也在警醒人们,公务员如果在思想上滑坡,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理想信念丧失,就容易混淆是非、迷失方向。反思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例,少数干部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往往是从思想道德品质上出问题开始的,大多是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问题的地方起步的,小节失守,大节不保。

当前,我们公务员队伍总体素质较高。但也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改革深入推进,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加速调整,人们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们党和政府正经受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四种考验。

我们公务员队伍建设面临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种危险,始终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公务员应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和党性修养。多想想粒粒皆辛苦,多想想谁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多想想公共权力是谁赋予的,多想想公共权力应该为谁行使。多想想先进人物的感人事迹,多想想腐败分子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

功利面前多几分淡泊,诱惑面前多几分冷静,得失面前多几分坦然。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省,不以恶小而为之,守住底线,时时事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思想上高尚纯洁、政治上清醒坚定。

(五)用良好作风保持纯洁

只有不断改进作风,才能永葆工作的先进性。近年来,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机关作风明显改进,但距离我国的发展总要求,距离全国人民的新期盼仍有差距。

极个别公务员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作风漂浮、华而不实。个别公务员是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群众对此普遍反感。针对这种情况,在公务员队伍中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显得尤为迫切。

到在日常工作中,只有勤于换位思考,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我们公务员应思想上关心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作风上深入群众、措施上方便群众,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在为民办事、为民解忧的亲身实践中增加人气、凝聚民心。

我们公务员应积极参加,全身心投入,深入一线开展大接访、大走访等类似活动。主动到经济发展困难多、民生改善难题多、社会矛盾化解任务多的地方去,面对面听取百姓意见、接待群众信访、解决实际生产生活问题,在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中锻炼自己、改进作风、净化心灵,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向上攀登、联系群众向下扎根。

(六)用服务精神彰显纯洁

为民服务是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队伍是否先进、纯洁,很大程度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能否优质、高效服务,为此我们公务员应做好“三服务”。

第一,应围绕促发展强化主动服务。贴近乡镇、园区和企业,深入开展“服务基层、服务发展、让群众满意”活动,做好“五进五送”,即进重点项目、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送政策、送科技、送信息、送服务、送温暖。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涉企涉农收费清理检查、财税扶持政策和惠企惠民政策跟踪巡查,帮助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第二,应围绕重点任务落实强化高效服务。我们公务员应树立立说立行、高效执行的理念,党员带头,以服务窗口和创争科室为重点,对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制订的目标任务,实行责任分解和分级管理,做到完成任务不讲条件,只讲结果;不讲困难,只讲效率。同时,积极完善公务员绩效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亮绩、评绩、核绩、比绩”活动,坚持考评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月登记和考评积累制,如实记录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执行情况,推动行政服务高效化。

第三,应围绕惠民便民强化创新服务。改变坐堂审批工作方式,我们公务员应着力解决基层群众和企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载体,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真正做到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解决,感情在一线融合,效能在一线考评。

二、公务员要常修廉政道德

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表明,一些公务员出问题,往往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德为人之本。广大公务员必须把修德作为基本的职业素养,坚持品行为本,确保政治上靠得住;坚持民意为上,让人民群众信得过;坚持廉洁为贵,做到作风上过得硬。

(一)正确认识权力

正行先正心。领导干部要确保手中权力为民所用,首先就要心正。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思想纯洁、公道正派,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清醒认识,夯实正确履职的基础。要认清权力的本源,处理好“为谁用权”的问题。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对权力本源的最好诠释。公务员要正确认识权力来源,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认清权力的本质,处理好“为谁服务”的问题。

行使权力就是履行责任。党的宗旨决定了公务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务员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庄严承诺。

要认清权力的双重性,处理好“怎样用权”的问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务必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摆正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始终把行使权力的过程作为履职尽责的过程,规范行使权力,敢于承担责任;处理好得与失的关系,始终保持平和心态。

(二)加强党性修养

公务员的官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但最根本的是党性修养。各级公务员要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核心,自觉加强理论学习,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兴国之魂,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夯实纯洁清廉的思想道德基础,始终保持思想上高尚纯洁、政治上清醒坚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立场不动摇、理想信念不淡化、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

始终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落实“一线工作法”,开展开门接访和带案下访,着力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做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实事,努力创造出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三)做到行为正派

“政者,正也。”古往今来,道德修养始终是为官者的从政之本。领导干部没有良好的从政道德,就难以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各级公务员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勤勤恳恳做事,坐得端、行得稳、立得正,涵养一身正气;要公道正派办事,不偏袒不庇护,不徇私不枉法,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弘扬正气、抵制邪恶,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明辨是非荣辱,自觉抵御诱惑,防止道德观混淆,始终坚守道德底线,做到做人有底气、做事有硬气、做官有正气。

要常念组织重托,强化宗旨意识,注重实践锻炼,从严要求自己。要坚决纠正脱离群众、作风粗暴、特权观念严重等不良倾向,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心浮气躁等不良风气,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四)政治上要清廉

如果失去了廉的法宝,就会失去德的操守,而后失去从政的根本。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被人民唾弃,就是因为其不以廉为宝,贪污受贿、腐化堕落、道德沦丧,最终沦为阶下囚。

公务员要修德,必须以廉为坐标,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时时事事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拒之门外。

要自觉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做到律人先律己、正身先正心,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无例外、执行纪律无特权。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真正把依章办事、秉公用权的要求落实到执政为民的各个方面。

(五)修养上要高尚

《周礼·地官》所言:“在心为德。”一个人品端正的人,首先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做官必先做人。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长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面前,公务员更要加强个人品德修养,重德、立德、修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保持崇高的精神追求,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努力在单位做一个好党员、好干部,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

要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高雅向上的兴趣爱好,提高文化素养,摆脱低级趣味,切实把高尚的精神追求内化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对个人爱好要爱之有度、好之有道,慎加选择、有所节制,防止玩物丧志,谨防个人的“小爱好”变成别有用心之人攻击的“大缺口”。

(六)注重严于律己

公务员只有始终严格自律、清正廉洁,坚持慎独、慎微、慎情、慎友,才能真正做到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守得住本色。

要慎独。公务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加强自我约束,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工作内外一个样,有无监督一个样,做到不仁之事不做,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沾,不法之事不干。

要慎微。无论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时时处处把握好自己,认真做好每件小事、管好每个小节,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要慎情。树立正确的亲情观,既要讲亲情,更要讲原则;对配偶、子女和亲属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决不利用手中权力牟取私利。

要慎友。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注意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和朋友圈,不能随便交友、滥交友,更不能把人际交往异化为酒肉关系、交换关系和金钱关系。

(七)塑造良好形象

公务员的良好形象是联系群众、取信于民、推动工作的有力保证。要在自觉接受监督上树形象。领导干部要把自觉接受监督看作一种政治智慧、一种自我保护、一种自觉行动,真心诚意听取和接受各方意见和建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要始终怀着对群众的敬畏之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广开言路,乐于听取不同意见,听得进不同意见,让群众敢于监督、乐于监督。要在严格执行制度上树形象。

能否带头执行制度,关乎制度的执行力,更关乎公务员的形象。公务员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要在管好干部队伍上树形象。管好下属、带好队伍,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是维护自身形象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在自身模范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基础上,着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加强道德修养是人生的永恒课题,每个公务员都应学会“吾日三省吾身”,持之以恒地加强道德修养与党性锻炼,努力把自己塑造成为思想纯洁、品行端正的示范者,爱岗敬业、敢于负责的力行者,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的先行者,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引领者。

三、廉政承诺不能一诺了之

“以前我认为不贪不占就是好干部,现在光有这个承诺也是不行的,还要求我们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廉洁上的清白人、事业上的有心人、群众的贴心人和经济发展的领路人,白纸黑字贴在墙上,群众都知道你应该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干不好就会被戳脊梁骨。”山东省东阿县一位公务员有领导职务在签下“廉政承诺”书后感慨地说。

“廉政承诺”是近些年一些地方、部门、行业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方式。类似的还有诸如“廉政短信”、“廉政宣誓”、“拜包公”等。

与对公务员一般纪律要求相比,廉政承诺大多结合了公务员的本职岗位和工作实际,将廉政要求具象化了,也使监督具体化了。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承诺内容比较空泛、承诺之后监督不够,使廉政承诺流于形式,群众不感兴趣。因而,要使廉政承诺产生现实的制约力量,还需要给监督一个实实在在的支点。

山东省聊城在公务员中开展“我承诺、我清廉”的“廉政承诺”工作,注重做实承诺内容、强化监督机制,力求把监督这个支点夯实。比如,承诺内容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后的重点需要落在弘扬新风正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

承诺内容必须广泛公示,每年至少两次向干部群众报告履行承诺的情况。同时,还将逐步完善廉政承诺的推进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推动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农村“事事公开”制度的深化,也为群众监督干部的承诺创造了良好环境。

承诺只是一种态度,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往往就会“承诺一套,做的则是另一套”。而且这在现实中不乏其例。

据《法制日报》报道,因涉嫌严重违纪,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黄安波被省纪检机关“双规”。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黄安波曾于2007年4月10日在温州日报刊发的“温州市县党政‘一把手’廉政承诺”仍然挂在网上。

黄安波在“廉政承诺”中写道:“作为平阳县人民政府县长,我向全市人民郑重承诺:一是严格带头遵纪守法,自觉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觉做到不越权、不滥用权力;是严格带头廉洁自律、干净干事,决不收受钱物,决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家人牟取私利,决不允许家属和身边人员利用自己的影响牟取私利,切实管好自己、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个“郑重承诺”的县长,撕掉其“廉政承诺”的遮丑布,居然是一个涉嫌严重违纪的贪官,这是黄安波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公开进行廉政承诺,既是廉洁自律的体现,也是监督他律的开启。从实践情况看,监督支点实才会效果实。承诺内容具体、指向鲜明,群众就会一一对照,白纸黑字面前干部就躲不过去。在诸多层面和环节引入群众参与,让群众意见有人听取、群众监督有人受理,对不履行承诺或履行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置,干部就不敢“一诺了之”。

也应当看到,廉政承诺是对干部廉洁从政的一种价值引领和制度驱动,是一系列反腐倡廉举措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促使各级干部更好地为民、务实、清廉。它不可能防止少数干部腐化变质,也不可能替代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和对腐败分子的查处。

中央纪委曾经强调,要在继续加大力度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既坚决反腐,又力倡廉洁,更创造监督条件,各级干部的廉政之道才会越走越实。

四、让廉洁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精神财富,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显著特点和政治优势。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公务员从政道德建设,就是要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在自我修养的推动下,让廉洁成为公务员的一种生活方式。

(一)让廉洁成为一种认知心理

廉洁的认知心理,就是对廉洁理念和廉洁行为在心理上正确并且稳定的认知状态。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对于优秀道德的尊崇、对于个人信念的执著。恩格斯说:“道德是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在实际生活中,无论制度如何完善,执法如何严厉,抗拒腐败的最后防线,始终在于个人能否把持道德操守。

在西方,当个体与公权公职相关联时,往往会进行严肃郑重的宣誓仪式。这不仅是个体对履行公职的承诺,也是对人类优秀道德的追思和继承。

在新的历史时期,尊崇人类优秀道德,就必须恪守“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古训,坚定理想信念,做一个“明白人”;恪守“公生明,廉生威”的古训,坚持秉公用权,做一个“老实人”;恪守“结交若失人,中道生谤言”的古训,纯洁个人交往,做一个“清醒人”;恪守“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的古训,自觉拒腐防变,做一个“正直人”;恪守“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训,遵守规章制度,做一个“自律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人之所以不能抗拒腐败,除了私欲膨胀、利令智昏外,还因为其在人格独立性上存在缺失。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务员要执著于理想信念,就必须耐得住孤独,耐得住寂寞,耐得住委屈,有“取一文,则我不值一文”的气魄,有“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情怀,正气凛然,正视社会,珍惜人生。诚如宋人谢枋得在《武夷山中》一诗中以梅花自勉:“十年无梦得还家,独立青峰野水涯。天地寂寥山雨歇,几生修得到梅花。”

(二)让廉洁成为一种精神素养

廉洁的精神素养,是由长期内因孕育和外因滋养所形成的个体关于廉洁的稳定的精神境界,需要在正确的心理认知引导下进行长期不懈的修炼。要深化洁净观念。

犹太人的法典《塔木德智慧全书》中专门有一节阐述“洁净与不洁”的问题,告诫犹太人无论处于何种境遇,都要保持洁净的生活方式。生命是纯洁的,不洁的行为会污染生命的本源,如果大家遵循的不是同一游戏规则,最后倒塌的将是人类共同的大厦。因此,要在社会上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大力宣扬廉洁意识,凸显廉洁行为的示范意义,倡导干净做事、廉洁做人理念。

只有当洁净观念深入人心时,廉洁才可能成为人们自觉追求和实践的生活方式。要注重价值引导。廉洁文化不仅是一种道德观念,更是一种价值尺度。它以鲜明态度批判腐朽文化,从根基上摧毁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的浓厚氛围,对腐败行为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进而有效地遏制腐败,达到干部廉洁、政治清明的目的。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就是要从文化的角度审视廉洁,以廉洁的尺度来评判社会。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廉洁文化的价值引导作用,坚持古为今用,充分利用我国历史文化和党的优良传统中的廉洁文化成果;坚持洋为中用,善于吸收和借鉴国外在廉洁文化建设方面的有益做法,建立起与廉洁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规则、政治文明和法律规范,使廉洁成为一种自觉,让廉洁文化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要突出职业操守。让廉洁成为一种精神素养,就必须以社会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把廉洁素养与职业道德的养成结合起来,塑造各行各业的廉洁素养特征,使廉洁意识内化为社会公众的思想准则和道德准绳,外化为社会公众倡导廉洁的自觉实践和文明风尚,形成良好的社会精神风貌,促进廉洁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三)让廉洁成为一种生活准则

廉洁的生活准则,就是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在自我修养的推动下,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守的以廉洁为核心内涵的稳定的行为准则。常思廉洁之要。

在我国,廉洁文化是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相融合、传统思想精粹与现代思想精华相交汇的产物,集中体现了全社会反腐治奢的坚定信念和坚强意志,是公务员加强自身修养与党性锻炼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公务员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强化自我约束,保持清醒头脑,不作出格之事,坚持正派为人、洁身自好。常践廉洁之行。

廉洁文化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既是一种理念文化,更是一种行为文化。廉洁文化建设重在实践、贵在示范,必须坚持知行合一、言行合一。

各级公务员要自觉在实践中当好坚定信念、立德修身的表率,掌权为公、用权为民的表率,求真务实、勤勉敬业的表率,清正廉洁、坚守气节的表率。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做到以民为重、以德为先,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常守廉洁之节。

高尔基说过,哪怕对自己的一点克制,也会使人变得强而有力。廉洁理念和行为的养成,是一个贯穿生命始终的过程,当自律成为习惯,习惯成为自然之后,廉洁就会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广大公务员要注重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自觉抵制腐朽文化和落后意识的侵袭。要养成高雅的情趣爱好,积极应对市场经济折射出的腐朽文化阴影的挑战,树立勤于学习的理念,倡导高雅品位,脱离低级情趣,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思想追求。要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积极应对来自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的挑战,将“君子之交淡如水”作为人际交往的基调,把好“交友关”和“人情关”,让廉洁真正成为一种自觉的生活方式。

五、公务员要做廉洁的先行者

为官之本在于廉,从政之道在于勤。公务员在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具有示范效应,其在勤政廉政方面的表现直接关系到所在地方、单位、部门的风气正不正、人心顺不顺。因此,各级公务员要切实加强从政道德修养,坚持勤政廉政,做到认识上先知、境界上先觉、实践上先行。

(一)在认识上先知

认识上主要强化三种意识: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先知才能先觉。公务员要做到勤廉从政,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先人一步、深入一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政绩观,夯实勤廉从政的思想基础。

一是,要强化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公务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这既是权力,又是责任,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宗旨意识,保持为民本色,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是,要强化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地位观。邓小平说过:“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正确认识和对待职务,是衡量公务员党性强弱、境界高低的试金石。公务员要有做人民勤务员的公仆意识,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奉献精神,把“官位”当作服务人民的岗位,把职务当做干事创业的舞台,自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反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三是,要正确处理做人与做官的关系,坚持做官先做人,摒弃“官本位”思想,做到品行端正、勤廉为民;正确处理职务与待遇的关系,坚持事业重如山、名利淡如水;正确处理作为与地位的关系,坚持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

四是,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政绩源于责任,责任决定政绩。公务员不仅要有创造政绩的激情和冲动,更要有创造政绩的责任和措施。要树立为民的政绩观,既要对上负责更要对下负责,多办利民、惠民的实事。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坚决杜绝“为政绩而求政绩”的短视行为,坚决反对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要树立务实的政绩观,从对长远发展负责的高度,立足实情出实招,埋头苦干抓落实。

(二)在境界上先觉

勤廉从政的境界具有层次性,有境界则自成高格,无境界则流于低俗。公务员岗位特殊,都有一定的权力,应在勤廉从政方面有更高觉悟、更高境界,在规范用权中提升境界,在发扬民主中提升境界,在带好队伍中提升境界。

第一,要自觉规范用权,切实防止权力失控。英国政治家埃德蒙曾经说过:“权力越大,滥用职权的危险就越大。”因此,各级公务员要紧紧围绕管钱、管事、管人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自觉规范用权。

要公开用权,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公开化、透明化,在监督下行使权力。要秉公用权,正确把握利益关系,在权力天平上称准公与私、是与非、轻与重,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决不能拿原则做交易。要依法用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自觉按原则和程序办事,坚决杜绝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

第二,要自觉发扬民主,切实防止决策失误。自觉发扬民主作风既是公务员正确决策的必然选择,也是公务员拒腐防变的重要保证。在决策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注重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充分保障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要严格规范议事程序,认真落实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坚持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落实公务员末位表态制,确保民主决策。

第三,要自觉带好队伍,切实防止干部失足。为政之要,关键在人。各级公务员不能仅仅满足于“君子独善其身”,还要从全局的眼光、更高的境界把握勤廉从政的要求,既管好自己,又严管队伍。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将业务工作与反腐倡廉建设、作风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要坚持“严是爱、宽是害”的理念,对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尤其要管好下级公务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确保他们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三)在实践上先行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务员只有在勤廉从政上做表率、当先锋,才能真正赢得干部群众的认同和敬重,影响和带动良好风气的形成。

第一,要做严于律己的表率。“廉洁源于自律,堕落始于贪婪。”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往往处于腐蚀与反腐蚀考验的前沿,因而,各级公务员要把严于律己、树立形象当作政治“生命线”,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在行动中自觉防微杜渐,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第二,要做接受监督的表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各级公务员职务越高,就越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越要带头接受监督,真正在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在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在行动上自觉接受监督,决不能高高在上、居功自傲,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听得进上级的批评和提醒,听得进同事或下级的意见和建议,勇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批评。

第三,要做勤政为民的表率。勤勉是从政之要。公务员只有带头忠于职守、勤政为民,才能凝聚人心、创造业绩,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要始终保持强烈的敬业精神和进取精神,无论是作决策、干工作,还是带队伍,都要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六、加强公务员家庭助廉建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建立在社会中,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不可能不渗透到家庭;人生活在家庭中,家庭成员的相互影响对于领导干部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开展家庭助廉活动,把廉洁的防线前移到家庭,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的有效举措,对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家庭助廉是廉洁的一道防线

从预防和抵制腐败来说,不仅要求家庭能成为一道重要防线,而且要求家庭能担负一种独特责任。这道防线是拒腐防变的重要阵地;这种责任在反腐倡廉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家庭既不设防,更不尽责,任其演变,终酿悲剧。综合一些案例看,出现腐败的公务员家庭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盲目信赖型。有的家属认为爱人所在单位是“清水衙门”,没有油水可捞,所处岗位又不是主要领导,手上没什么实权,不会出现腐败问题。还有的家属对家人拒腐防变能力过于自信,盲目乐观,直到组织上查处时,仍坚持认为他是个清官。

二是迁就放任型。有的家属明知自己的爱人有不良嗜好,甚至有腐败行为,但怕捅出来会影响爱人的前途,会影响家庭暂时的稳定,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忍让、迁就。有的家属发现自己的爱人有不廉洁行为或腐败的苗头,既不善意提醒,主动帮助爱人及时纠偏,也不想方设法,及时制止,而是不管不问,放任自流。这种宽容实质是纵容,导致他在腐败之路上越走越远、越滑越深。

三是推波助澜型。有的家属爱慕虚荣,看重金钱名利,认为自己的爱人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做官、严格廉洁自律就是无能,就是“没出息”,信奉“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甚至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多少作为衡量爱人本事大小的标准,在爱人蜕变的过程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更有甚者,有的家属不是把自己的爱人的优良品质当成宝,却羡慕那些利用手中权力牟取私利的领导干部及家属,经常在家埋怨、数落甚至挖苦廉洁奉公的领导干部,最终把自己的爱人逼上绝路、推向深渊。

四是主动出击型。有的家属利用自己的爱人手中的权力,主动敛财,帮助爱人掩饰罪行、销毁罪证、转移赃款赃物。有的打着自己的爱人的旗号,主动出面以“协调工作”、“疏通关系”、“帮忙办事”等名义,收受他人好处。有的家属不仅是家庭的“一把手”,甚至成为爱人工作上的“顶头上司”,利用爱人的职权直接承揽工程、卖官鬻爵,爱人如果不顺从其意愿,则在家里“大闹天宫”,爆发家庭内战。

五是共同实施型。有的家庭在腐败问题上是一起上阵,利用权力在前台为他人办事,家属在后台收钱,可谓是夫唱妇随,里应外合。从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领导干部家庭共同腐败的比例在上升,父子、夫妻同堂受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事例屡见不鲜,教训十分惨痛!

大量案例告诉我们,在当前反腐倡廉新形势下,家庭既可以是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温馨港湾”,也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家庭成员,既可以是血脉相连的至亲,也可能成为亲情捆绑下的腐败共同体。开展家庭助廉活动,将反腐败的防线前移到家庭,通过家庭成员的自觉努力来抵制和预防腐败,这是家庭每个成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家庭助廉要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和家庭观

家庭幸福,是人们的普遍向往和追求。对于领导干部家庭来说,廉洁是家庭幸福的前提和保证。领导干部家庭每一个成员都要清醒地懂得“廉则正”、“廉洁才能幸福”的道理,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家庭观,共同筑起幸福家庭的“互廉网”。尤其是夫妻双方,更要共同肩负起让幸福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不廉洁,家庭就不会有正当的收入。追求幸福,基本物质条件是必需的。家人看病、子女上学、改善住房、提高生活质量都需要钱。但是,对金钱、财富的追求要“取之有道”,把握分寸,“不义之财不要取”。收入正当,心才能踏实,人才能安稳。以金钱、财物和享受作为衡量幸福标准的腐败家庭,不正当收入再多,也是短暂的、虚幻的,也是假象,到最后所谓的“幸福”将会毁在金钱手里,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不廉洁,家庭就不会有正常的生活。不少腐败分子在收受巨额贿赂后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白天食不知味,晚上夜不能寐,时时提心吊胆、担惊受怕,发展到后来,甚至在家里不敢接电话,在外面害怕听到警笛响,惶惶不可终日。这样的生活,有什么质量可言?没有正常的生活,家里纵有金山银山,又有何用?

不廉洁,家庭就不会有正直的形象。只有妻贤子孝、家庭平安、事业顺利的家庭,品德高尚、生活健康、情趣高雅的家庭成员,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这是精神上的最大满足。不少腐败家庭的子女因难以承受家庭的耻辱、难以消除心灵的阴影,而不愿意上学、不愿意面对熟人,在学校里、在社会上抬不起头、直不起腰,就连亲友也因领导干部的贪腐感到脸上无光。

(三)家庭助廉要克服认识误区

首先,要克服“与己无关论”。有的家庭成员认为,自己的爱人是组织上任命的国家干部,他能不能做到廉洁自律,如何促进爱人廉洁从政,是他自己的事,是组织上的事,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我没有关系。

持这种认识的家庭成员,平时对自己的爱人能否做到廉洁从政,漠不关心,置若罔闻。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有这种思想认识,就会在行动上出现家庭责任的严重缺位。有些持这种认识的家属等到自己的爱人违纪违法行为“东窗事发”,才意识到不是“事不关己”,而是事关重大。

其次,要克服“与他无关论”。有的家庭成员认为,对送上门的好处,只要不是索要的,也不是自己的爱人直接经手的,就与自己的爱人无关,不收白不收。甚至错误地认为,好处是我收受的,钱是自己处理的,事后也没有向自己的爱人报告,组织上是不会追究自己的爱人的。殊不知,党纪国法对此早有规定。持这种认识的家属,其实是一个法盲在自欺欺人。

《中国共产党公务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明确列为禁止性行为。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什么情况下的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还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要定罪量刑。

那么,领导干部家属如何防止和克服这些错误认识呢?

一要当好拒腐防变宣传员。作为领导干部家属,要认真加强党纪国法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常念“廉洁经”,常吹“清廉风”,时常提醒、告诫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筑牢其思想道德防线。

二要当好拒腐防变守门员。要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为警戒,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制每一次诱惑,自觉为领导干部把好家门。要严格教育子女,树立良好家风,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三要当好拒腐防变监督员。要防止监督上的“缺位”,该督促的必须督促,不该插手的绝不插手,不影响配偶的工作决策,支持配偶参加正常的社交活动,维护好公务员家庭的尊严和良好的形象。要把领导干部的“八小时以外”,作为家庭监督的重点时段。既要用心监督,更要有效监督,多采取柔性措施,多关心呵护,营造良好的家庭温馨环境。

(四)家庭助廉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家庭助廉中最常碰到、最易困惑、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回绝亲朋好友乃至自己至亲的说、请、求助和报答。每每遇到这种情况,总有一些“面子过不去”、“心意过不去”、“亲情过不去”的内心矛盾。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心理层面、情理层面上的,似乎很复杂,但事实上判断和解决这些问题却很简单,关键取决于是非标准。

第一,解决“面子过不去”的问题,要知道:一味要面子,终究会丢面子。领导干部家庭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合理请求、正当帮忙、正常交往,要像寻常人一样重情谊,讲感情,以诚相待,热情帮助。但是,如果碍于情面,有求必应,利用职权为他们牟取私利,做出有悖于党纪国法的事,就会出大问题,甚至卷入腐败的漩涡。

这样的“面子”,领导干部的家庭成员不能要,领导干部也不能给。作为领导干部家庭,每一个成员都要格外注意处理好各种朋友关系,在各种对外交往中保持高度的警觉性,不能越位乱当家,不能赌气要面子,不能把那些歃血结义、哥们义气、愚昧迷信等社会陋习带到家庭中来,带到生活中来,更不能带到工作中来。

第二,解决“心意过不去”的问题,要知道:无原则的心意,既害己又害人。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之一。夫妻间要相互尊重、遇事商量,但这个尊重也是要有原则、有条件、有前提的。凡是关系组织原则、廉洁从政的大是大非问题,都不能让步。反贪拒腐,要有“铁石心肠”,不能心太软。不该收受的,要做到“一拒二退三上交”。拒收时,不要作虚假状;拒收后,不能有失落感。否则,过不去的“心意”就成为过不去的关口。

第三,解决“亲情过不去”的问题,要知道:有时“绝情”也是真情。人人都有亲情,但亲情再深也要有度,决不能超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决不能以亲情代替原则。一些领导干部家庭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往往与遗财于子有关。舔犊之情,人皆有之。但该为子女留什么,怎么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林则徐有句名言:“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关心爱护子女是父母的本分,但更要严格要求子女,决不能纵容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要树立良好家风,注重培养子女优秀的人品、涵养和坚韧不拔的意志,把领导干部优良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传给子女,让他们到实践中去磨炼,去创业,这才是给他们的真正财富。对家中至亲的请托,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讲清道理,阐明利害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五)家庭助廉要把握好重要的节点

第一,既关注平时,更关注节日。一些领导干部家庭走上违纪违法腐败道路,往往是从收受小恩小惠开始蜕化变质的。领导干部治理家风一定要关注小节,轻视小事则极可能酿成大祸。孩子升学、家人住院、婚丧嫁娶等在每一个家庭都可能发生,在这些事上有些人情往来也属正常。但有些别有用心之人往往在领导干部家庭这些事上做文章,与你套近乎、拉关系,打开突破口,最终把你拖下水。

因此,有些事情该封锁消息的封锁消息,该淡化处理的淡化处理,挡住各种类型的“小小心意”,防止酿成“借机敛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大祸。就婚丧嫁娶来说,领导干部家庭要带头移风易俗,坚决不搞大操大办,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逢年过节,领导干部要效仿牛玉儒,严格要求家人“三不准”,即:不准开门,不准收礼,不准说情。从小处入手,从小事做起,做到防微杜渐。

第二,既关注常态,更关注非常态。“知夫莫如妻”、“知子莫如父”,夫妻之间、领导干部与家人之间的性格、志趣、习惯相互是非常了解的,一旦这些熟悉的事物发生了异常情况,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要学会“把脉”和查问,善于从言谈举止、穿着打扮、社交活动、文化娱乐等方面察言观色,了解其思想状况、精神面貌的变化。领导干部夫妻天天生活在一起,作为家属,最容易第一时间发现领导干部的情趣变化,要密切关注领导干部的生活圈、交友圈。大多数领导干部腐败都是从交朋结友、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起步的,要格外关注异常之举。

第三,既关注起初,更关注终止。廉洁从政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是作为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资格。领导干部及其配偶,要从维护家庭长久福祉着眼,经常对照《中国共产党公务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查自己,一旦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果断制止,重返廉洁从政的轨道。

现实中,许多领导干部出问题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几乎都是不自觉地突破了“第一道防线”,然后逐步由小心到大胆,由担心到放心,最终滑向罪恶的深渊。慎初是一种境界,但对已经出现问题、偏离轨道的领导干部来说,终止也是一种觉悟、一种勇气。有了这种觉悟,才能痛改前非;有了这种勇气,才能悬崖勒马。

(六)家庭助廉要领导干部配合并自觉接受

开展家庭助廉活动,实施家庭监督、创建廉洁家庭,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要妥善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家庭监督,对领导干部来说,是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自觉接受家庭监督,也是领导干部对家庭负责任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在对待亲情监督问题上是“两张脸”、“两面人”,说一套、做一套。一个思想境界低下、放纵自己欲望、没有家庭责任感的人,是不可能正确对待家庭监督,更不可能严格自律的。

二是受助与施助的关系。家庭助廉不仅仅是家属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责任,更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领导干部既是家庭助廉的受助方,也是施助方,无论身份、权力、地位如何,在家里,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放平心态,主动接受家庭监督,同时,还要教育和约束好家庭成员,共同构筑家庭廉洁防线。

对领导干部来说,在家里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一位家庭成员。领导干部自身正,家风才会正;自身不正,家风也就正不起来。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子女不争气、家属犯错误,往往与这些领导干部自身要求不严、品行不端有关。领导干部在修身的同时,还要从严齐家,严格要求配偶和子女,更不能放任、纵容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是“小家”与“大家”的关系。处理家事与公事的水平,体现领导干部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领导干部在自觉接受家庭监督的同时,更要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真正做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放心、让家庭放心。

七、保持廉洁健康的情趣

对于公务员来说,健康的情趣是思想纯洁、作风正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公务员良好形象、培养高尚道德情操的需要,更是抵制不正之风、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要求。

然而,情趣健康的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成为公务员的一块“短板”。综观那些“染指腐败、翻船落马”的公务员,很多都是在情趣健康上存在“缺口”,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何做到洁身自好,保持情趣健康,已经成为公务员必须认真思考、切实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精神家园要常除草祛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社会深刻变革的转型期,一方面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的极大丰富,一方面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多元和利益追求的多样。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市场经济的负面因素不免对人的思想观念产生潜移默化的侵蚀作用,公务员精神家园“杂草丛生”现象在所难免,这对每个公务员都是考验。

我们要经受住考验、抵制住诱惑,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就要恪守从政道德。要在廉洁自律上狠下工夫,像修君子之德那样时刻保持清醒,让心灵远离喧嚣浮华的世俗名利。

要清醒认识内心的“杂草”与“灰尘”,经常“除草祛尘”,时刻保持宁静、乐观、阳光、豁达的心态。要坚守崇高的人生追求,淡泊名利、抑制私欲、防微杜渐、廉洁奉公,做一个对党忠诚、组织放心、群众信任、家人骄傲的公务员。

(二)个人爱好要常取雅舍俗

公务员与普通人一样,是社会生活中的一员。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个人爱好和价值观念往往受到形形色色、雅俗不等的社会生活影响。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时尚但不高雅的生活方式大行其道,例如对金钱和物质的过度追求,奢华铺张、贪图享受的消费观念,打牌赌博、以酒作乐的低俗风气等,受到越来越多的人认同甚至仰慕,公务员的生活情趣和道德建设也面临严峻的考验。

我们应始终牢记党的宗旨,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坚守个人爱好的底线,摒弃不良嗜好,远离低俗爱好。要把更多时间用在学习上,培养诸如读书、健身、书画等雅好,养成健康生活情趣,切不可因不良爱好“授人以柄、受制于人”。

(三)结交朋友要去伪存真

古人云:“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公务员结交什么样的朋友,对于养成和保持健康的情趣至关重要。交良友、交诤友、交讲操守重品行的朋友,如良药、像好书,使人愉悦,令人受益,使人向善向雅甚至成就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价值追求。反之,如果交友良莠不辨,结交唯利是图、曲意奉迎、溜须拍马、阴险奸诈的“朋友”,则可能“近墨者黑”,使自己误入歧途。

公务员在与别人打交道的过程中,要切记“谨慎交友”,对动机不纯、作风不良、人品不正者要保持警惕,慎交少交为宜。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不良商人乐于与公务员交朋友,吃吃喝喝、称兄道弟,往往并非志趣相投、情投意合,而是看重了“权力”和“利益”,盯上了领导干部的政治资源。

公务员一定要在社会交往中识别重情重义的真朋友与虚情假意的伪朋友,与感情纯朴、品行高尚的人交真朋友。

八、提高自律的能力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开展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公务员要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约束不合理的欲望,正确行使权力,自觉规避犯错误的机会,自觉增加对贪腐后果的畏惧。公务员反腐倡廉、清正廉洁,首要的是自律。具体来说,需要在这些方面努力。

(一)思想要自律

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像成克杰、胡长清等人思想堕落、腐化,道德败坏,丧失了一个公务员的品质,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

因此公务员都应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经受住握有公权力条件下的各种风浪和诱惑的考验,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本色和前途命运。

坚定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立党之本,只有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才能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思想上的自律,就是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二)权力要自律

公务员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

现在有的干部变相使用手中权力,买官卖官,官商勾结,滥用权力,玩弄权术,有些干部非但不能为群众谋利益,而为了图报复、泄私愤,搞所谓精神恐怖,甚至雇凶杀人,由于心理上的变态,而手中的权力也发生了扭曲,成为历史罪人。

因此公务员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思想观念,珍惜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和运用权力。要奉公而使,为民而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去奋斗。所以要心里时刻装着群众,不以权谋私,不为己所用,不搞权钱交易,要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公务员级别越高,手中掌握的权力就越大,就意味着社会责任越重,越应更多地为人民服务。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责任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权力是尽到责任的手段,责任才是领导的真正属性。

(三)小节要自律

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准则,严格自律,管住小节、守住底线,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纵览贪官堕落,无不祸起小节不保。为官者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个在小节上过不了关的公务员,也很难在大节上过得硬。

一些公务员犯错误,往往是从一些小的过错自我原谅开始的,时间久了,位子高了,权力大了,胆子也渐渐大了起来,最终出了问题。不拘小节,必失大节。

小节最容易使人丧失警惕,让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面对诱惑,一定要守节持定,不因一念之差而酿成终身大祸。

自律必须从小节做起。公务员自律意识的形成不可能是自发的,而是通过世界观的改造,不断克服和修正个人错误,逐步树立高尚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的过程,是公务员自觉用廉政规定来塑造自己的过程。

要做到自律,必须慎独、慎微、慎情、慎友,特别注意从小节做起,防微杜渐。马克思讲:不可收买是最崇高的政治美德。古往今来,人类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任何人对腐败都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

公务员由于手中掌握着这样那样的权力,因而有更多被腐败感染的几率。一些原本有政治理想和报国之志,原本勤奋敬业并作出很大成绩的公务员走向堕落,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自律意识消失,律己之心荒芜。

小节是品德修养的试金石,每一个公务员在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都要牢牢把住防线,切不可在小节出问题,让侥幸心理占了上风,让贪婪之欲迷了心窍。否则,小节不守、大节难保,也就失去了政治美德。

从“落马”的一些公务员教训来看,其蜕变往往是从一点一滴的“小毛病”开始,渐渐习以为常,最终丧失原则,落得阶下囚。因此,公务员应当带头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注意从工作细节、生活小节做起,不该拿的东西一点不拿,不该做的事一点不做,不该说的话一句不说,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由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切实守住清廉底线。敬业奉献,守住纪律“底线”,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小事做起,廉洁自律、一身正气,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仰不愧党,俯不愧民。

(四)名利要自律

公务员要保持平常之心,平常之心的实质是淡泊名利,不争名于朝、争利于市。公务员常怀平常之心,才能具有宽阔的胸怀和平实的风格,才能减少生活中的烦恼,减少内心的矛盾和痛苦,才能把浮躁的心安顿下来。

公务员如果没有平常之心,眼睛只盯着一官半职,把职务升迁看得很重,或者心里只想着钱,患上“红眼病”,把手伸向不该伸的地方,轻则吃拿卡要报,重则贪污受贿,最终会走上违法违纪的不归路。因此,公务员必须正确看待名利。

古人讲,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勿以明志,非宁静勿以致远。只有淡泊名利,才能保持平和的心境,坚定的信念,高远的追求,不计个人得失,不为名而动,不为利而争,面对权力不屈从,面对金钱不动心,面对诱惑不动摇,做到坚守原则,用好权力,不徇私情。

自觉培养高尚品德和崇高境界,坦然面对个人进退流转,不计较个人得失,不攀比生活待遇。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欲所惑,经受住名誉和地位的考验,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

公务员有这样的宽阔胸怀,有这样的精神境界,就可以淡泊自守,任劳任怨,任何时候都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计名利得失,不计荣辱进退,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党和人民。

(五)诱惑要自律

各级公务员要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道德情操,坚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坚决同一切腐败行为作斗争,用实际行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公务员在权力、金钱、美女面前要经得起诱惑,经得起考验,要廉洁自律,要守住底线。不要被“权钱女”打倒。贪污腐败分子,基本上都无一例外的与权力、金钱和美色挂上了边。

无论是对权力的盲目崇拜,还是对金钱和美色的追求,都是贪婪的心理因素在作怪,抱着侥幸的心理一而再、再而三的行腐败之实,最终坠落到腐败的深渊。

因此,作为公务员一定要守住思想堤坝,做到有权不滥用,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始终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绝不以权谋私,权为民所用。

见钱不伸手,见钱不眼开。常言道钱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走,即使良田千顷不过一日三餐,纵然广厦万间只睡卧榻三尺。群众利益无小事,党历来高度重视民生,作为公务员,就必须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立志为人民做实事、做好事,绝不与民争利,做到利为民所谋。

见色不心动,俗话说色乃刮骨钢刀,虽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沉迷于美色当中只有百害而无一利。作为公务员必须坚持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绝不脱离群众,绝不见色忘义。

时时以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要严格把握自己,强化自我约束意识,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六)要用他律加强自律

自律虽然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是在法律、规范、制度的基础上对价值观、道德伦理的自我追求和内心秉持,但自律意识的培养与形成,离不开他律。

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章俊元曾在大会上讲道:“谁要是头脑发热,想往自己的兜里揣钱,我建议他多到监狱里听听贪官的忏悔。这是一剂良药!”其后,每年章俊元都带处级以上干部到监狱里接受一次警示教育。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章俊元自己多次吃药,却没治好病,也成为囚徒。他最终没有做到自律。由此可见,对腐败分子需要严格的权力约束与制度、体制限制,他们已经丧失自律的能力。

一些“失足”公务员大都有出事前不愿接受监督,出事了又后悔没有接受监督,甚至埋怨组织没有对自己进行有效监督的心理过程。有些公务员本身就是单位的“一把手”,如果不能真正树立起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犯错误往往就成了必然。

廉政规范对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作出了新的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既有对自律的倡导,又强调了他律的警示意义。

公务员只有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力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才能提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及时、到位的监督不仅可以约束社会公权力,而且能警示其他权力行使者,并让那些心存侥幸者悬崖勒马。有制衡力的监督,有助于公务员真正树立自律意识,过好权力关。

九、加强廉洁的个人修养

廉洁作为一种道德标准,价值取向,始终在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引领着大众向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可是,仍有少数公务员铤而走险,做出一些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安全、人民的利益的事,为人民所深恶痛绝。最终不但自己前程尽毁,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从源头上杜绝这样的一种行为便显得尤为重要。

从源头杜绝,就是要从提高公务员自身素养入手。行为的失衡来源于心理的失衡和道德的滑坡,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才能常怀律己之心。古人说的好:欲治其国者,必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必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平天下。修身为先,而后方可进行一些管理的事务。古希腊的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生最重要的事莫过于提高自己的修养。因此,有“欲廉洁,先修身”这一论断。

修身是反腐倡廉的主体诉求。修身,就是指个人对自己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进行主动的、自觉的锻炼和修正,按照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不断的消除、克制自己内心的各种非道德欲望,努力将自己的品德修养提高到一个尽善尽美的境界。而廉洁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道德,正好是“修”的对象。只有在自我的完善,自我的升华中形成“廉洁”这种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并且保持永远在心中指导着自己的行为。

修身是社会廉洁的基础。所谓基础,即是最初的东西。修身是人自我完善的一种最有效,最经济,也是最为持久的途径,但是“修身”也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够保证每一个人的一生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价值观。所以,总有一些立场不坚定的人,往往会抵不住金钱和私人利益的诱惑,从而陷入了腐败的泥潭,一失足成千古恨,越陷越深,进而不能自拔。

所以修身只能是一种基础,像是预防针,注射一种抗原,在最初的体内形成抗体,提供最初的保护,但并不是永恒的,一旦被突破了,“病毒”也能长驱直入,侵害着人体,腐蚀人心。所以,公务员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通过加强自身修养,去不良嗜好,培养健康情趣;抵诱惑,端正人生追求;利监督,开阔个人胸襟。

公务员加强自身修养,从哪里着手呢?

(一)调整心境

心境就是心态,它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反映。调整心境,必须时刻保持“五心”。

一是保持平等心。人与人是平等的,领导与群众只有分工不同,没有人格的高低贵贱,要摆正位置,平等待人,将自己视为人民群众中的一员。

二是保持平衡心。平衡是一种艺术,是一种能力,是一种最佳状态。大自然要讲生态平衡,公务员也要讲平衡,要平衡好责权利、苦与乐、奉献与索取,做到为官从政不失衡。

三是保持平稳心。欲速则不达,公务员要尊重客观规律,不脱离实际,不急功近利,做到脚踏实地,求真务实。

四是保持平和心。正确对待荣辱得失,正确对待过程结果,正确对待工作生活,始终保持内心的平静和安宁。

五是保持平安心。平安是福,要珍惜生活,珍惜工作,珍惜地位,珍惜家庭,确保自己平安着陆。

(二)修正观念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错位的权力观引诱你把当官当成捞取个人私利的机遇,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贪污腐败,贪赃枉法。公务员要正确对待权力,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二是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世俗的金钱观引诱你信奉“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就有幸福”的哲学,对金钱顶礼膜拜、奉若神灵。公务员要正确对待金钱,谈钱不乱心、见钱不眼开、赚钱不越轨、有钱不奢侈。

三是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错误的名利观引诱你把履职尽责与获取个人名利紧紧连在一起,单纯地追名逐利,搞形象工程。公务员要冲破名缰利锁的束缚,经得住名利地位的考验,把人生的价值标尺锁定在为民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上,努力做到有位更有为、有位更有责。

四是要树立正确的享乐观。奢靡的享乐观引诱你沉迷于声色犬马,把低俗当有趣,视堕落为潇洒。公务员不是苦行僧,应当享受正当的物质利益,但必须抵御腐朽的生活方式,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三)修炼品格

在品格修炼方面,要着重培养“三情”。

一是培养高尚的情操。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品质上的纯洁性,加强学习实践,坚定理想信念,抛开私心杂念,做到政治可靠,胸怀宽广,大公无私,淡泊名利。

二是培养健康的情趣。“嗜”要适度,“好”要有道,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正确选择、正确对待个人的爱好,既不能沾染不良嗜好,又要防止任意放纵自己的嗜好,不为嗜好所困、所欲、所左右。

三是培养深厚的情谊。在思想上、情感上贴近群众,时刻把群众的冷暖疾苦挂在心头,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甘当公仆,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建立起牢不可破的鱼水情谊。

(四)规范言行

公务员言行的重要性,源自其对社会生活的导向作用和实际影响力。在现实生活中,各级公务员务必坚持做到规范言语表达。

言语是内心世界的体现,公务员无论是会议讲话、平时言谈,还是网上发帖、手机短信,都要建立在调查研究、深思熟虑的基础上,都要遵守组织纪律,不能不分公私、不看场合、不顾身份,更不能说不利于团结、有违原则的话,说低级趣味、不堪入耳的话。规言不是不言,要言行一致、言而有信,避免“说得比做得好”的言行分裂。要规行,即规范行为举止。

严格落实廉政规范八个方面的禁止和“五十二个不准”,按这些要求和制度来规范自己,教育自己,塑造自己,提高自己,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腐蚀,永远保持公务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五)谨慎做事

公务员要树立先锋形象,沿着正确的方向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仅靠党纪国法的约束是不够的,必须靠自觉、靠严格自律,保持严谨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公务员要增强廉洁自律能力,必须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五慎”原则。

第一,慎权。公务员一定不能滥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我们是执政党,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手中都堂握着一定的权。这些权力是把“双刃剑”,用权为公可以赢得人民赞誉,用权为私必然导致身败名裂。

对于干部个人来说,权力越大,腐败的危险就越大,防腐败的警惕性就要越高。从贪官们的忏悔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的犯罪活动都离不开一个“权”字,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成了历史的罪人,被人民所唾弃。所以每一个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的,只能用来为人民造福,不能用来为个人谋利。

第二,慎欲。人都有七情六欲,本无可厚非。公务员也不是禁欲主义者,但对欲望有着科学的解释。问题在于公务员决不能牟取规定之外的特殊利益,不能放纵欲望。人民群众最为憎恶的一种人就是贪官污吏。我们党也历来坚决反对腐败,和腐败分子水火不相容。

不贪吃喝、不贪金钱、不贪美色、不贪名利和地位,才能堂堂正正地做人、堂堂正正地工作。这也是古人所谓的“无欲则刚”。对于我们公务员个人来说,要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不为声色犬马、灯红酒绿的生活方式所动,顶住各种豪华消费的诱惑,过好享乐关、金钱关和美色关,脱离一切庸俗的、低级趣味的东西。

第三,慎微。古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在政治上出问题,往往开始于思想道德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因此不要认为吃吃喝喝,收受礼品是小事一桩,不过是生活小节问题,只要在大是大非上别出纰漏就行。还有的认为,打一点“擦边球”无所谓,充其量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言一行都会给党的事业带来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生活无小事,人生无小事。骄纵起于奢侈,危亡起于细微。事物总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即使是所谓的突变,也蕴涵着大量的数量的积累。所以,公务员必须注意从点滴小事上开始,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

可以这样说,一些人之所以堕落成腐败分子,往往就是从一些小事上开始的。大家都应当从这些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自觉地防微杜渐,防止因小节不保而酿成大错。一失足铸成千古恨。

第四,慎独。就是说一个人在单独处事的时候要非常谨慎,能够做到自我约束和规范行为,审慎地对待欲望和诱惑。古代有个“太守拒金”的故事。东汉永初年间,东莱太守杨震到昌邑视察,县令王密是他当年的学生,由他举荐为官。为避人耳目,深夜送重金相谢。杨震不为所动,批评王密说:“为官要正,不能贪人钱财,你以为无人知晓,但此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乃为‘四知’。”而拒重金于门外。

一个封建官吏都能做到的慎独,我们公务员更应做到。要有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意识,自我约束自己,努力做到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做到人前和人后一个样,自己独处和群众面前一个样,无人监督和有人监督一个样,八小时以外和八小时以内一个样。

第五,慎友。交友不慎,铸成大错,这是贪官们留给后人的训诫。明代苏浚在《鸡鸣偶记》中曾把朋友分为四类:畏友、密友、昵友,贼友。“道义相砥,过失相规,畏友也;缓急可共,死生可托,密友也;甘言如饴,游戏征逐,昵友也;利则相攘,患则相倾,贼友也。”

一个人在一生中,诸类朋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真诚的友情贵在坦诚相见、共勉共励。需要警惕的是以利相交的“贼友”。贼友貌似肝胆相照、休戚与共,实际上是拖人下水,谋利自肥。尤其对公务员而言,交友要有原则,要慎重,不能良莠不分,始终坚持对朋友亲而不俗,真正做到“交不为利,仕不谋禄”。

十、常与自己进行廉洁对话

有人问古希腊哲学家安提斯泰尼:“你从哲学中获得什么呢?”他回答说:“同自己谈话的能力。”古人也讲求“吾日三省吾身”。作为党员干部,应当经常与自己对对话,常常审视自己的言行,回顾自己一天当中做了哪些有意义的事情,对待工作是否尽心尽力,面对诱惑是否坚持了原则。多与自己对对话、交交心,能及时发现问题、修正言行、增强自律、完善自我。

(一)在思想上常与自己对话

我们党员干部要常常自省、自察,真正做到理想信念坚定,不被谣言蛊惑、不被杂音困扰。脑子里要时刻保持警惕和清醒,千万不能得过且过、敷衍了事,不能作风漂浮、浮光掠影,不能脱离实际、急功近利。思想是行动的引子,一旦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就会为自己的错误找理由辩解,就会在行动上出现偏差。俗话说:“不可乘兴而轻诺,不可因醉而生嗔,不可乘快而多事,不可因倦而鲜终。”这就告诉我们,在思想上要守欲,不可率性而为,对党员干部来讲,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

(二)在工作上常与自己对话

河南省内乡县古县衙内有一副楹联:“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这副对联广为流传,原因就在于它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道出了为“官”者的行为准则,一方面要将自己视为百姓中的一员,实实在在做事,勤政爱民;另一方面要高标准要求自己,做实实在在的事,造福一方。

党员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时常静下心来检视自己的工作是否勤勉,是否出于公心,是否符合党和群众的要求。正己然后可以正物,自治然后可以治人。只有自身工作出色,才能底气足、站得稳、行得正,才能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赢得干部群众的尊重和信任。

(三)在生活上常与自己对话

鲁迅先生说过:“我的确时时解剖别人,然而更多的是更无情面地解剖自己。”常与自己对对话,是一个反省、自省的过程。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不但要发现自己的亮点,更要审视自身的缺点,自觉扬长补短。自己把自己说服,是一种理智的胜利;自己被自己感动,是一种心灵的升华;自己把自己征服,是一种人生的成熟。

在生活上常与自己对对话,就是要问问自己得到了什么、失落了什么,应该追求什么、放弃什么,从而要努力做到“不贪财,不为金钱所动;不贪色,不为灯红所迷;不贪杯,不为酒绿所醉;不贪吃,不为嘴馋所伤”。也只有常与自己对对话,才能过好金钱关,不向不义之财伸手;过好交友关,不滥交朋友;过好人情关,在人情面前坚持原则、坚守底线。

(四)在道德上常与自己对话

细雨润物看不见,新竹拔节自有声,道德修养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我国自古就有“不恐智不达,唯恐德不修”的说法。一些人认为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是“细节问题”,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小题大做。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有害的。

从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腐败分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大都是从道德品质上出问题开始的。党员干部要时刻告诫自己正确对待是非、荣辱、苦乐,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各个方面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做道德建设的参与者、躬身行德的实践者。道德上常与自己对对话,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留得精神美德在、留得功劳政绩在、留得民心口碑在、留得廉洁党纪在。

十一、新任领导干部应增强免疫力

每隔几年,各地区就会进行一次换届工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干部“带病上岗”,打好“预防针”,各地纷纷举行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对换届后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理想信念、根本宗旨、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教育等,增强其“免疫力”。

对于新任领导干部,特别是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一般都会采取一系列廉政教育管理措施进行任前教育和履新教育,旨在警示新任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干净干事,拒腐防变。越来越多的情况表明,上岗前后的廉政教育已成为办理领导干部任职手续的一项必经程序。

(一)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管理的常用方式

组织部门对新任领导干部采取的廉政教育管理工作方式主要有四种,即举行集体廉政谈话会、举办廉政培训班、签订廉政承诺书、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事实上,以上四种廉政教育工作方式也是党内进行组织任命的基本工作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因行业特性和管理权限等不同,可能选择其中的一至两种来实施。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些廉政教育工作方式还相当的粗线条,有待于深化、细化和优化。

其一,它没有或者较少考虑新任领导干部的个体差异;其二,它更多地体现为组织任命的必经程序,实际效果难以考察;其三,它只是一种短期行为,或者是一次性的行为,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二)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管理的关键点

新任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决策参与者、指挥者或者执行者,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权力的直接性、诱惑的不可避免性、关系压力的巨大性、期望值的较高性。

基于以上四个特殊性,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管理的关键点可以概括为:对运用职权的监督、对应对各种关系的引导和对心理调节能力的培育。

(三)对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管理的建议

当前形势下的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管理工作,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切实打好“预防针”,增强其“免疫力”。

第一,要走程序更要建机制。常用的培训、谈话、写承诺书等廉政教育管理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履行一种任命程序,忽视了个体的差异,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岗位的特点,没有针对性,其教育效果可能不甚理想。因此,在新任领导干部履新的时间里,要更加注意廉政教育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要形成“学习——自查——纠偏——总结提高”的机制,并予以动态管理,确保新任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行为方式、运用职权和处理各种关系的过程尽在掌控之中。

第二,要“关口前移”更要“警钟常敲”。关口前移,能对新任领导干部起到警示作用,使得他们行事前能够三思,同时对他们说明,不廉洁将要自食苦果。新任领导干部相比老同志来说,他们资历浅,经验欠缺,经受考验的能力还比较弱,廉政教育工作做在前面固然很好。但是,仅有关口前移并不够。因为领导干部身在其位,权力不少,诱惑不断,关系压力尤大,必须时刻自警和他警。这里说的“他警”就是强调组织部门要给予经常性教育,确保其履职生涯的平安。

第三,要述职更要述廉。我们党内已经建立了述职述廉制度,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领导们往往讲成绩多,对不足部分一般只是强调学习不够、思考不深和深入基层不够等问题,对廉政方面的情况往往一笔带过,语焉不详,原则性的话说一说,不愿做具体分析,也不想过多地暴露思想。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均在实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这一方式可以借鉴到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中来,领导干部公开述廉的范围要广,听取述廉的对象要有针对性,述廉工作要动真格。

第四,要精神投入也要物质投入。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可以说是对其的精神洗礼和思想净化。目前,组织部门侧重的大多是精神投入和理论灌输。然而,随着信息化程度的加深和现代传媒的发展,仅靠一些黑板报、图画展、面对面授课等进行宣传教育是不够的,要加强对廉政教育的物质投入。当前形势下,应加大远程廉政教育的投入,把相关知识、案例等放入信息库,各单位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点播学习,组织部门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通过计算机平台进行考核。

总之,要通过加强新任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管理,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前移,促使新任领导干部时刻自我把好“廉政关”,从严要求自己,切实做到“三要”。“三要”即:一要廉洁自律,志存高远,淡泊名利,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常思贪欲之害。二要心有敬畏,必须对权力的神圣性有所敬畏,对国家法律、党的纪律有所敬畏,对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有所敬畏。三要以德为“镜”,规范“工作圈”、管住“生活圈”、纯洁“活动圈”、净化“交际圈”,做到警钟长鸣,强化自身修养,提高人生境界,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官、清清白白做人。

十二、禁止牟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2010年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牟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这是对我们公务员廉政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不准索取、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某市区发改委主任张某,负责区发改委全面工作,并分管区发改委的房屋、物资工作。张某找到辖区某房管所所长唐某,以区发改委名义要求唐某为区发改委安排一套公有住房,即公房。随后,房管所将一套公房分配给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承租。

后来,张某要求委办公室以区发改委集体研究的名义,出具了将该房使用权过户给自己的情况说明,并持该说明及房屋租约证到房管所将该房的使用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公房使用权价值为30922元人民币。一年后,张某利用职权将自己私下承租的前述公房与私营企业主吴某的住房互换,两套房屋置换的差价为人民币28万余元。

张某作为区发改委主任,利用分管本单位房屋的权力,将本单位承租使用的公房私下过户到自己名下,非法占有公房使用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到了严厉查处。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我们一定要加强自觉意识,小心触犯法律。

这里所称“索取”,强调获取财物的主动性。既包括主观上明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直接提出要求;也包括主观上暗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间接地进行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的行为。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财,也包括手机、电脑等物品。

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对《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作了两处重要修订。一是增加了“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这样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等方式获取财物的对象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使其不仅限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增加了“以借为名占用”。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地方和部门出现了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来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的现象。这种不廉洁行为不仅损害了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破坏了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二)不准随便接受礼物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里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提供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对方当事人与执行公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所形成的权力和地位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响。如某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接受纳税人安排的宴请活动,就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判断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不以领导干部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作为依据,而以客观上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可以给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

这里所说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上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企图通过这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从而使得领导干部为其获得某种利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相比于《廉政准则(试行)》的规定,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在第一条第二项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不再限于礼品馈赠和宴请。从实践来看,一些新的形式,比如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已经成为某些单位和个人,用来对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施加影响,从而为其牟取利益的重要手段。

关于此项规定,这里有一个案例:1998年3月初,某县审计局王某、冯某、魏某在对某公司1997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期间,接受该公司用公款在饭店、酒家等地请吃七次。期间,公司副经理杨某还邀请王、冯两个参加有“三陪”服务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为此,该某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某撤销党政职务处分;给予冯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魏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杨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建议免去其公司副经理职务。我们公务员一定自觉遵守规定,防止落入腐败陷阱。

(三)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公务活动,既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如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也包括对外公务活动,如接见外宾,出国访问,参加有关涉外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

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银行卡、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对《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和第四项“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作为同一类行为予以规范。

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关于领导干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已经作为同一类行为,在整体上予以规范。

如2001年3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各级公务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作为同一类行为予以规范和处理。

关于此规定,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1998年11月起,郭某开始任某市水电局副局长兼某防洪工程建设处主任。他利用职便,收受贿赂6.4万元。利用工作调动、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出差及逢年过节等机会,收受包工头和镇、村、学校干部及外出经商人员等的礼金共计人民币125.6万元,金首饰7件。案发后,郭某伙同其家人转移赃款赃物。

郭某在公务活动中随便接受礼金的行为,是对廉政准则的公然违反。我们在平时的公务活动中,一定不能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这是典型的腐败行为。

(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里的“以交易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三是以其他交易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以委托理财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日益蓬勃。这从某种角度而言为腐败分子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新的环境和方式,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复杂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等。因此,《廉政准则》吸收了2007年5月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容,新增了该项禁止性规定。

这里有一个委托理财牟取利益的典型案例。

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陈利民利用经办委托理财的职务便利,采用先办事,后请示或不请示;只笼统汇报理财收益,不汇报合作对象或隐瞒不报等方式,大肆超范围地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侵吞集团部分理财收益,收受回扣;超权限地从银行贷款供个人、朋友注册公司、经营所用;收受汉唐证券、世纪证券、姚壮文贿赂近5400万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贪污公款1200多万元。

2004年底,南航集团总经理换任。陈利民决定利用南航集团做银行信用贷款,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有固定回报的投资理财业务,而整个理财大权,比如向银行申请办理理财所需贷款、与证券公司洽谈理财条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等具体操作事宜,南航集团均交由陈利民全权办理。

2001年8月30日,陈利民代表南方航空集团与汉唐证券签订了理财资金为5.1亿元的一年期国债投资理财协议。为此,陈利民在随后几天时间里,分3次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白云支行贷款5.1亿元。在随后的半年时间里,陈利民迫不及待地又与汉唐证券分3次签订了1.3亿元、7.4亿元、2.6亿元的理财协议。在这4份国债理财投资协议里,陈利民代表南航集团分别向3家银行贷款16亿多元。4次委托理财全部如期完成,收益8300多万元。而陈利民也以投资顾问费的名义共获得1600多万元的回扣。2009年10月,陈利民因涉嫌挪用、贪污、受贿等罪受到法律的审判。

陈利民利用职权,通过委托理财,达到牟取个人利益的目的,是典型的腐败行为,最终堕落到腐败的深渊,成为了阶下囚。我们公务员要认真吸取他的教训,保持清廉的品性。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牟取利益

当前,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其蕴含的价值。违规使用内幕信息,不仅能使有关人员在证券投资和经商办企业中获得巨额收益,还会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集体、有关单位或公民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严格禁止。

这里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各种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在某地建设地铁、某种商品的价格即将上涨、企业即将重组等消息。这些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一般会慎重把握披露时机。党员领导干部由于自身权力和工作的原因,知悉或者掌握这样的信息,如果利用这些信息或者将这样的信息泄露给他人,则可以提前进行商业操作或者抢先购买商品,在该内幕信息正式披露后,当事人即可比他人更容易获取经济利益。

这个规定旨在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内幕信息,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知悉或者掌握”,既包括在本人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了解的情况,也包括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本人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又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这说明,内幕交易严重时已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这种行为理所当然应当在党规党法中作出禁止性规定。

商务部条法司原巡视员郭京毅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就是其中典型的案例。2008年11月,商务部条法司原巡视员郭京毅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二十二年,几乎参与和主管了我国此前二十多年来的外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订,利用其知悉相关信息牟取私利,涉嫌在制定多部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和条规解释中有违规操作及腐败行为。

郭京毅案的发生警示我们:必须对长期被忽视的立法腐败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比起简单直接的权钱交易,通过制定法规与解释法规及相关信息牟取利益,专业性与隐蔽性更强,危害性也更大。

(六)不准违规占房和买卖房屋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这里所称的“多占住房”包括四种:一是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获取多处住房;二是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隐瞒房改房,获取新单位的住房;三是采取假离婚等手段取得分房资格,多得住房;四是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权力都掌握在政府相关部门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申请和购买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却取得经济适用房,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这里所称的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负为辅。

廉租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为逐渐满足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其实行的是轮换制,以循环使用,能够持续地为城镇贫困人群服务,在其买得起住房前,作为一种过渡,如果可以进行买卖就违反了其制度初衷,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

民警许尚明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可以作为一个典型案例。2004年3月,原杭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正科级民警、一级警督、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总经理许尚明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法侵吞了两套房改住房,贪污房改房差价16.8万元,犯贪污罪被判处6年徒刑。

许尚明作为国家公务员,公然违法多占住房,理应受到法律严惩,我们作为公务员也应该吸取这个教训,不该伸手的不要伸手,否则最后受害的只能是自己。

十三、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根据2010年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公务员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一)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众所周知,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如果利用职权、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经商办企业,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并易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任其发展下去,必将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腐蚀党的肌体,毁掉一批干部。

为此,198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规范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文件规定。2006年1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这里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想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赢利。其客观要件是,其本人必须亲自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如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担任经济顾问、技术指导等。

针对实践中出现有的公务员不以自己的名义经商办企业,而是以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利用掌握的行政资源与他人合伙办企业,从中牟取私利等情况,修订后的《廉政准则》增加了禁止“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内容。

认定是否属于“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参与了经商办企业活动的策划,是否实际上出资或者是否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作用,是否实际上享有利润或者承担风险损失。如果具有上述情节,则可以认定为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原河南省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罗春林违规经营煤矿案是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的典型案例。2005年4月,罗春林经人介绍与盂县秀水镇北庄村村民赵某合伙承包经营盂县秀寨村秀寨煤矿。

赵某负责煤矿日常工作,罗春林负责煤矿所有手续和证件的办理及贷款。煤矿承包到2007年8月份后不再经营,赵某将挣到的纯收入270万元对半分给罗春林135万元。此外,罗春林还存在违规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获利10万元,及收受他人委托办理非正当事务款20000元的问题。罗春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免职的处理,147万元违纪款被没收并上缴财政。

罗春林作为一个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却顶风作案,公然参与煤矿经营,并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为煤矿办理相关手续、证件及贷款。最终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是我们公务员必须引以为戒的。

(二)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持有股份行为的规定,实质上仍属于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范畴,但为了加以强调,单独列为一项。

由于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升值与否都关系着持有者的经济利益,党员领导干部一旦成为股东,为了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升值,很难保证其不参与该公司(企业)的经营,有的甚至还会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为公司(企业)发展谋求机会。

这样做,一方面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安心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甚至会直接危害到党风廉政建设,危害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因此,必须明确禁止。

认定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所谓“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

二是所谓“非上市公司(企业)”,是与上市公司相对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外,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是被允许的,不属于“经商、办企业”。

关于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的卫红胜在1990年担任劳动局副局长时,为创办劳服企业,在局长郭润林同意后,开办了煤矿,后来煤矿与劳动局脱钩,卫以私人名义办矿,煤矿名称为东胜煤矿。

卫红胜先后为煤矿筹集资金2000万元,其中,通过关系在银行贷款1500万元,个人投资入股250万元。在2005年9月10日煤矿召开的研究卫红胜撤资的会议上,决定给卫红胜从1995年至2004年,每年按25万元红利兑现,共计250万元。2005年10月13日,东胜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卫红胜不参与企业分红退出250万元,2005年11月10日煤矿已给卫红胜退资250万元,至此卫红胜已在煤矿全部撤资。经过调查核实,蒲县监察委员会2005年11月16日研究决定,给予卫红胜行政记过处分。

作为劳动局副局长,卫红胜却拥有煤矿的股份,并从中获取大量个人利益,这与国家廉政准则严重违背,因此最终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分。

(三)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993年,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支持国家建设,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为此,2001年中央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如规定一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等六种行为。

此外,还规定下列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关于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宝新能源副总经理张剑峰违规买股案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宝新能源2007年5月30日公告称,该公司近期与其他单位商讨投资事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申请股票停牌。该公司随后于5月31日公告称,拟用自有资金按3.50元/股的价格认购国都证券非公开募集股份5000万股,预计认购金额1.75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宝新能源发布上述两则公告前,宝新能源副总经理张剑峰由于在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前违规买入本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29日上午分两笔购入公司股票23300股,均价22.34元,成交金额52万元。

最终,张剑峰违规买股的行为受到“深交所”及有关部门的查处,这也是他罪有应得。

(四)不准个人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投资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设立本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进而转移到国外、境外非法牟利的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并购重组的一个新兴市场,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在国(境)外进行投资入股。

根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必须以企业、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受托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同时,必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必须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对于确需将国有资产在国(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关于个人非法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这里有一个案例: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间,王某负责向德国一家陶瓷公司出口原料,借海外销售业务之便,违背公司规定,向公司隐瞒同德国公司签订的真实价格,故意低报合同价。并且,背着公司和住在伦敦的孙某注册了自己的公司,向德方谎称,他们的公司就是敦化公司设在英国的办事机构。

在未经敦化公司授权下,和德国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出具发票,要求德国公司将本应给付敦化公司的货款按合同价汇入孙某的公司账户。孙某在收到德国公司汇来的货款后,按照王某通过伪造发票、箱单和提单要求等资料取得的海关报关单上的价格,截留一部分货款后,将余款汇给敦化公司,采用异国、异地、异公司结款的方式,大肆截留、侵占敦化公司资金。

据案发后统计,在一年半的时间里,两人共侵占公司货款3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0余万元。法院以侵占公司财物罪,判处王某有期。

案例中王某的背着公司在国外与人合伙注册公司的行为,与《廉政准则》规定相违背,最终锒铛入狱,受到制裁。我们作为国家的公务员,从事的是关于国家人民利益的工作,如果违反规定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利用权力为个人谋私利,那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更大,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

(五)不准兼职和做中介的规定

《廉政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这里的“经济实体”,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如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谓“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里的“兼职”,是指在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利用业余时间或者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本项增加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规定,这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关。社会团体应该是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但是,现在国内社会团体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规范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有可能成为社会团体装门面、甚至其中的个别人捞取钱财的途径,进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在修订后的《廉政准则》中专门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物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如果允许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这种活动,必然会干扰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管理,必然会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因此,也应当予以禁止。

关于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

1993年3月,某市房管局成立了房屋土地管理协会,由房管局党委书记石某兼任房协会常务理事会会长。房屋土地管理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房管局所属的房政科,科长王某某兼任常务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房政科两个副科长分别兼任副秘书长。

1994年5月,房协会为弥补经费不足,作为主办单位注册成立了万象公司,王某兼公司经理,房政科两个副科长兼副经理。万象公司成立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报请石某批准,决定按月发给公司三位正副经理兼职费。

1994年底,王某在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按王领取兼职费的标准,发给石某兼职费。会后,王将会议内容向石作了汇报,并向公司财务作了安排。房政科、房协会、万象公司三位一体的财务室,按王的安排,由会计每月为石作账提款。从1994年12月至1998年7月,万象公司为石提取兼职费13.8万余元。

在为石发钱过程中,王让出纳将每月提出的钱先存入为石建立的个人账户上,然后再定期或不定期地送到石的办公室或家中。截止调查时止,石实收1.8万余元。1996年底,市房管局由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后,石没有再收取万象公司发给他的钱,但知道还为他存着钱,并表示:“先搁着吧,以后有困难会找你们的”。

以上案例中石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我们公务员一定要保持清醒,要认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违反规定的,也许我们生活中有许多这样的兼职机会,但我们不能为了这些个人私利,就忘记了公务员的身份,忘记了党纪国法。

(六)退休后的任职规定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本项是关于领导干部后职务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原则上不应当与一般公民有不同的从业限制。但是,这些人员毕竟与一般公民不同,他们依法享有国家给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他们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

在实践中,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因此,2000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重申和提出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的从业限制。《廉政准则》吸收这一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作出了专门的禁止性规定。

准确理解该项规定,应当把握好三个要点。

一是职务后任职或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即“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

二是这里所称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限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还包括“代理”等其他任何经营活动。

三是关于时限问题。《廉政准则》参照了国际立法上对公务员职务后从业行为约束的通行做法,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这也与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规范的时限规定相一致。对于未担任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也按照三年的时限进行限制,与《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不一样,但并不是与法律的抵触,而是对作为党员的公务员的一种更为严格的要求。

关于退休后违反规定任职的案例也不鲜见,阜新市原市委书记王亚忱案即是其中的一个典型。王亚忱原任辽宁阜新市市委书记。经查,王亚忱退休后于2002年2月,以顾问名义进入正在策划开发阜新商贸城项目的民营企业双龙公司,后任商贸城项目总指挥和财务总监。之后王向公司负责人高文华提议,让他具有“南非国籍”的儿子王晓军与高文华合资重新注册外资企业华隆公司,以获得政策优惠。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王晓军以外商身份占40%股份,担任副董事长;高文华占60%股份,为公司董事长。2007年7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判处王亚忱有期徒刑8年。

王亚忱退休后违规任职,并且利用自己的职权大肆牟取个人利益,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最终犯罪入狱。后果是沉痛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退休的公务员也不能因此就掉以轻心,忘记了自己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