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观念无非是道德观念在政界的应用。使人们能够用以确定什么是跋扈和暴政的,正是权利观念。权利观念明确的人,可以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而不傲慢,正直地表示服从而不奴颜婢膝。屈服于暴力的人,只能自侮和自卑。……没有一个伟大人物没有德行,没有一个伟大民族不尊重权利,因为一个理性与良知的集合体怎么能单凭强制而结合起来呢?”西方公民权利的发展有一个争取、斗争的过程,这一过程有时是伴随社会的剧变进行的,从而往往要引起社会、政局的动荡。但从历史的经验中,我们也很容易得到一些启发,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无可怀疑,赋予一个从未享有过政治权利的民族以政治权利的时刻,就是发生激变的时刻。这种激变往往是必要的,但总是带有危险。”
一、公民权利的实现渠道
(一)公民大会
公民大会是古希腊城邦时期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在城邦公共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公民大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选举官员;决定城邦重大事项,如税收、公共支出等;对官员的监督和检举;对外宣布战争;审判;等等。公民大会是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理论上每个公民都有直接参与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人数的规定,公民在议事会规定的议题上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公民大会通过举手表决确定城邦重大事项的结果,它通过的决议也是最有效力的。从职能上讲,公民大会大致相当于当代国外的国会。
公民大会在城邦时期无疑是一种可行的直接民主形式,但在大量的民族国家出现后,由于各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如公民人数太多、国家疆域太大等,这些限制性条件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民大会这样的直接民主形式显得与当前的国情不相宜。尽管公民大会有缺点,但它无疑仍然是一种体现直接民主的有效方式。
(二)代议制
理论上讲,民主的最佳形式应该是全体公民都能够有效地参与的形式。尽管全体公民参与也可能不会在各方面都保证成功,但从当前民族国家的现状看,实行直接民主的成本问题、效率问题等似乎都能够构成对于直接民主的否定,何况仅从物质条件上讲,如会议的场所、交通的压力等都从不同的角度证明,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在比较大的民族国家,在当前的民主形式、物质条件等状况下,全体公民参与的直接民主是不现实的。从历史的经验看,君主制不能使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因此,代议制成为较为现实的选择。从民主国家发展的经历看,代议制是合时宜的,至少当前可以这样讲。
通俗地讲,代议制也就是社会成员选择他们中的某些人代表他们来行使权力,但不是将最终的控制权也交付给了代表们。由于代表们的权力来自选民,因此,对选民负责成为代表们的义务。对于运行良好的代议制而言,建立一个能够准确反映人民意志的代议制度是代议制民主的前提,如何保证代表真正代表公民的利益是代议制的核心,而对代表的有效监督是代议制民主良性运作的最终保障,因此,建立罢免、复决等制度并使这些制度公正地运行是保证代表忠实于公民、代议制民主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一条件,民主也就失去了保障,公民权利也就失去了保障。
(三)参与
参与是民主的核心,民主取决于参与,参与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也只有通过参与才能获得巩固和保障。在美国,“人民以推选立法人员的办法参与立法工作,以挑选行政人员的办法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而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也微乎其微,并且薄弱得很,何况政府还要受人民的监督,服从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权威。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
(四)政府推动
公民权利的张扬与政府对公民权利主张的呼应和支持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有些时代前者居于主动地位,而有的时代则是后者居于主动地位,但政府在公民权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之大、影响之深是极少有争议的。“如果有人对我说,法律已经无力而被治者喜欢闹事,人心容易激动而德行已经无用,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不该主张扩大民主权利。那么,我将回答说,正是因为这些事实,我才认为应当主张扩大民主权利。而且我确实相信,政府比社会还要关心扩大民主权利,因为政府终将消失,而社会是不会死亡的。”
二、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完善公民权利体系
公民权利是公民个人不分种族、性别等应享有的权利。从美、英等国家公民权利发展的过程看,国外公民权利体系的建构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即公民权利体系既是一个静态的体系,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两者的统一。公民争取权利、实现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公民权利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争取正当、合理的权利是促进公民权利体系不断完善的主要因素。如美国黑人为了争取平等的选举权,为了反对学校种族隔离等进行的斗争;美国妇女为了摆脱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长期被歧视的地位,从19世纪20年代起进行过数次女权运动,使妇女的地位得到不断的改善,妇女的权利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和保障。
(二)宪法保障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无不产生了保障民主权利的资产阶级宪法,从英国的《权利法案》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再到美国宪法,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作出规定和保障。正如列宁所言:宪法不过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需要部门法的具体化,需要必要的社会政治设施。
(三)制度保障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否成为现实的公民权利,这有赖于公民权利运行和保障制度的完善,事实上,也只有建立了可靠的制度保障的权利才能够成为现实的权利。完善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限制行政权力扩张,从而使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各自在其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实现良性互动。
(四)公民参与
参与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保障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对许多人来说,参与意味着他们与决策过程本身有着重要的关系。至少它意味着他们不仅有机会选择,而且可以在决策过程的某一点影响决策者,这种影响对最终的决策及其实施有着显着的效果。大众参与内在所具有的困难,在超出一定程度时会导致不切合实际的结果,但是几乎没有人考虑到什么是适当的程度或者说如何来衡量它”。
而参与冷漠是当前许多西方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这种参与态度对于民主政体的良性运作是不利的,因为“如果民主包含了对决策的高层次的切实参与,那么一个民主政体公民的态度,就应当包括对他们事实上能够参与的知觉”。“了解自己对于行使政治影响的能力是很有意义的,即使人们尝试去使用这种影响,或者他们这样做了而很少成功。”而参与冷漠则意味着公民在以上这两个方面都没有认识到位。
三、公民权利的救济
公民权利的主张与公民权利歧视几乎总是同时出现,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救济也就成为保障权利的重要手段。
(一)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的常见而有效的方式,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权利救济的相应条款,国际人权、公民权利等的相关公约对此也多有明确的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二)社团互助和公民自助
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各种社团大量出现,这些非政府组织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等特征。非政府组织是公民自治的一种形式,为公民参与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为公民精神的培育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载体,社团的存在使公民权利的保障有了更为可靠的基础。同时,公民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自助也是一种常见的权利救助方式。
(三)公民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也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但这种方式往往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公民之所以服从,“服从的动机不外是憧憬幸福或者害怕灾祸”。“公民之所以听从法律、公共意志和最高权力,只是希望这样做比按他们个人的企图和幻想去做能够使他们更可靠地获得长久的幸福,而按个人企图和幻想去做,反而常常事与愿违。”关于公民在何种程度上服从,霍尔巴赫认为:“臣民服从的程度应该同他们从当局那里得到的福利、保护和帮助相适应。臣民这种牺牲可以获得更多的权益的补偿,尽管臣民想避免牺牲,或者不想承认当局的意志,不想按当局的意志行事,但因为自身注定要遭灾受难,所以害怕灾难的心理使他们认识到牺牲的必要性。”公民的抗争是对政治腐败的遏制,是对公民权利最切实的保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