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经济建设、政治改革、文化创新的主力军。而公民学作为推动公民进步、社会发展的学科,以培养合格的、有责任心的、文明的公民为己任。在公民学的研究中始终关注着自由与责任、意志与欲望、幸福与权利等矛盾,积极寻找消解人的心灵矛盾,实现公民的自我和谐,达到个人与社会、社会与环境和谐的途径。
1.自由与责任
自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重要体现。自由可以划分为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文化自由以及日常生活自由等,追求自由是人的一种本质需要。自由与责任是紧密联系的。自由意味着责任。自由是建立在责任基础之上的,个人追求自由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且自由也是受种种条件限制的,例如环境、个人能力等。正如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所言,我们向往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社会成员应该履行的社会义务;二是指社会成员对自己行为的实施承担的后果。自由是一种负责任的选择,体现在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具体而言,是指个人在实现自由时必须要对自己负责,同时,公民在实现个人自由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不对他人造成伤害。此外,公民在实现个人自由时,要充分考虑到自由是一种组织行为,是与整体利益、整体目标相联系的。公民个人的自由行为只有与民族、国家、集体的自由行为相结合、相一致才具有现实意义,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2.意志与欲望
叔本华认为,人永无休止地受着意志的支配与奴役,生命在欲望和达到欲望之间消耗殆尽。欲望是想要得到某种东西或想达到某种目的的要求。道德上的欲望同人的信念、情感一样属于个人精神面貌的一个方面,是指人们完成某种道德行为的一种心理能力和内在要求。这种能力和要求所产生的行为不是靠强制的力量,而是按人们内在的需要,即不仅是为了义务而是个人的愿望。人的欲望具有社会历史性,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制约。人的欲望是极其复杂的,根据所引起的需要的不同而分为相应不同的种类。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且根据这一目的来支配和调节自己的行为,经过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是人类特有的心理现象,也是人的意识能动性的表现。欲望是人类活动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人正是在各种欲望的引导下去从事各种不同的活动。意志表达着欲望,意志可以控制并且延迟欲望的满足,引导欲望的满足朝着合理的轨道和方向发展。
3.求福与求善
幸福指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而引起的精神满足,表现为对个人境遇称心如意而感到心情舒畅。幸福可分为诸多层次:个人的幸福,他人的幸福,众人的幸福等。“善”的概念最初出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善”是万物的本源,一切理念都从它那里取得实在性;“善”是真理的源泉,使人们洞察理念世界的一切。善的理念是各种理念之中最高的一种。善是分层次的,有个体的善、普遍的善、整体的善。善是有差异的,有个体间的差异、阶级间的差异、民族间的差异、历史的差异。善的主体也可划分为个体、群体、政党、政府、国家、社会。求福与求善是统一的,公民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不能仅从一己私利出发,要从“善”的角度,立足整体,考虑全局,全面衡量,综合考虑。从善是一种幸福。公民要有尚善的情怀,根据自己心中的善原则去行善,在行动中实现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