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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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契约人”假说批判

王光庆

企业契约理论在最近几十年间迅速发展起来。这一理论将企业等经济组织视为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分析企业等经济组织的行为。在分析方法方面,企业契约理论承袭了新古典范式的静态均衡分析,即在一定的理论假设——契约人假说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契约结构进行静态比较,并以理论的形式化和可操作性作为目标建立起了理论体系,并在某种程度上被主流经济学所接受,成为其中的一个理论分支。作为企业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核心假定的契约人假说,是在经济人假说的基础上修正而来的。在国内,针对经济人假说的批判性文献已经数不胜数,但对契约人假说的批判性研究还远远不够。国外在这方面进行较为系统研究的是Maria(1997)和Lincoln(2000)。两人分别针对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进行了分析,但是还没有对契约人理论假说做全面的分析和批判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从方法论和内在逻辑体系方面对契约人假说在企业契约理论中的应用进行系统的批判性分析。

一、从经济人到契约人

现代主流经济学在经济人假说的基础上已经发展成为一门逻辑严密的理论大厦。这一假说自从提出之后就受到各方面的批判,但是它在传统经济学中的地位非但没有因这些批判而被撼动,相反,其理论内涵和应用领域还呈现出不断丰富和拓展的态势。究其原因,与不同经济学家对建立社会科学理论所依赖的行为假定有着不同要求有很大关系。罗宾逊夫人将对理论假设的要求归结为两大类:一是现实性要求;二是易处理性要求(Coase,1937)。经济人假说的批判者往往从前者出发,而其辩护者则牢牢抓住后者。由于这种对理论科学性认识的对立,辩论双方存在着无法沟通的障碍。因此,虽然关于经济人假说的争论历时已久,仍未取得共识。笔者认为,契约人假说虽然在现实性方面存在着和经济人假说相似的问题,但本文不准备太多涉及这个方面,而主要从理论假说内在逻辑的角度进行探讨。

新古典经济学是严格按照逻辑演绎主义建立的理论体系。它在少数几个公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推理,构造出一系列概念,并建立起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最后得出某种理论结果。一个理论之所以能建成完整的体系,必备的条件是从假定前提到理论结论的逻辑推理必须具有内在一致性,同时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内在理论要素和分析方法都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这是一种思想体系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基本要求。如果一个理论在某一方面坚持了这个假定,而在另一方面抛弃甚至否定了这个假定,这个理论就会出现内在矛盾,不能成为一个完整严密的理论。经济人假说虽然在现实性要求方面差强人意,但是,以它为基础建立的新古典经济学体系却具有很强的内在一致性,这不能不是这个假说保持其顽强生命力的根本原因。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经济理论的假设应该“既是可以处理的,又是现实的”(1937)。他认为,经济理论研究应该以现实为对象,对人类行为的研究也应该从现实中的人开始,但他对“现实的人”的提法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威廉姆森在行为假设的现实性方面和科斯一致,他不满意新古典经济学用工具理性主义的眼光来处理理论假设,认为“现代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应该还人类以本来面目”。他在综合了西蒙等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契约人”假设,从两个方面对经济人假说进行了修改(Williamson,1985)。一方面,经济人假说以个人行为的完全理性化为前提,而契约人假说却认为人们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因此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另一方面,经济人和契约人都是“自身利益的寻求者”,但是契约人更甚一步,始终欺诈性地寻求自身的利益,甚至不惜损人利己,即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威廉姆森认为,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大大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使得一切合作或协议都变得不稳定,一切签订的合同都是不完备的,所以制度是重要的,适应不同属性的交易安排不同类型的治理机制就成了企业契约理论的核心内容。

从理论假设的现实性方面看,契约人假说相对于经济人假说是一种发展。首先,从自利的角度来看,新古典的自利行为和机会主义在性质上都是追求自我利益,只不过自利动机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前者虽然奉行利己主义原则,但是诚实无欺;而后者在追逐自己的利益时可以违背任何戒条,这些行为在现实中都存在。其次,从理性行为来看,新古典经济学那种全知全能、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这种虚构的行为模型无疑是众多批判的焦点;契约人则继承得到广泛认可的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使理论假设中的人与现实中的人更加接近,成为现代契约理论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

威廉姆森企图将理论假设的现实性和易处理性结合起来,他在两个方面进行了努力:一方面,他企图突破经济人假说的虚幻性,将企业契约理论建立在一个更具有现实性的假设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他又在分析上强调逻辑演绎方法的应用,力图按照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将企业契约理论实现可操作性和形式化。哈特、格罗斯曼、穆尔等人承袭了威廉姆森的主要思想,进一步将企业契约理论发展为不完全契约理论。至此,企业契约理论形成了由发展良好的理论框架和有力的实证检验结构所组成的完备的研究体系(克劳奈维根,2002)。但是,本文将分析,由于契约人假说在本质上破坏了新古典经济理论体系的硬核,所以两者相结合的努力使得该假设在企业契约理论的应用过程中出现逻辑上的缺陷,它破坏了以经济人为基础建立的新古典经济学体系的逻辑一致性。

二、机会主义的双边性质和企业契约理论的单边分析

机会主义是企业契约理论的核心假定,如果没有这一假定,整个理论体系就失去存在的基础。根据理论逻辑的一致性原则,企业契约理论在分析中本应全面和充分地将机会主义假说运用于整个理论模型之中(Maria,1997)。但是企业契约理论在应用机会主义这一核心假定时,却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这种不一致表现为:既然把人性假设为机会主义,那么任何人或者经济主体——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雇员,是实施兼并的企业还是被兼并的企业——当然都具有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给行为人的侵害效果应该是相互的、双向的,也就是说,机会主义作为基本的人性假设应该具有双边性质,同时有效的机会主义防范机制也应该是双边的,但是在企业契约理论中强调的仅仅是单边的机会主义。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机会主义存在两种表现形式:要挟行为和道德风险(A1chian and Woodward,1988),而无论对哪一种形式的机会主义的分析,企业契约理论都存在着单边性质的问题。首先,分析前一种表现形式——要挟行为(hold-up)。威廉姆森在分析交易费用对治理结构的决定作用时,专注考察这种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他认为,契约当事人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时,会形成一方或双方对交易关系的依赖,当事人的利益就相互暴露在对方的要挟或者敲竹杠的风险之下。如果交易双方事先预计到将来会产生这种风险,为了避开被对方套牢或者要挟,这种投资行为就不会发生,就会出现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情况。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足够大时,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就成为实现交易双方有效率的交易的保障。这一分析框架潜在的假设是,在企业内部的控制方和被控制方之间,机会主义风险只是分布在后者。在科层指挥替代市场交易之后,双方的机会主义倾向并没有改变,发生改变的是原交易双方谈判力量和谈判地位由对称转向非对称性质,以及交易剩余的分配方式由市场力量转向指令性计划。交易内部化之后控制者一方消除了机会主义风险,但被控制一方如何能够保持它在市场上本来应该得到的一份交易剩余呢,即被控制一方如何避免控制对方的机会主义风险呢?企业契约理论并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而是简单化地忽略掉了。

道德风险是契约人机会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一组契约安排中,如果一方的利益依赖于签约另一方的行为,而要获得另一方行为的信息可能会产生高昂的费用时,道德风险就容易发生。

在古典企业中,企业为了消除这种道德风险就采用一种治理结构,即为了解决劳动者的偷懒问题并避免劳动计量上的麻烦,企业主和劳动者签订“协作”合同,前者履行自己的监督和激励职能,拥有剩余索取权,后者在前者的监督下进行劳动,按照契约规定获取报酬。显然,这里暗含的前提是,只有劳动者才有机会主义倾向,才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企业主则会公平地按照劳动者的业绩对员工进行奖励和惩罚。但现实的情况是,雇工即使没有偷懒和怠工,企业主也总能削减、拖欠或扣发雇工的工资。还有,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假设,雇工的偷懒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无法在法庭上证实,无法通过司法执行来阻止企业主的这一行为。因此,厂商无法签订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在其中承诺只惩罚真正的怠工偷懒者,而使其他人免受可能的惩罚(约翰·克劳奈维根,2002)。企业契约论者将企业本身看作是自己的终审法庭,主宰权力掌握在企业主的手中,至于如何对厂商违反承诺、进行舞弊、滥用权力等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约束,在他们的理论中并没有涉及。

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契约理论关于股东、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的分析,也存在上述问题。因为,如果要满足行为假设在理论分析中的一贯性,那么除了工人之外,高层管理人员和股东都应该被认为具有潜在的机会主义倾向。这三个主体的任何一方如果不以机会主义行事,就和机会主义是普遍存在的人性特征这一理论前提相矛盾。但是,在企业契约理论的分析范式中这一矛盾很明显地存在,也就是说,尽管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可能对股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即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但是同一个高层管理人员却被假定从来不对下属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本身就是对机会主义行为假设的一种偏离。尽管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存在的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是企业契约理论考察的核心内容,但是向下属实行管理权力的行为人却被假定为不存在机会主义倾向,追求自利的经济行为人掌握着权力,却不利用这种权力来为自己攫取利益。这里就产生了逻辑上的两难:如果从现实出发,认为所有的管理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会按机会主义行事,那么,机会主义的行为假设不能成立;如果要在理论上贯彻这个假设,理论一贯性原则就要求承认:管理人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对其下属和工人,都会出现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还会对企业的某一方产生一定的成本,造成某种程度的利益损害,因此,为了提高效率,就需要针对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设计相应的控制机制。然而,在企业契约论中,根本没有涉及在一个企业内部消除上司对下属的这种行为的控制机制。

综上所述,企业契约理论虽然将机会主义作为一个基本的人性假设,但并没有将这一人性假设按照逻辑一致性的原则应用于整个理论体系之中,出现了只是在某一方面强调这一假定,而在另一方面却抛弃了这一假定的内在矛盾,破坏了一个理论体系所要求的逻辑推理的内在一致性原则。但是,如果将机会主义的双边性质都考虑进去的话,就必须认真考虑下属和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以及企业主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威。企业契约理论之所以没有对企业主和高层管理者的机会主义风险给予重视,是因为企业内部各行为主体之间在权力和谈判力量方面是不对称的,由于这种不对称性所产生的企业内部的权威关系和主流经济学的形式化、公理化要求是不相容的,因此,被因袭新古典范式的企业契约理论排斥在分析视野之外。

三、有限理性与企业契约理论的内在逻辑矛盾

有限理性这一概念最早由西蒙提出,用以取代新古典范式中经济人的完全理性。如果用契约理论的语言重新表述的话,经济人的完全理性行为可以描述成为一种相机要求权契约行为(Williamson,1985);相机要求权契约指当事人选择合同方案时能够预期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设计出相应的对策,并能确保对策的可行性。换句话说,假设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集是{a、b、c},当事人根据事件发生的概率认为,相应的对策集为{A、B、C},那么{A,B,C}就构成了一个相机要求权契约的集合,如果在未来出现了事件集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当事人就可以从对策集中找出最优的应对措施。在一个完全理性的新古典世界里,无论何种复杂的交易都可以随时通过相机要求权签约行为进行。这个世界也就被描述成一个虽然庞大但非常简单的世界;在其中,所有讨价还价问题、技术问题、禀赋问题,以及对待风险的态度和洞察力等等,都可以充分地决定。显然这种完全理性的契约行为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市场环境充满变数,受到认知能力限制的契约人无法在事前建立起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治理机制。许多交易如果要甄别未来的或然情况或者事前明确具体的相应措施,就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不可行。所以,威廉姆森坚持理论假说的现实性,将有限理性概念明确的纳入了契约人假说之中。正因为当事人“意图理性,但仅仅有限地如此”,才使得对交易的治理方式即契约结构的选择成为重要的(威廉森,2001)。

威廉姆森基于有限理性假设,将签约过程重点放在了事后治理方面,即通过突出交易的属性和辨别它们导致的成本、效益差别,形成了一个可操作性的理论假说,即“以一种区别对待的(主要是节约交易费用的)方式使(属性上相互不同的)交易与(在成本和效能上有差异的)治理结构相匹配”(威廉姆森,2001)。他认为,这一分析框架通过对相互替代的签约模式的相对成本进行测量,给为什么交易以不同的方式组织起来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即“交易成本经济学主要关心的是根据不同情况,利用不同的治理结构,解决不同的交易问题的节约问题”(Williamson,1985)。然而,这一框架并没有解释理性有限的经济行为人如何能够为所有的交易设计出并贯彻执行有效率的、成本最小化的治理结构,当事人在理性有限的约束下如何知道他们选择的是最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对于上述问题,威廉姆森回答道,尽管当事人知道不存在一个衡量效率的绝对标准,但是如果把各种治理结构和各种交易属性一一加以比较,就可以找出符合效率标准的答案来。然而,这种解释仍然留下了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假定认知能力有限和交易环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下,经济行为人如何能够设计出这些治理结构呢?他们是如何得知未来将会发生哪些变化,在变化的过程中将会产生什么样的风险,需要什么样的调整才能适应新的状态?当产生行为不确定时,什么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出现,需要将什么样的激励和保障措施纳入初始的组织设计方案中去?显然,一个受到认知能力局限的经济行为人无法对这一切全然明了。但是,威廉姆森笔下的治理结构是建立在“承认人的有限理性,或者直接规定出理性的边界在哪里,投机思想有多大”的基础之上的,当事人虽然受到有限理性的限制,但能够很自信地预计出他们自己和其他经济行为人的理性范围,然后设计和选择出治理结构。在这里,一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存在着关于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的确定性。这就等于说,在这个明显存在不确定性的世界上,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然而他们却同时具有设计不同的有效率的治理结构的能力。而以上这两种观点和立场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但被威廉姆森同时接纳并应用于理论分析之中了。

威廉姆森后来意识到了这一矛盾。他以一种矛盾修饰法203作为自我解嘲的手段,在其著作《治理机制》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有远谋的缔约”,将有限理性假设修改为“有限但又刻意的理性被解释成了不完全但深谋远虑的缔约。因此,交易成本经济学将契约理解为‘不完全的整体缔约’”。在这里,契约人的远见性表现在缔约人虽然知道自己的理性是有限的,算计受到约束,但是可以预见到他们有限理性的后果,即“尽管他们有所不知,但是他们却知道有所不知的影响”(Loasby,1998)。通过利用远见这一概念,威廉姆森似乎能够解决前面的难题,即尽管行为人的理性有限,但是他们拥有充分的远见来避免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问题。换句话说,虽然由于受到算计的限制,行为人无法像具备完全理性的经济人那样设计出全面的无所不包的相机索取权契约,但是“有远谋的缔约”的假设赋予了行为人“有能力学习,有能力预见、感知风险,并在合约关系中考虑到各种风险,从而有能力设计出各种敏感的制度”。如果行为人被赋予清晰的远见使得他们能够看清楚自身理性的局限,那么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就可以得到了。这一“有远谋缔约”的概念使得契约人假说的有限理性范畴变得模糊不清了。试问,既然契约人具有远谋深算的能力,能够在签订契约的开始就预计到未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并设计出有效的治理结构,契约人的理性还受到什么局限!既然如此,很难说在企业契约理论中有限理性还剩下一些什么内容了。

可见,由于对理性精神的坚持,并借助于“不完全的整体缔约”思想,威廉姆森把分析的重点放在了对市场环境变化的适应方面,但是他所运用的分析方法从本质上说是静态的,而社会状态是充满变化的。虽然威廉姆森坚持行为人受到有限理性的约束而反对新古典一般均衡状态中的全面签约行为,但他认为,行为人由于“有远谋的缔约”而选择和设计的治理结构仍然被假定能够应对未来的所有可能出现的或然情况。这使得他又回到了新古典的事前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签约问题的均衡状态中去了。

企业契约理论接受的有限理性思想的目的在于使人性假设朝现实迈前一步,同时又不与传统经济学彻底决裂。但是有限理性假设和以演绎主义为根本分析方法的新古典传统具有内在的冲突性。新古典范式的演绎主义解释模型必须具备一定的封闭性准则,而行为人的理性原则是封闭性准则的“内在条件”(劳森,1996)。只要经济行为人按照实际生活中的方式去行动,演绎主义内在封闭性所要求的事件之间稳定的联系这一条件就无法具备;反之,如果要强调事件之间稳定的规则联系,就必须对人性做进一步的抽象假定。在这里,罗宾逊夫人提到的理论假设的现实性和易处理性就像鱼与熊掌一样,存在着不可兼得的矛盾。可以看出,企业契约论者对探讨经济行为人内部复杂性的兴趣是有限的,即仅仅为了使传统经济学的演绎主义不被破坏,而对理论的易处理性更感兴趣,为此尽量减少对经济行为人内部复杂性的分析,保留研究中必须的封闭性条件,即维持经济行为人内部决策的单一性、非结构性。威廉姆森提出的远见缔约思想从本质上是将有限理性的人性假设在某种程度上回归了新古典范式中的完全理性假设。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他选择了弗里德曼的工具主义原则标准,力求假定的易处理性,使得思想的现实性不断退化。

四、结语

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从本质上进行定义的话,就在于其固守的演绎主义方法和高度形式化、公理化的理论体系,其逻辑体系是建立在对世界是一个封闭系统的认识论基础之上,并坚持运用演绎主义方法来考察本来是开放性的社会系统。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硬核之一就在于经济人假说,即在它的体系中,经济行为人被假定具有完全理性,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己的目标函数最大化。这正是新古典经济学家使经济学理论能够满足经济系统需要的内部封闭性原则。与此不同,契约人假说的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都与传统经济学的封闭模型背道而驰,因为机会主义、有限理性是和不确定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新古典世界是一个静态的、均衡的世界,根本不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契约论者,特别是威廉姆森,试图在演绎主义方法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辩驳性的分析框架,并用这一逻辑框架分析企业的性质、现存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组织形态的历史研究等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实现建立一个逻辑严密、包容力强的“新组织经济学”的宏伟目标,契约人假说作为一种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假设而被企业契约理论者所重视。但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想要保持新古典范式封闭性的逻辑演绎体系,就无法实现理论假设的现实性,这是多年来在理论界争论最多又悬而未决的问题。想要实现理论假设的现实性,就要打破新古典范式的封闭性分析体系,而用开放式的社会系统分析方法,而后者可能要从马克思经济学和社会学领域中寻求分析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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