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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基督教神学的正义观

古典文明在罗马帝国时期经历了辉煌的扩张,造就了罗马帝国的鼎盛与和平,就在这一时期,源于犹太教的基督教文明出现,并在罗马帝国得到广泛传播。基督教文明在与世俗文明的冲突与融合中慢慢占据上风,到查士丁尼时代,基督教文明几乎体现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查士丁尼本人就是基督教的热诚信徒。后来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胜利逐渐扩展到整个西方世界,5~13世纪的漫长时期被称为基督教神学时期。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是这一时期的两个关键人物。

一、基督教神学时期的公民状况

基督教神学可以分两个时期来阐述。11世纪之前,基督教神学处于不断推广的状态,在不断的战争中,特别是在黑暗时代,基督教神学节节胜利,可以说是基督教文明的上升期;进入中世纪,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基督教神学开始走下坡路。

(一)基督教文明的上升期

11世纪之前,基督教文明处于一个上升和推广的时期。基督教继在罗马帝国的全面胜利之后,依靠修士的献身精神,在入侵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中间取得同样的成功。修士都是正规的教士,他们人数很多,并受严格教规的管制。他们是一些将自己的生命和工作奉献给教会的人,他们在战乱中旅行和布道,凭着自己的热情和虔诚,使基督教文明在中欧、北欧取得了广泛进展。最典型的是教士们在捷克斯洛伐克地区的传教,传教士劝化当地人皈依基督教,还把他们组织起来,用斯拉夫语教他们念书、写字,培养他们对基督的感情并传播基督福音。他们的行为感动了许多斯拉夫人,使许多斯拉夫人成了基督教的门徒并把福音传播到所有其他斯拉夫人。

(二)中世纪的基督教文明

这里的中世纪指11~14世纪的一段时期。在这个时代,欧洲已经从野蛮的战争状态中摆脱出来,建立了中世纪文明。中世纪文明尽管还保留着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的血脉,但在文化上,它更多是基督教的,在政治生活上,它建立了独特的封建制度。

4世纪末开始的各蛮族对罗马帝国西方各省的侵略和征服,标志着基督教文明中的一个黑暗时代的开端。战争耗尽了各种各类的积蓄,妨碍了农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干扰了贸易,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失去了保障,城市很快衰落。在持续的战争中,公民的权利也丧失殆尽,希腊城邦和早期罗马共和国时期发展的民主尝试终于完全失败。民众的权利被军事权力搁在一边,在一个战争和征服的世界里,民主政治似乎不可能存在。封建制度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自然产生的。

封建制度的最简单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联合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其中,弱者服役于强者,强者保护弱者。这种服役与保护关系的主要基础是土地占有权。就其真正的意义来说,封建制度并不是一种制度,它缺少一种制度所必须具备的规律性和一致性。虽然它几乎盛行于西欧各地,但其间仍有许多地方性或个人色彩的差异。一个地方的形式有别于另一个地方的形式,某个人所订的封建契约又经常有别于其他人所订的契约。然而就一般情况和实践而言,封建制度在各处仍是大体相同的。

封建主阶级内部按经济、政治地位划分为不同等级或社会集团的制度,目的是协调封建主阶级的内部关系,维护封建统治。各个等级享有不同的特权,上下尊卑,界限森严,像金字塔似的层层排列,故称封建等级制。封建土地的所有者叫“领主”或“封主”,也称“王侯”和“宗主”。这些土地可能是他原来已经有的,也可能是他受自某个农民,以后仍准许农民继续生活在那块土地上。“封臣”是土地持有者。封建后期,封臣往往是贵族,封臣之下还有封臣。封臣所持有的土地及相关财产称为“采邑”或“世业”。封建等级制是以土地的层层封授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国王把大部分土地作为采邑封给大封建主,如公爵、伯爵和侯爵(又叫边疆伯爵),后者把部分土地作为采邑封给中等封建主,如子爵和男爵,中等封建主再把土地封给最低的封建主——骑士。每个等级的成员是其下一级的领主,下级成员是上一级的封臣。实际上,一个封臣还可以有许多封臣,一个封臣也可以有几个领主。如13世纪的英王“无地王”约翰,由于袭任安茹伯爵而同时是法王的封臣,使英、法两国关系复杂化。有时候,封臣只承认直接受封的封主是自己的封主,对封主的封主没有臣属关系,出现“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现象。天主教会也按照封建等级制分为教皇、红衣主教、大主教、主教、神甫、助祭和副助祭等不同的品位,各有不同级别的神权,即教阶制。东正教除无教皇和红衣主教外,其教阶制与天主教类似。

在这样的等级制中,城市市民属于第三等级,位列僧侣和贵族之下,处于政治上无权的状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完全被排斥在封建等级制之外。他们分为“自由农”与“农奴”(serfs)或“佃奴”(villains)。自由农占少数,他们是较富裕的佃农,只需向领主交纳固定租金,便可以自由使用某部分土地。他们可以留在庄园,也可以离开。他们参与领主的法庭,也可以到国王的法庭去申诉。佃奴不是奴隶,领主并不占有他们的人身,不能出卖他们。但他们也不是自由民,他们对领主负有特定义务。佃奴更多地附属于土地,他们在庄园中生活的权利不能被剥夺,但他们没有领主的同意也不能离去。佃奴也参与庄园的法庭,但他们没有权力上诉到国王的法庭。

二、圣奥古斯丁神学中上帝意志引导的正义

前面已经说过,罗马帝国晚期,基督教已经取得胜利,基督教的风俗习惯变成了常规。但是具有深厚文化渊源的希腊罗马文明并没有因为基督教的盛行而断然绝续,虽然基督教文明吸收了希腊罗马文明中的某些成分,但两者之间依然存在争执。公元410年,蛮族军队攻入罗马城,整个罗马帝国为之震动。当时罗马城是整个罗马文明的象征,它的沦陷对罗马的精神世界造成极大的冲击,对他们来说,“永恒之城”的陷落无异于世界末日的降临。面对这“灭顶之灾”,抵制基督教的人认为这是罗马基督教化的恶果,是基督教取消了对传统神只的崇信,亵渎了神灵,才招致这场灾难。而部分基督教徒却将罗马帝国的衰落归罪于世俗文化带来的道德沦落,并因此认为希腊罗马世俗文化与基督教是水火不容、完全对立的。站在罗马帝国与中世纪交接点上的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公元354~430年)并没有简单否定世俗文化,而是用柏拉图的哲学来论证基督教的合理性,从而调和世俗文化和基督教文化,并在思想上确立基督教的权威。

奥古斯丁,罗马帝国晚期教父哲学的主要代表、基督教思想家与教育家,主要致力于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完善和神学思想的传播。他出生于今阿尔及利亚境内的塔加斯特城,早年信奉主张善恶二元的摩尼教,曾在迦太基、米兰教授过雄辩术。公元383年,开始在罗马任教,其间接触柏拉图主义着作,后皈依基督教并到北非担任希波主教。在传教期间,致力于神学研究,主要代表作有《忏悔录》、《上帝之城》等,其中《上帝之城》对于基督教而言是《圣经》之外最重要的一部着作。

奥古斯丁模仿柏拉图的理念论提出“两座城”的社会观,认为古往今来的所有人以及全部天使分别属于两座城:一座是“上帝之城”,又称“天上之城”、“永久之城”、“圣洁之城”、“自由之城”、“所爱之城”等等;另一座是“地上之城”,又称“不虔之城”、“不信者之城”、“尘世之城”甚至“魔鬼之城”。其中每一座城均由天使与人类这两个部分组成,一座属于善的天使和人类,另一座属于恶的天使和人类。“上帝之城”中的人类部分在现世中为客旅,天使部分是永恒的所在。客旅的人类生活于现世,不放弃现世事物,但是不能完全认同现世事物,他们是现世世界的“外乡人”,永远坚定地保持对天国、对“上帝之城”的崇信与仰望。“上帝之城”靠信仰生活,“地上之城”却不靠信仰;“上帝之城”的公民是受上帝的恩典“重生”而来的,“地上之城”的公民产生于人类堕落后的自然本性,是由“生育”而来的。所以他们要面对不同的命运:“上帝之城”的公民“爱上帝”,普遍服从上帝的权威,过着和谐而有秩序的生活,而“地上之城”的公民“爱自己”,为了寻求自身利益,彼此充满争执和战争。最终,“上帝之城”的公民是上帝的选民,将进入天国得到永生,而“地上之城”的公民最终必将在地狱中承受永罚。并且“上帝之城”是永恒的,而“地上之城”必将灭亡。

这“两座城”的理论体现了明确的两分倾向,但是奥古斯丁是站在人类世界历史的尽头来进行这种两分的,是在终极信仰和终极命运上进行两分的,他并不主张两个世界非此即彼、毫无联系的二元论。他认为在现实世界中,“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两者之间并没有确定的、可见的界限,这一划分与地理、种族、语言、服饰、宗教、风俗等全无关系,根本在于对上帝的爱和信仰。但是这个爱与信仰又是动态的,只有到最后审判时才能相互区别。所以“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在现实世界是彼此相混的,一个人究竟属于哪一座城当世并无定论,当下的敌人将来可能成为上帝的选民,基督教会的教徒最终未必能得救。奥古斯丁还借用《圣经》中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观点,即两种鱼在同一个大海中游泳,只有被渔网捞上岸后,善的才能与恶的分开。这形象地说明了只有末日审判才能确定人的归属。有鉴于此,即使是上帝的选民、现世的客旅,也要维护现世的秩序,参与现世的和平。奥古斯丁认为和平就是事物的有序状态,“上帝之城”有永恒的、最高的和平,“地上之城”也追求和平,追求现实事物的秩序。上帝的选民要参与维护这种秩序,因为既然客旅于现实世界,为了现世生活就必须遵守现世的秩序,遵守现世法律和制度,但是不能把这种秩序作为最终的追求,还要时刻记着“上帝之城”的“永久的和平”和“最终的福祉”,国家生活不是人生的最后目的,只是向永恒幸福的彼岸生活的过渡,上帝的选民对现世的事物是“利用”而不是“享受”,不能为现世事物所迷惑而忘记了对上帝的仰望与追求。

这就要求公民把注意力放在高于人的事物上,放在永恒之物上,这样公民才会提高自己的存在,变得更好;相反,如果公民把注意力放在同等甚至更低的事物上,人类就会停滞或者堕落到一个较低级的存在上。奥古斯丁把前一种注意力称为“爱”,后一种称为“贪”。人类要过美好的生活就要避免贪婪,培养仁爱,一旦为“贪”控制,必然引发恶行。同时奥古斯丁认为人的贪念并不是某种外在力量强制的结果,而是出于人的自由选择。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行善、作恶都是人自由意志的选择。爱上帝、行正道、做善事就是对上帝赋予的自由意志的正确运用,相反,自私自爱、丧失永恒的追求则是对上帝赋予的自由意志的错误运用,人自己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有福是对善的报酬,无福是对恶的报酬,这是永恒律的规定。奥古斯丁把法律分为两类:永恒法和世俗法。永恒法和世俗法都遵循正义的法则,都是公正的,但永恒法是正义的最高标准,不可变更,所有治理人民的法律都由此而来,世俗法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改。世俗法的存在方式本身是恶的,是以暴抑暴。世俗法源于人们对世俗事物的热恋,它是利用人的邪恶来实现和维持社会中有限度的正义。比如通过剥夺不正义者的财富来惩罚其不义行为,不义行为本身是恶,而世俗法惩治的方式也是根源于人的恶,即对财富的迷恋。可见世俗法作为有形的法,只能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达到有限度的正义,不能达到最高正义。只有更为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永恒法才能深入人心。永恒法产生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是上帝统治人类的工具,正是体现上帝意志和智慧的永恒法引导一切事物达到各自的目的。永恒法构成了公正和正义的神圣源泉,世俗法中体现的正义和公正是从永恒法中流溢出来的。

在教育观上,奥古斯丁认为,真正的知识来源于信仰而非理性,人的智慧就是人的虔诚。教育应该以皈依上帝为目的,培养虔信的基督教徒和教会的教士。所以,教育内容应该以《圣经》为核心教材,以禁欲主义的道德训练为核心,但允许保留异教文化形式作为基督教文化的补充,允许从异教学问中选择、吸收有用的部分,编成小型百科全书以供教学使用。在有关教育过程及其阶段划分的问题上,奥古斯丁从柏拉图的人性论出发,认为人的灵魂由动物灵魂、人类灵魂和超人类灵魂三部分构成。动物灵魂仅仅具有感觉的能力,人类灵魂进而具有思维推理的能力,只有超人类灵魂才有认识神的智慧的能力。在“地上之城”中,人们在骄傲的驱使下追求个人智慧,以为知识来源于理性,结果总是变得更为愚蠢。而在“上帝之城”中,人们通过信仰上帝而获得永恒的福祉。因此,教育的过程就是培养对上帝的爱与信仰的过程。奥古斯丁把教育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洁身,即实行禁欲主义,通过极端严格的训练,摆脱动物灵魂与肉体结合所产生的幻觉,去掉物质欲望;二是领悟,即克服人类灵魂中因思维推理产生的种种迷妄,消除背离基督教教义的异端思维;三是圆满,即将人类的理性与思维统一到基督教上来,使人的智慧与上帝结合,让思维与理性服从信仰。

奥古斯丁关于世界历史、法律、教育的思想都是以基督教信仰为旨归的,他企图以基督教哲学、文化与教育来挽救垂危的罗马帝国。事实证明他并没有使罗马帝国免于衰落,但是,他的“上帝之城”为人们勾勒出了一个令人向往的理想世界。而要到达这一世界,不仅要遵守世俗法,服从君主的统治,还要遵循永恒法的规范,不仅要有利用现实事物的理性智慧,还要有对上帝的爱与信仰,如此才能达到群体的和平与个人的幸福,形成个人——国家——上帝之城的稳定秩序。

三、托马斯·阿奎那的神法仁政

如果说奥古斯丁的理论是对柏拉图学说的成功运用,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就是对亚里士多德的承续和神学化。奥古斯丁成功地调和了基督教文明和希腊罗马文明,使基督教文明融合了后者从而成为中世纪的主流文化形态。到了阿奎那生活的时代,城市兴起,商品经济繁荣,城市和商业的蓬勃发展是近代生活的先声。与此相应,农奴制衰落,大量农奴被释放,上升到自由人的地位,13世纪初期,人身奴役几乎绝迹。而且此前的整个中世纪时期是教会权力增长的时期,此后则是各国君主力量增长,反教会“异端”广泛兴起的时期。期间,古希腊罗马文明被重新提起,亚里士多德的名字盛行一时。这样的时代背景迫切要求基督教神学以新的理论武器来应对新的社会变化,阿奎那迎合了这一要求,融合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在神学之中阐述了新的政治思想。阿奎那是中世纪末期西欧最着名的经院哲学家与教育思想家,出生于意大利的贵族家庭,自小受过正统的神学教育,成年后周游过西欧各大城市,并在大学里教授神学与哲学,主要着作是《神学大全》。《神学大全》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神学巨着,讨论的问题十分广泛,其中包含政治问题,另外他在《反异教大全》、《论君主政治》、《论对犹太人的统治》等着作中也阐述了其政治见解。

阿奎那将整个宇宙看成是一个有条不紊的等级体系,并归之为上帝的意志。在这个等级体系中,最高级者是上帝,其次是天使。天使之下是人,而人与人之间有性别的区别、年龄的不同,在灵魂上和肉体上完善的程度也不同,一些人在正义和知识方面比另一些人强。人之下是动物,动物没有智慧,但在植物和其他一切无知识的东西之上。动物之下是植物和其他一切无知识的东西。这样,阿奎那的等级体系十分清晰:上帝——天使——人——动物——植物和其他一切无知识的东西。阿奎那认为,是上帝建立这一等级体系,并不是所有的事物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恩典,所有事物各属于不同的等级,低级的要服从高级的。同样,在人类社会中也存在不平等。阿奎那把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分为两种。一种不平等基于性别、年龄、智力、体力上的差别,这种不平等是人类的本然状态,是在人类无罪状态前就存在的,因此女子要服从男子,智力平平的要服从智力突出的管理者。因为这种不平等是人类的本然状态,合乎天性,合乎自然法,所以与基督教人人平等的教义是不冲突的。而第二种不平等是一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强迫他人服从,这种不平等是人类犯罪的结果。阿奎那认为,如果事情涉及取决于意志的内在活动,则只应该服从上帝的意志,不必服从他人。如在缔结婚约或誓守贞操等问题上,奴隶不需要服从主人,子女也不需要服从父母。

阿奎那还把人视为社会的、政治的动物,这与早期基督教教义对离群索居的隐士或圣徒的推崇是完全不同的。他在《论君主政治》一文中指出,如果人类可以独立生活,那么他就不需要统治者,他自己就是自己的君主,可以按照上帝给他的理性统驭自己的行为,但这是不可能的,非社会性或反社会性的人要么是失去人性的人,要么是近于神的人。人类没有野兽那么大的体力,没有动物的牙齿爪角,以及逃避的速度等,所以他们必须结成社会才能生存。虽然人类没有动物那么大的体力,但上帝赋予人类理性和语言,因此人类可以彼此沟通、互相帮助,进而组成社会。阿奎那的这一思想直接来自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说过:“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位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而且人的结合出于人的理性,但人的理性是上帝赋予的,国家的统治权亦是上帝赋予的,归根结底,上帝是国家的根源。阿奎那和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社会也有等级,“在这样的社会中间,有着不同种类和等级,其中最高的是政治社会”。阿奎那所说的政治社会指的就是国家。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大家可以达到更好的生活状态。但是人们并不是仅仅为了生存才组成国家的,在阿奎那看来,相互结合以达到更好的生活状态并非人类的最高目的,人生活的最高目的是过一种有德行的、美满的生活,以达到享受上帝的快乐的目的。所以,不仅国家的形成是上帝的意志,国家的目的也是追求至善、追求上帝。这就把国家由消极的联合转变为积极的通向上帝至善的必经之路。

阿奎那因袭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分类的方法,认为统治可分为正义统治和不正义统治两种,其标准在于统治者是否能够谋求社会公共福利。正义统治有三种,即君主政治(由一人执政)、贵族政治(由少数有德行的人执政)、平民政治(由大部分人执政);不义统治也有三种,即暴君政治、寡头政治、民主政治。在三种正义的统治当中,阿奎那认为君主政治是最好的政体。因为社会是个有机体,只有基于单一力量的团结一致才能够达到社会的幸福和繁荣。而且君主制也最合乎自然,在身体的各器官中,有一个对其他一切器官起推动作用的器官,那就是心;在灵魂中,有一个出类拔萃的功能,那就是理性;蜜蜂只有一个王,而宇宙间只有一个上帝。因此,在人中间也应当由一个君主来统治。同时一个君主应当体会到,他对他的国家已经担负起类似灵魂对肉体、上帝对宇宙的那种职责。对于君主,他认为有仁君和暴君之分,权力受之于上帝并实行仁政的是仁君,通过暴力获得政权的,即使实行仁政,也仍然是暴君。好的君主应该爱护臣民,那些能广施仁政,乐于惩恶而不欺压人民,为了爱慕永恒的幸福而不是为了贪图虚荣以尽其职责的君主才是幸福的,而且贤明的君主可以得到上帝的奖赏。对于臣民来说,阿奎那认为对君主(哪怕是暴君)的服从是他们的责任,社会统一和社会安宁是善的特征之一,个人必须为促成这种善而服从统治。

关于法的概念,阿奎那《神学大全》第二集第一部分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是人们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这种意义上的法实际上是指人类法。阿奎那指出,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就是理性,理性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原理,因此,法律是属于理性的东西。但阿奎那是从神学的世界观出发而谈论理性的,他的所谓的理性是上帝赋予的,并非人类所固有的,而意志又是受理性节制的。阿奎那把法分为四种: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永恒法即上帝的理性。阿奎那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上帝的理性支配的,上帝对于被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就是永恒法。永恒法起源于上帝的智慧,上帝通过其智慧创造了万物,并且以其智慧支配万物。自然法即理性动物所分享的永恒法。阿奎那认为,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上帝的支配,他们有选择的自由,既然他们在一定限度内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那就变成上帝意志的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分享了上帝的智慧,因此,自然法即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神法即神的启示,这是上帝给人的礼物,能起纠正自然法和人法的缺陷的作用。人法即人们行为的准则,它是根据理性制定的法律,是在自然法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人法从属于自然法,它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阿奎那把人法置于神法之下,因为神法和自然法都来自上帝理智的愿望,人法则来自受理性支配的人的意志,即人法间接来自上帝,而神法直接来自上帝。人法有可能是错的,而神法不会错。而且人法的目的只是维护世俗国家的安宁,神法的目的则是人类永恒的幸福。

阿奎那在13世纪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运用和充分接纳,开创了一种新的基督教哲学传统,他的理论体系扩展了基督教的理论深度,对神学的进一步发展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从19世纪后期起首先在西欧各国,然后又蔓延到世界各地的“新托马斯主义”或“新经院哲学”,就是依据阿奎那的思想体系建立起来的。阿奎那的哲学被宣布为基督教哲学“最可靠”的基础,以此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新托马斯主义”成为罗马天主教最为正统的官方哲学。同时应该注意到,阿奎那的理性神学企图用理性来充实基督教信仰,而信仰本身是超越理性、超越经验的,以理性来解释只会从根本上破坏信仰的原则,所以他的神学体系只是表面上缓解了基督教文化与世俗文化的紧张状况,这种缓解也是以基督教文化对世俗文化中理性精神的让步为代价的。同时阿奎那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接纳和运用,为近现代思想家们理解古代哲学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帮助,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沟通古代政治哲学和近现代政治哲学的桥梁。阿奎那的理性神学标志着近代理性精神在基督教文明内部的成长和初步胜利,启蒙运动中对宗教信仰进行猛烈批判的理性精神,最初恰恰是在这种对宗教信仰进行理论证明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所以,阿奎那和奥古斯丁一样,都是站在时代的交接点上,奥古斯丁是站在古典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的交接点上,而阿奎那是站在基督教文化和近代文化的交接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