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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罗马时期的公民

从原始正义到神圣正义,再由神圣正义到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正义的三个不同历史阶段。原始正义张扬人类的野性,把掠夺视为应当,在氏族、城邦、阶级内部和外部,实行两种标准,奉行两种正义原则。公平正义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功利原则,主张“受惠最少的人的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地使穷人受益。

神圣正义是古罗马时期的价值原则。战事和农事是国家的大事,拓疆殖民是国家的生存方式。无疑,战争是罗马帝国存在的方式,参加战争成为公民重要的生活方式。公民不论是参加公民军或是充当雇佣军,都是贵族国家的战争工具,只是国家的附属物,而非国家的主体。罗马帝国的殖民战争,深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尚武奢侈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把抢夺别国异邦视为英雄壮举,正义的重要标准就是在战争中获胜。伴随战争而产生的文化交流使基督教的宗教教义和罗马帝国的法律混合在一起,驱使公民为罗马帝国的扩张阴谋去拼杀,军队借助神的名义,远征不同宗教信仰的民族。神圣正义带有被历史风尘遮掩不住的血腥和野蛮,是受神学旨意驱使和操控的价值观念,是借助于剑与火将古典文明向外传播的特殊历史过程。

城邦文明可以说是希腊文明的重要标志,城邦之间的抗衡成为激励城邦政府扩张的原因之一。但与此同时,分裂始终是城邦文明的政治弱点,即使是若干城市业已统一于一个强权如雅典或斯巴达的时候,较弱的城市总是不满现状,企望新的自由。许多城邦都渴望取得领导地位,它们互相牵制,各有各的追随者,分裂和冲突就成了城邦世界的主旋律。在不断的战争中,在联盟的不断分裂与重组中,加上宗教、语言和习俗的相互接近,希腊的城邦文明扩展了。公元前4世纪以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公民“没有超出视线之外的爱国心”,而伯罗奔尼撒战争以后,希腊文明慢慢变成民族的和国际的。尤其是亚历山大帝国的征服和扩张,把希腊文明扩展到一个更大的领域,从亚历山大起到埃及被罗马征服为止的一段时间(公元前323~公元前30年)被称为希腊化的时代。这一时代为正在扩展中的罗马共和国提供了高度发展的文明,在文化和财富等各个方面为帝国的事业作好准备。同时,不断扩张的罗马共和国在继承希腊文化的基础上有了新的政治发明,那就是:“把一个人的族属、文化、宗教、政治信仰和他的政治身份以及国家成员身份区别开来。”尽管公民在罗马所享有的权利时有增减,但这一发明毕竟大大推进了公民政治的发展。

一、罗马时期的公民状况

(一)罗马共和国时期

罗马共和国的权力机关名义上由元老院和平民大会共同组成,实际上,元老院的权力远远大于平民大会,所有法律和所有重要官职的候选人都需要经元老院批准。相对而言,平民大会的权力小得多,它常常只是批准官员们起草好的法律或贵族领袖们选择好的候选人。所以,罗马共和国是贵族的共和国。贵族是世袭的,只有贵族能在元老院里得到席位或担任最高级的政府职位。贵族通常占有最大的农场,被他们保护的佃户称为“被保护民”(clients),他们在社会地位上比平民高出一等。平民包括工人、佣人和小农,被称为“普勒布”(plebs)或“普勒贝昂”(plebeians)。他们是自由民或公民,但是他们的权力很少,他们不能像雅典城邦公民那样更多地参与政治。公元前5世纪末期到公元前3世纪初,平民经过长期的艰苦斗争,赢得不少权利。公元前466年赢得自己选举4个“保民官”的权利,保民官的作用是保障平民的权利。后来相继取得被选为财务官、执政官、司法官和户籍官等权利,这使得少数平民进入元老院,平民大会也逐步获得更大的立法权。这一时期,不少平民成为富有而身居高位的官员,并和贵族家族通婚。但是应该注意到,这些富有的平民和原有贵族共同组成的统治阶层与广大的穷苦农民及城市工人之间的巨大差别依然存在,下层人的土地问题和债务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二)罗马帝国建立的初期

与上述政治变化相伴随的是罗马一连串的征服活动。罗马在征服希腊世界的过程中,社会各阶层的状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战争大大增加了少数贵族家族的财富,贵族阶层与平民阶层的差距在扩大。希腊哲学和希腊奢侈品被罗马贵族“兼收并蓄”,伴随着希腊文化精华而来的各种邪恶力量正败坏着罗马社会。战争催生了罗马有产者,罗马“骑士”成为新生的暴发户,尽管还没有被容纳进“元老院”,但他们是权力角逐的另一支力量。与贵族和骑士的财富增长相伴随的是农民的衰落。农民是指在自己小农场上耕种的农人。他们一度是自己邦国的粮食供应者和战士,是拥护民主的公民,但是战争减少了他们的人数,破坏了他们的农场,小农场和农人的社会转变为大地产领主和奴隶的社会。这样,包括奴隶在内的不占有财产的人就成了罗马社会的一个庞大的无产者阶层,罗马的任何一个候选人只要有足够贿赂无产者的财富或者作出给予他们权利的承诺,他们就很容易在无产阶层中获得支持的力量。再加上军队的职业化,士兵不再主要由农人组成,雇佣兵逐渐成为军队的主体,士兵和将军只能也必须从战争中觅取荣誉和报酬。

各个阶层经济和生活状况的变化促成独裁者的出现和专制体制的形成。两次三头政治时期,实际上都是独裁统治,实行实质的君主专制制度,但表面上仍保持其共和政体的形式。屋大维统治罗马时期(公元前29~公元14年),他接受“奥古斯都”的称号,是一切事务的主宰。他是执政官和大祭司,行使保民官的权威,享有将军和国父的尊号,但他自称是“罗马的首席公民”。这样,罗马共和国在形式上仍保持着,但事实上奥古斯都拥有绝对的权力,他最重要的职务虽然每隔5年或10年都授予一次,但总是继续授予,终其一生。所以奥古斯都留给他的继承者的实际上是一个专制的君主政体,罗马因而通常被称作一个帝国,奥古斯都被称为皇帝。奥古斯都的继承者不再像他那样去伪装罗马的专制政体,在理论上,皇帝是由元老院和平民大会把他选到各项职位上去的,但事实上,他们常常被选为终身任职,而且每个皇帝都自己选择其继承者。平民大会已经不再有任何实权。元老院相对于皇帝的地位,相当于原来平民大会相对于元老院的地位,元老院仅仅是通过投票的形式,通过皇帝提名的官员和皇帝所建议的法律。但无论如何,奥古斯都及其后继者统治的地中海世界实现了两个世纪之久的和平,使希腊文明和艺术得到空前的兴盛和传播,标志着地中海世界里古典文明的巅峰。

在这一经济繁荣的和平时期,罗马的公民权大大扩展,不仅在原来旧共和国内部扩展,也在被征服地区扩展,整个帝国的许多人都可以被称为罗马公民。但是帝国的公民并不像共和国时期那样享有选举“保民官”的权利,罗马帝国从来不允许各个自治邦选派代表来参与政府决策,它一直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最初集中在罗马,后来集中在皇帝和他的军队手里。政府决策在罗马首都形成,而首都,很多公民到死都不曾到过。公民不再能够想象积极参与政府的决策程序,大家一起斟酌将给自己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的决策。政治远远超出了公民的视线,公民成了政府的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

(三)罗马帝国的衰落与封建时代

罗马帝国经过了一段短暂的稳定,后期重新陷入分裂和战乱。基督教历经3、4两个世纪而在罗马帝国取得胜利。基督教的胜利意味着基督教的风俗习惯变成了常规。基督教特别强调家庭是宗教生活和道德生活的真正中心,妇女的地位得到提高。教会虽然从来没有直接触及过奴隶制度,但它鼓励解放并保护自由民。基督教文化还崇尚劳动,肯定勤俭、节制等优良品质。在基督教的影响下,格斗式的竞技逐渐趋于终止,各种残酷行为和罪恶也减少了。医院更多地建立起来,而穷人、病人、盲人以及其他不幸的人得到了更多的照顾。但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一时期的自由民因而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罗马帝国的文化是古希腊文明的继续和发展,基督教文明的胜利,并不是与希腊文明的完全割裂。基督教并没有毁灭希腊-罗马的古典文化,而是修改了它,并加上自己的特征。

二、罗马帝国的国家正义

在整个罗马时期,在公民政治思想上影响最大的就是后期斯多葛派。斯多葛主义是古希腊的四大哲学学派之一,也是古希腊流行时间最长的哲学学派之一。该学派由公元前3世纪塞浦路斯的芝诺创立,一直流行到公元2世纪的罗马时期,前后绵延500年之久。一般认为,斯多葛主义的历史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三个阶段,早期的代表人物除了芝诺以外,还有克雷安德和克吕西波;中期的代表人物有潘尼提乌、波昔东尼、西塞罗(公元前106年~前43年)等;晚期的代表人物是塞内卡(约公元前3年~公元65年)、爱比克泰德(约公元60年~约公元100年)和马尔库斯·奥勒留(公元121~180年)。在政治哲学上,斯多葛学派晚期的影响远远超过前两个时期。罗马和平时期,塞内卡、爱比克泰德与奥勒留这三位斯多葛主义者对新的生活状况进行反思,并在这种反思中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观念和思想。

(一)自然法思想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自然法思想导源于斯多葛主义的宇宙观。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有时,他们又称它为“逻各斯”、“世界理性”、“上帝”或“命运”。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芝诺认为自然法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西塞罗坚定地宣称,在人定法之上,还有一个自然法存在着,它来自于自然,来自于统治宇宙的上帝的理性。关于自然法的性质和作用,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在西塞罗看来,这种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量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它本身即是正义的同义语。同时,西塞罗强调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也为分离公民的宗教、族属与政治身份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个人独立性

个人主义是西方政治文化的独特观念。这种观念在西方可说是古已有之,而最早、最鲜明又最系统地表达个人主义观念的哲学学派是斯多葛学派。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是在城邦体制瓦解以后,在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重新解说中提出来的。在古希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在城邦时代,个人(主要指作为公民的个人)与城邦几乎是融为一体的,个人(公民)是城邦有机体的组成分子,而城邦则是公民生活围绕的中心,城邦兴衰与个人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城邦时代的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均视个人为城邦的一部分,在城邦之外独立存在的个人——这种观念是城邦时代的希腊人从来都不曾有过的。在城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个人与城邦之间紧密而融洽的关系也随之终结了,希腊人不得不学会过单独的生活,而且还得学会在一种新的社会联合体的形式下,即庞大帝国的形式下生活在一起,这种帝国在规模和人数上都远远大于城邦,尤其是政治上的独裁专制,将一般民众统统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因此,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日益疏离,个人日益从政治生活退回到个人生活,日益关注个人的精神世界。

斯多葛主义便鲜明地表达了一种个人主义观念。爱比克泰德从不厌倦地指出,我们应该怎样对待那些被人认为是不幸的事物。他时常以家常谈话的方式来说明这一点:我是必然要死的,但难道我就必须呻吟而死吗?我必然是被囚禁的,但难道我就必须哀怨吗?我是必然要遭流放的,但是难道因此就有任何人能阻止我,使我不能欢笑、勇敢而又镇定了么?爱比克泰德认为,幸福就是免于激情与纷扰的自由,就是你的事情绝不有赖于别人的那种感觉。在斯多葛主义者看来,个人本身即是自足的,个人的幸福全在于内心的宁静和顺乎自然,不需借以外求,任何外在的功名和事物都无助于个人的自足和幸福。简单而言就是:独立的个人是自足的、完美的和可行的。

这种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新解读,促进了个人生活与国家政治的分离和相对独立,近代市民社会与国家两分的状况就建立在这样的分离和相对独立的基础上。这里不再强调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参与,而是更关注和排斥国家政治对公民生活的干预,国家的权力在这里相对缩小,而公民的自由度相对提升。

(三)世界主义

在西方,世界主义观念最初由苏格拉底提出,斯多葛派对之作了更为明确的阐说,这是对当时政治现实的一种反映。在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解体以后,人们生活在一个更大的帝国之中。这种大型帝国,不论是马其顿还是罗马都拆除了种族间的屏障,使各种族的人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内,促进了种族间的相互交流和融合,使得原有的狭隘的种族观念逐渐淡化,一种世界主义思潮悄然兴起。爱比克泰德认为,在世上人都是囚犯,并且被囚禁在现世的肉体之内,宙斯也不能使肉体自由,但是宙斯把他的一部分神性给了人。人们不应该说“我是一个雅典人”或“我是一个罗马人”,而应该说“我是一个宇宙公民”。奥勒留认为,就他是宗族中的一分子而言,他的城邦与国土就是罗马;但就他是一个人来说,他的城邦与国土就是这个世界。斯多葛主义树立了一种超越单一种族和国家的世界主义新观念:人类一体,每个人都是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个人与人类整体的关系优于个别种族、国家的关系。

(四)平等的观念

由世界主义的观念,斯多葛主义者发现,人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相同的类,在这种意义上,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都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财富以及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在都具有自然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都是相同的,作为一个人,他们都是平等的。西塞罗曾指出,在给人下定义时,应该是适用于所有的人。更为可贵的是,在奴隶制普遍存在,奴隶不被当做人看待的时代,斯多葛主义者毫不迟疑地将平等原则适用于奴隶。塞内卡就认为,从伦理的意义上讲,奴隶制是不道德的,他还要求人们以由己推人的方式,将奴隶作为精神平等的伙伴、朋友来对待。爱比克泰德认为,奴隶们也和别人是同样的人,因为大家一样都是“神”的儿子。任何人都必须服从神,有如一个好公民要服从法律。“兵士们宣誓要尊敬恺撒高于一切人,但是我们则首先要尊敬我们自己。”爱比克泰德也像基督徒一样,主张我们应当爱我们的敌人。奥勒留在他的《沉思集》一书里拥护“一种能使一切人都有同一法律的政体,一种能依据平等的权利与平等的言论自由而治国的政体,一种最能尊敬被统治者的自由的君主政府”。可以说,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个平等的观念是由斯多葛派提出的,虽然它还仅仅表现为一种观念,并未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一种诉求,但它毕竟是后代平等政治追求的理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