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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期货合约,标准化条款不可少

由于期货交易中存在很大风险,所以期货交易所就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制度来确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参与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前提就是必须遵循这些制度,所以这些制度就必须体现在合约当中。因此,期货合约中会包含以下各种标准化条款。

——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双方在进入期货市场开始交易之前,必须要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双方的保证金需随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而确定是否追加,原则是确保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保证金必须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以上。保证金应以货币资金缴纳;如果以上市流通的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作为保证金,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证金制度不仅使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原理,而且能够确保交易者履约。

——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期货交易所会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其担保履约的备付金,以弥补不可预见性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设立时需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使用时需要经过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并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操作。

——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结算所统一进行的,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叫做“逐日盯市”。每日交易结束后,结算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以及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同时划转应收款项,相应增减结算准备金。期货经纪公司也要根据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如果客户的保证金不足,经纪公司应立即发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客户须在规定时间内追加。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每日价格最大涨跌幅度,并分别设置涨停板和跌停板。当期货市场上出现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就需要采取控制风险措施,如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等。

——持仓限额制度

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以及防止出现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的情况,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实行限额制度。一般来说,在一般月份一个会员对某种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该合约持仓总量的15%。另外,为了防止合约到期日实物交割量过大而引起的大面积交割导致违约的风险,距离货物交割月越近,交易所要求客户的持仓量越小。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提高保证金比例或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制度

当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违规操作时,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

为了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交易所制定了大户报告制度。该制度规定,当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80%以上时,客户应通过经纪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