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我国的禁毒方针和有关禁毒法律
一、我国的禁毒方针
我国的禁毒方针,就是“禁种、禁贩、禁吸”,三禁并举,堵源截流,标本兼治。这个方针,是根据我国毒情制定的,是具有中国禁毒特色的政策。
禁种,就是禁止种植罂粟等制毒的原植物。
禁贩,就是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禁吸,就是禁止吸食任何毒品,并对吸毒者进行戒毒康复治疗。
“三禁”是互相联系的,只有“禁种”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毒源;“禁贩”就要严重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堵住国际贩毒集团假道我国走私毒品,减少毒品来源,减少毒品供给;“禁吸”就要教育人们远离毒品,对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总之,就是要做到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二、我国开展禁毒斗争的情况
(一)长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增强整个民族的禁毒意识。中国曾经是被世界公认的“无毒国”,过上几十年没有了毒品,广人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不知道什么是毒品。
更不知道毒品的严重危害。因此必须开展全民禁毒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毒品的危害、宣传国家禁法律,增强群众禁毒、拒毒意识,自觉起来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
(二)加强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禁毒法规,我国早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规定了毒品罪及刑事处罚。1983年,全国人大对《刑法》第171条作了补充规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把贩卖毒品罪,列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加重处罚。1997后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次议修订的《刑法》第七节更全面、更完整地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界定了对吸毒人员的治安处罚。1987年和1988年,国务院先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产生、供应、使用等作了具体的、严格的规定。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这是我国关于禁毒的一项较完备的法律规定。199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这些法津和法规在禁毒斗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成立禁毒机构。1990年11月,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禁毒工作。1991年5月,广东省禁毒委员会成立,随后,各市相继成立禁毒向员会,领导本地的禁毒工作。
(四)加强缉毒队伍建设。警方和海关都加强建设缉毒队,在毒品比较严重的沿海地区,也组建了专门的缉毒队伍。
初步形成陆、海、空立体的缉毒网络。
(五)积极开展戒毒工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批戒毒所,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性的戒毒治疗。卫生部门除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质检验,监督和依赖性的研究外,还积极开展对药物研究,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果。
(六)加强禁毒工作的国际合作。1985年4月,我国正式成为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成员国,每年派出代表团参加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麻醉品委会的会议,审议国际麻醉药品滥用的趋势和加强管制的措施:1985年6月,我国参加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6年8月,我国参加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缉毒方面,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缉毒协作关系,还与毒品产地国和主要毒品消费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国际毒品犯罪。
三、禁毒有关法律
1990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我国禁毒比较完全备的一个法律。
《关于禁毒的决定》共有16条。第一条就规定了什么是毒品,明确界定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是毒品。
国务院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的精神药品也是毒品。这里面就包括了其他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毒品。《决定》包含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11项: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以走私毒品论处。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这个罪是选择性罪名,就是说,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中之一行为,就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管数量多少,都是犯罪。充当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罚,《决定》第二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要判处15年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量刑标准,比我国以前规定的法律要严厉得多。
2.非法持有毒品罪。这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而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从数量上说,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较大的,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罪分子罪。指的是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比如说,如果你明知他是贩毒分子,因为你是他的亲朋好友者是得到好处,你便包庇他或帮他毁掉罪证,就构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5.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它是指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投资等方式,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或者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有意向司法机关隐瞒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行为。这个罪与窝藏毒赃罪的区别,是行为人掩饰、隐瞒的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而不是财物本身。
6.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这是指违反国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物品进出口(边)
境的行为。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背出售的,以非法运输、携带管制毒品进出境罪的共犯论处。
为什么要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化学物湍明确列“管制物品”呢?因为这些化学物品既是生产、科研、教学和医疗上经常使用的物品,又是制造海洛等毒品的配料。
因而国家要对这些化学物品实行严格管制。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如果明知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人数量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亦以这一罪论处。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指的是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造假像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个罪是选择性罪名,就是说如果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扬吸毒其中的一种行为的就可以该行为确定罪名,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的吸毒人是否成瘾,不影响定罪。
9.强迫他人吸毒罪。它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至于被强迫的人是否成瘾,不影响定罪。
这一条规定中,如果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从重处罚。
10.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为。至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长短,都不影响定罪。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非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如果明知对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则构成贩毒的共犯。
12,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处罚。
《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了给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决定》的最后还规定,对公民中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同时也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立功,凡是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困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