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动,作用显著。1993年,印度政府公布了“新技术政策声明”,确定了印度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超大型计算机、新材料的合成与加工、传感器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力争在这些领域赶上世界先进水平。1995年,为促进技术开发与技术进步,印度政府还对部分电子信息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入实行税收抵免,同时大大放宽对计算机进口的限制,大幅度削减这类产品的进口关税,是印度企业在国内也面临外国企业的竞争。政府的这些措施对印度信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1998年,印度政府组建以国家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信息技术特别工作组”,向政府提交“印度信息技术行动计划”,在税收、贷款、投资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全方位推动IT产业的发展,试图通过计划中108条政策的实施,达到2008年软件产值850亿美元(其中软件出口50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软件生产和出口国的目标。
企业充分重视软件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树立良好形象。印度软件企业的整体水平和信誉在全球有很高的评价,这是印度软件能大量出口的坚实基础。印度始终坚持采用国际上最先进的技术质量标准进行高起点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例如,在世界计算机软件业中,美国梅隆·卡耐基大学软件工程研究院颁发的能力成熟度模型(CMM)等级证书最具有权威性。至2002年4月,全球通过CMM5级认证的57家软件企业中,印度占了42家。印度全国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规定,凡拥有10名员工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公司必须达到ISO9001认证。截至2001年3月,印度已有250家计算机软件公司获得了ISO9001认证,是世界上软件公司获此认证最多的国家。
软件行业组织成为政企之间沟通的桥梁。印度的软件行业组织以国家软件与服务公司协会(NASSCOM)、信息技术产品制造商协会(MAIT)等为代表,虽然不受政府直接领导,但与电子部、商务部关系密切。这些行业组织帮助企业获取市场信息、组织宣传和展览、召开研讨会、向政府反映问题,成为印度政府与软件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NASSCOM曾经促成了印度与欧洲一批软件企业的战略联盟,从而扩大了印度对欧洲国家的软件出口。
重视人才培养,开发可持续发展能力。印度拥有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科技人才储备库。印度采取国家、企业、私人并举,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主要有三个途径:依靠学,印度政府在大约3000所中学推出“中学计算机扫盲和学习计划”,计算机称为必修课,在400余所大专院校设置了计算机专业,电子部为其中250余所提供一定的教学经费,每年培养毕业生1万余人;依靠民办或私营机构培训人才,目前这类机构有700多家,每年取得证书的软件人才有数万人;软件企业自身建立培训机构,IBM、微软、英特尔等大公司与印度联合办学,这不仅为印度提供了大量资金,更重要的是帮助印度公司引进了国际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知识。目前印度每年可培养约7万名软件技术人员,印度软件专家的人数以每年超过50%的比率递增。在印度政府的政策推动下,全印度最优秀的人才都进入信息业领域。此外,政府还为海外留学工作人员回国开办软件企业或者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三)国际组织实施信息化的政策主张及其经验
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APEC)为代表的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全球信息化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国际组织的全球化视角与超前思维为各国开展经济信息化实践奠定了基础。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订;不同国际组织关注的重点和政策有所不同;积极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1.UNCITRAL:从EDI规范到E-Commerce立法
随着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等现代通讯手段在国际商业中的使用迅速增多,各国对EDI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198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交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建议审视有关计算机记录和系统的法律要求,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序幕。1991年,联合国及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开始负责制定一部世界性的EDI统一法。1993年,该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第26届大会,会议全面审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手段有关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形成了国际EDI法律基础。但是,由于不同法系的法律不可能很快协调完备,为适应各国对EDI统一法的迫切要求,统一法采取了灵活的“示范法”形式。
与此同时,由于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信息高速公路和国际互联网变得更加普及,到1996年,在国际互联网上展开的开放式数据交换比EDI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因此1996年贸法大会决定,统一法标题中不再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的字样,代之以“电子商务”,并将《示范法草案》名称改为《电子商务示范法》。同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会第85次全体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一法律范本。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该法承认自动订立的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肯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对数据电文的发生和收到的时间及数据电文的收发地点等一系列问题均做出了示范规定,为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
此后,该委员会在2001年和2005年又公布了两个重要的电子商务文件,分别是《电子签字示范法》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电子签字示范法》对电子签字的适用范围、定义、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电子签字的要求、签字人的行为、验证服务提供上的行为、电子签字的可信赖性、依赖方的行为、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各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而公约的宗旨则是在对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情形中增强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包括如何确定一方当事人在电子环竣工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以及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上等同所使用的标准等。截至2006年6月底,已经有中非共和国、黎巴嫩和塞内加尔3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
2.OECD:从“探索者”到“示范者”
经合组织是发达国家的“俱乐部”,它们凭借着资金、技术、人才和制度优势较早地开展了经济信息化的探索过程,并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政策体系。1998年10月7日至9日,来自OECD成员国部长、非OECD成员国、消费者和社会利益团体的代表聚集加拿大渥太华,共同商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策略。会议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全球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宣言》、《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在实现全球电子商务的共同行为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此后,该组织还通过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OECD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准则:文化安全》以及《OECD在跨国界特别是因特网商务欺诈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准则》。这些计划与准则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奠定了基础。2003年,OECD对30个国家信息与通信技术政策的实践与认识进行了调查,调查分析表明,这些国家政府的公共政策主要涉及改善信息与通信技术总体政策环境、促进信息与通信技术创新、深化和扩展信息技术的扩散和应用、改善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商业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在线服务的信任度等方面。
3.APEC:从“学习者”到“协调者”
亚太经合组织作为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联系太平洋两岸的重要纽带和各成员开展合作的舞台,在经济信息化实践中具有独特地位。
在最初阶段,APEC以“学习者”的姿态欢迎并时刻关注OECD在税收、消费者保护、隐私以及认证等领域的进展,同时,为建立一个跨国界的电子商务体系的法律基础积极与UNCITRAL开展合作。1999年APEC电子商务执行工作组(ECSG)成立,其2005年工作推进的领先领域是信息隐私、无纸贸易、数字经济项目等。随着全球经济信息化工作的推进,APEC成员国的部长已经形成共识:必须考虑该地区成员国发展阶段的多样性以及规范体系、社会经济体系和文化体系的多元化特征。由于发达国家具有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因而其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尚未开展,因而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处于主导地位。然而,国际组织已经日益认识到,如果没有发展中国家经济信息化的普遍发展,要实现真正的全球信息社会是很困难的。因此,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自然成为APEC重点考虑的问题。
2001年10月,APEC文莱会议上,APEC领导人提出了《新经济行动议程》,并成立了e-APEC工作组。e-APEC工作组在整合APEC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e-APEC战略》,制定了发展目标和行动方案,描述了必要的政策环境。《e-APEC战略》是一项长期、前瞻和务实的行动计划,它提出了推动新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完善市场结构。市场的不断开放,促进了全球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以及观念和知识的传播,并成为创新、技术进步和生产力提高的主要驱动力之一。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APEC鼓励其成员在以下领域制定政策并付诸行动:建立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框架,深化机构改革,创建有效的竞争机制,完善金融监管、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建立高效的风险资本市场,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增加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社会政策。
促进基础设施投资和技术发展。APEC鼓励其成员创造有利于竞争的投资政策环境、广泛采用先进技术。各成员有必要制定法律和法规框架,以鼓励商业投资,建立消费者信息;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以推动新技术在现代经营和社会服务中的应用;营造竞争性的价值链服务市场,以支持高效的电子商务。为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发展,APEC成员应在以下领域制定政策并付诸行动:确保在线交易法律的实施,推行电子认证和数字签名,加强信息安全、个人数据保护和消费者信任,制定数字信息接入的最佳政策,鼓励标准的制定和实施。APEC鼓励竞争,呼吁发展快速、可靠、方便、廉价、面向所有人的信息接入和非信息技术类服务。
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有助于APEC成员在新经济发展进程中赢得有利地位。企业家精神是产生新观念、创造新机遇的源泉。信息通信技术蕴藏着巨大潜能,有助于成员经济体实现特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信息通信技术的优势不仅体现在其技术本身,而且体现在其加强沟通、促进信息交流的能力。APEC倡导其成员优先发展教育和培训服务,培育企业家精神,制定鼓励创新的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号召小企业广泛参与新经济活动,加强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提高信息通信技术应用水平,努力缩小数字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