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生素质教育丛书-学生素质培养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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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树立公民意识,提高自身素质(3)

4.荣誉权。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美名或光荣称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包括荣誉证书、奖章、纪念品。”

5.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是区别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还包括公民的曾用名、别名、笔名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别人干涉、盗用、假冒”。如盗用他人姓名冒领款项、签订合同等,这些都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违法行为。

6.隐私权。这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青少年的隐私权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未成年入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人的隐私。如个人的生理缺陷、隐疾、个人心理活动、日记内容以及其他隐私。

7.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但是,另一方面,享有婚姻自主权并不意味着想结婚就可以结婚,想同谁结婚就可以同谁结婚,而必须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公民需要符合什么法定条件才能结婚呢?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l.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不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不得结婚。

4.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登记结婚。

此外,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5、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权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有侮辱、诽谤和诬陷罪予以处罚。我国民法规定了对公民生命、健康、姓名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未构成犯罪的,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

6、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非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

公民的人身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而且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容。

7、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抢劫、盗窃、毁损、诈骗、勒索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都要受法律追究。别人拾得自己的财物,或重收、多收自己货款,有权向对方要求返还。未成年人接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因而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应受到一定年龄限制,必须征求监护人的意见。

8、财产继承权

继承制度是把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死者叫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叫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权利,叫财产继承权。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按照《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债权等。遗产不能包括:他人的财产,如夫妻共有财产中属另一方的份额;承包权、租赁经营权、房屋租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使用权益;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金;被承人生前已赠送或处分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继承人死亡后发给的抚恤金,同接受抚恤的本人间接享受,不能作为遗产、人身权等。

公民死亡后,哪些人是继承人?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应根据《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9、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富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10、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其中前四项属于人身权。后两项属于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又可具体化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

11、受教育者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请诉讼。

12、受抚养教育权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也就是说,子女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表现在:子女对父母有权要求为其生活和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负担其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有权要求父母为其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给予应有的保护。

13、劳动权

公民的劳动权利就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4、消费者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或加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俗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包括书信、电报、电话等各种通信手段。通信自由是指公民可以自由与别人通信,不受别人干涉。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内容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私拆、隐匿、毁弃、愉阅。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父母、老师、学校、同学都不能私自开拆中小学生信件。

(第八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申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中华入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