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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竞赛指导(2)

(4)国家发明奖《国家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规定,根据发明项目、作用、意义和大小划分为四等奖,各等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发明证书和奖章1万元@二等奖发明证书及奖章5000元@三等奖发明证书及奖章2000元@四等奖发明证书及奖章1000元@自1984年起,奖励金额分别调整为2万元、1万元、5000元、2000元。

国家发明奖是国家授予发明者的最高荣誉奖。

除了《国家发明奖励条例》之外,类似的属于国家级奖励的还有《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奖励的是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奖励的是提出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办法、措施以及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成果。

比赛组织条例

参赛人

凡现就读于中小学(包括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中国青少年,有发明创造成果者,均可参加基层举办的比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比赛基础上推荐一定数量的优秀项目作者,参加全国统一比赛。

参赛项目

(1)接受申报的项目●发明创造: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构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新品种:人工培育的动植物新品种。

(2)不接受申报的项目●药品和食品类项目;●参加过以往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的项目;●不是在距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举办日两年内完成的项目;●全国“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评选获奖的项目;●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

参赛申报

基层比赛是全国比赛的基础,参赛人应首先参加基层比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比赛的基础上,按照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分配的名额,择优向全国比赛组委会办公室申报。各地申报的项目中,小学生的项目数量不得少于总申报数量的1/3。

全国比赛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为鼓励地区参与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参加此项活动,地级(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如果按规定认真组织本地(区)市的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经省(区、市)有关部门同意,可向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本地竞赛作为全国竞赛的附属竞赛,经批准后,可直接向全国组委会申报1~2件作品,组团编入所在省的代表队,统一参赛布展。

参赛项目可以分为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两类申报。凡申报个人项目的,每项作者不得超过3人,且要区分出一名在该项目中贡献超过50%的作者为第一作者,另外两名作者则为合作者。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虽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以集体项目申报。集体项目除填写集体名称外,还要注明其中一位作者为拟定参赛集体项目代表。

参赛项目须认真填写申报书及所需附件,一式三份上报。上报截止日期为2000年5月5日,以邮戳为准。申报材料通过特快专递寄给组委会秘书处办公室,逾期者以自动弃权论。上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分配数量,否则全部退回。

上报附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图表资料根据项目的需要,可以包括:

○外观图,手绘或照片均可;○结构图,手绘或打印均可;○原理图,手绘或打印均可;○录像带,不超过5分钟。

●证明材料,若项目涉及下列内容,必须在上报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医疗保健用品,由省级以上相关医疗科研部门开具临床鉴定证明;○动植物新品种,由省级以上农科部门开具培育和发现新品种的证明;○国家保护的动植物,由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研究过程没有对动植物造成损害的证明。

资格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报送参赛项目前,必须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凡在申报书“资格认定”栏中无签字和盖章的项目不能参赛。比赛开始后的半年内,如发现资格不符合规定者,将取消其参赛资格,直到收回其所获名次和奖励。

参赛

发明创造比赛的决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代表团参赛,代表团由正、副领队和学生团员组成,学生团员必须是入选项目的主要作者。代表团中发现项目作者数为每省(自治区、直辖市)4人。

代表团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参赛项目所需材料的携带、布展、保管和维修。代表团领队必须熟悉本团的所有参赛项目,并负责向评委、观众介绍情况,负责本团的安全,组织参加大赛的活动等。学生团员有义务向评委介绍本人项目情况,并要积极热情地为观众讲解。

展出

发明创造比赛向公众展出参赛项目,展览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布展。由组委会统一检查,组委会负责提供场地、展板、展台、电源和照明,其他用品和必要的防护设备均需自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展出。

评选标准及有关规定

(1)评选标准:“三自”原则和“三性”原则●自己选题:发明选题必须是作者本人发现、提出的。

●自己设计:设计中的创造性贡献必须是作者本人构思、完成的。

●自己制作:作者本人必须参与作品的制作。

●科学性:包括选题与成果的科技技术意义,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发明创造过程的科学性。

●先进性:包括新颖程度、先进程度、技术水平与难易程度。

○新颖程度是指该项发明在申报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鉴于青少年发明创造活动的教育性特点,以及查新、资料等方面的困难,新颖程度的要求在不同层次的评选中具有相对性。不过,在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评选结束后的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新颖程度的要求对该发明向主办单位提出质询。

○先进程度是指该项发明同申报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包括可预见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效果,适用范围与推广前景,便于使用和投产。

(2)评选规定:

●初评:2000年6月6日进行初评,各省依分配的参赛项目数于5月5日前向组委会办公室邮寄申报材料,并同时依分配的参赛代表团学生人数,报送一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荐的参加全国比赛代表团学生成员名单(须注明其参赛项目名称)。组委会根据初评情况,参阅上述名单,最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赛代表团的学生成员名单,并通知各地。

●终评:参加终评的各代表团学生成员,要参加技能测试和答辩。评选委员会根据“三自”

和“三性”的原则,最终确定一、二、三等奖。

●发明按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分别评选。奖励的标准是相对的,各奖项占通过初评进行终评的作品数比例为:一等奖15%左右,二等奖35%左右,三等奖50%左右。

协办单位和赞助单位增设的专项奖可附加相关条件,但这些附加条件不能与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的评选原则和评选标准相悖。

●对老、少、边、贫地区的项目,在评选中可适当照顾,但一等奖的标准必须严格掌握。

●不予评选的项目○有发明创造意图,但尚未构成发明的;○从全国范围看,已丧失新颖性的;○主要创造性贡献是由他人包办代替的;○作者本人没有参与作品制作的;○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如比例不当、资料不全、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及缺少必要的证明等。

●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者将荣获奖章、证书和适当的奖品。

技术保护

青少年发明创造成果属于技术成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受法律保护。

参赛的所有项目均不得向评委保密,必须按照申报要求向评选委员会提交全部必要的资料。

评委负有对外保密责任。

组织机构

组织委员会由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与承办地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组成,负责比赛的组织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组织委员会聘请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包括科技辅导员)组成,负责比赛的评选工作。

经费

在发明创造比赛决赛期间,组委会承担所有代表的住宿费用、直接会务费用和专家聘请费用。各代表团自行承担本团代表从当地到决赛地点的往返交通费、布展费用和决赛期间的本团其他费用。

发明创造比赛的省级比赛,由各地主办者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评选原则和程序

青少年发明创造活动和青少年科学探索活动,是我国青少年的传统科技活动,属于教育活动。开展活动的目的是使青少年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受到教育,以激发科学兴趣,学习科学方法,锻炼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养成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科学精神,从而促进青少年科学素质的全面提高。

青少年发明创造活动和科学探索活动,是适应我国教育改革的需要而诞生的,是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而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它对我国基础教育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发挥着有益的促进作用。

青少年发明创造活动和科学探索活动都是创造性活动。它对于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造思维、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活动的普遍开展,不仅将为国家培养一代又一代开拓性、创造性的人才,还会对人们的观念产生深刻的影响。

举办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和科学讨论会,是为了检阅和宣传青少年发明创造和科学探索活动的成果,总结和交流开展活动的经验,探索和研究青少年创新教育的有关理论,同时也是为了使青少年在比赛和评选中得到进一步的锻炼和提高,从而推动活动更广泛、更健康地发展。

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和科学讨论会的评选工作,是为比赛和讨论会服务的。为了使评选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和科学讨论会评选工作的原则和程序》。这份材料也可供地方有关活动的评选工作参考。

四、评选工作的原则

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和科学讨论会的评选工作必须贯彻教育性原则,是由青少年发明创造和科学探索活动的宗旨决定的。青少年发明创造和科学探索活动是教育活动,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应当是使青少年受到教育,得到提高。因此,从比赛和讨论会的组织办法到评选的标准、程序,都应当贯彻教育性原则。

所谓教育性原则,主要指活动应以教育为目的,以育人为目的。活动的方式、方法应采取教育的方式和方法。活动的实质是带着孩子学发明,带着孩子学科研。

贯彻教育性原则,在评选工作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重视评委的选聘评委的素质与评选工作的质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选聘好评委是搞好评选工作的关键。

评委的基本条件应该是: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热爱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2.熟悉儿童心理学和教育学,具有广博的学识,并在某一学科具有较深的造诣;3.热爱孩子,富有辅导工作经验和较高的辅导艺术;4.熟悉青少年科学发明和科学探索活动,并善于贯彻活动的宗旨;5.工作认真负责,作风平易近人、公正无私;6.评委应相对稳定,以保持标准掌握的连续性和信息的连续性。

(二)重视评选标准的制度评选标准对活动的普及和发展有极重要的作用,因此,评选标准必须充分体现教育性的特点,而与成人的发明比赛和论文评审有所区别。

贯彻教育性原则,在制定评选标准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评选标准要高低适度,当前宜就低而不就高评选标准应根据活动的宗旨和青少年的实际来制定,使其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评选标准应该让青少年感到人人可为,从而达到人人敢为的目的,以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参加这项活动。

只有参加的人多了,才能使更多的人得到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孩子是喜欢成功的,孩子是喜欢赞扬的。评选标准应该使大多数孩子有成功的机会。对于初涉创造活动的孩子,首战成功的意义非同小可,它往往可以成为孩子内心动力的源泉。因此,标准不可定得过高。标准过高无异于把众多的孩子拒之门外。这与我们开展这项教育活动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当然,标准也不可过低。标准过低往往会使活动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科学的评选标准是高低适度。所谓“适度”,应该是有利于活动的普及,又使孩子们经过努力可以取得成功。

2.评选标准要有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发掘青少年发明创造和科学探索活动是教育活动,孩子们在这种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不仅体现在作品本身,更体现在作品所反映出来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造思维和科学方法上,更反映在孩子们的科学素质上。活动是手段,作品是载体,科学素质的提高才是根本目的。因而,评选标准应当能促使青少年对其成果所体现的创造性有进一步的挖掘、分析和认识,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创造性贡献之所在。

那种就作品评作品的评选模式是不符合教育性原则的。值得称道的做法是透过作品评人,特别是评人的素质。

3.评选标准要有利于求实精神的培养科学是老老实实的东西,是要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来不得半点虚假和侥幸。求实是科学精神的精髓。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成就科学事业的前提,也是科技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因此,科学教育也必须把诚实教育放在首位。青少年科学发明比赛和科学讨论会的评选工作必须十分重视培养求实精神。

求实精神在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是创造性贡献的真实性。所谓科技成果的科学性,主要是指青少年的科技成果必须以科技活动做基础,必须是在青少年亲身参加的科学观察、考察、调查、科学实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的规律性的东西。实验、调查的数据一定要客观、真实,方法一定要科学,论证一定要合乎逻辑,成果一定要经得起实践检验。不能凭空设想,不能主观臆断,不能似是而非,不能是假科学、伪科学。所谓创造性贡献的真实性,主要是指青少年科技成果中的创造性贡献,必须真是孩子本人做出的,包办代替、弄虚作假不但无益于孩子的锻炼和提高,还会使孩子的思想品质受到严重的污染。这是违反教育性原则的,是与活动的宗旨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