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童书科学知识大课堂——创造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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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竞赛指导(5)

二、工具:电烙铁、镊子、桃嘴钳、尖嘴钳、小改锥、烙铁架、板锉。

三、材料:松香、焊锡丝。

四、检查:

1.电路焊接正确,能正确工作。

2.焊点光滑,无假焊、虚焊。

3.操作熟练程度以及焊接速度。

4.元器件高矮适中。

全国第八届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和科学讨论会

发明类技能测试(钳工组)

1996年8月

一、内容:划线、锯割、锉削。

二、工具:钢板尺、直角尺、画针、台钳、锯弓、锯条、板锉。

三、材料:10mm角铝(长150mm)。

四、图纸:

五、检查:

1.工具选用正确。

2.加工姿势及工具使用正确。

3.操作熟练程度以及加工速度。

4.加工精度、尺寸和光洁度全国第八届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和科学讨论会发明类技能测试(木工组)

1996年8月

一、内容:做七巧板(三合板)。

1.划线;2.锯割;3.锉及砂纸加工。

二、工具:钢板尺、直角尺、木锯、木锉、砂纸。

三、材料:150mm(150mm三合板)四、图纸:

五、检查:

1.工具选用正确。

2.加工姿势及工具使用正确。

3.操作熟练程度以及加工速度。

4.加工精度、尺寸和光洁度。

答辩准备表达能力是创造力的基础成分,青少年平时一定要有意识地自我培养。赛前,当有人问及你发明作品的有关内容时,发明人就要积极主动、生动形象地作好介绍。有关该项发明作品的发明背景、设计思路、创新点、制作过程、使用的发明技法等问题,要做到能用简洁流利的普通话回答评委的提问。答辩时,要沉着冷静。没有理解评委所提的问题时,不要慌张,可礼貌地请评委再叙述一遍;如果评委提出的问题自己的确回答不出,可请教评委,但切不可胡乱讲一通,或者耍小聪明,进行狡辩,一定要做一个诚实、向上、勤奋、好学的青少年。

六、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

“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信息社会。在信息社会中,衡量富有不再是物质的拥有量,而是信息与知识的拥有量。”知识正日益成为一种财富。

“知识”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人们应用这些认识来改造世界、创造财富,显然是为了人类的进步,应使知识成为全社会所共有。但知识又是智力活动的成果,开发者对一项发明、探索者对一项发现均付出了智力,在大多数情况下,还付出了物力、财力。因此,他们的付出应该得到报偿,他们的劳动成果应受到尊重。

知识要为社会所共享,就必须公开。信息情报的迅速传递,人们能很容易获取公开的知识。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仿制一种新产品,盗版一本畅销书,能使仿制者、出版商获得巨额利润。若不加任何限制,发明者、著作者将蒙受巨大损失。世界正在走向开放,整个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因此,要制定统一的规则,即:使智力创造的成果为社会所共有,又使创造者得到报偿,便形成了知识产权制度。

迄今为止,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的立法,都没有给知识产权下过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其中,经济权利是指成果完成者依法对其成果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精神权利是指成果完成者依法对其成果享有的表明其是该项成果的完成者这一身份的权利以及因完成该项成果而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一切智力创造向社会公开,而社会对公开的成果予以保护,并承认创造者对创造对象在一定期限内拥有专有权,可以像有形的财产一样继承、转让。现以专利权为例,对于一项发明,假若采取子孙相传、独家经营的方式,将阻碍技术的发展,反之,若予以公开,让其他人无偿利用,则发明人的耗费得不到报偿,而不利于鼓励创造发明。若实行专利制度,就使发明人与使用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这样,发明人公开技术,也可以得到报偿;使用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后,可以利用发明成果。

知识产权的种类

目前,世界上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有:

(一)工业产权

1.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标记使用权。商标、商号、货源标记、服务标记的使用权;3.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二)版权

它包括著作权以及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所享有的权利。

随着知识领域的拓宽,受保护的范围也将扩大。例如,我国正在积极参与缔结《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并已成为第一批在该条约上签字的国家。

在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初期,往往是单独在地第一个国家中立法。专利制度建立最早,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接着英国在1624年、美国在1790年、法国在1791年、俄国在1812年、德国在1877年、日本在1885年先后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

各国制定的法规通常只能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有效。为了统一、协调各国的知识产权法规,使之在国际交往中能遵守共同的“国际惯例”,1970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igence Prot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它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组织。我国1985年又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议》,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员。与之相适应,我国在1983年实施了《商标法》,1985年实施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1年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现在,取得我国专利权的发明,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标准、著作、计算机软件均可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由于我国实施这些知识产权法规的时间不长,许多技术人员、科学工作者不习惯利用这些法规保护自己的智力创造。据介绍,中国科学院聚集了我们民族最优秀、最富才华的人才,但自我国实施《专利法》至1991年,他们的专利申请仅占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1.02%。而与此同时,他们每年申报的科研成果却逾千项。但“成果”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一项成果未履行一定的手续,不符合相应知识产权法规严格规定的条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得不到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承认,无法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国际竞争。例如,我国发明的水稻插秧机,尽管是一项优秀成果,但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实施《专利法》,国外却抢先申请了专利,结果,我国的水稻插秧机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反而成了侵权行为。因此我们必须学习这些法规,并自觉地利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创造发明成果。

七、申请专利

专利保护的类型

专利是对发明的一种专有权利,或者说专利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其确切定义为:“一个主权国家在一段时间内授予发明创造者独占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种权利通过颁发一张“专利证书”而得到确认。

世界绝大多数主权国家或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我国1985年4月1日实行专利制度时,世界上只有5个国家尚未实施此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公开了约3000万件专利,其中2350万件已超过保护期,成为公众能自由利用的发明,只有350万件仍在专利有效保护期内。

我国《专利法》保护三种类型的创造发明。

(一)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但不同的国家对能授予专利的产品与方法各有不同的限制。我国1985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食品、饮料和调味品;(5)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6)动物和植物品种;(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4项至第6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对上述7种不授予专利的出发点是保障公众利益,不允许发明者予以“独占实施”。显然,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权。在1992年我国《专利法修正案》中,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即对化学物质、药品、食品等原不授予专利的4、5两项产品也授予专利权。这是因为近20年来,人们为了对抗疾病、抵抗病虫害,合成了许多新药、农药。这些新化学物质的合成、药理试验、毒性试验,人们要耗费大量资金。据国外统计,从寻找新药到临床应用,平均须历时10~20年,耗资1.5亿美元。而用现成的合成路线仿制这些化学物质并用于临床却容易得多。因此,一些科学技术先进的国家纷纷将药品与化学制品列为专利保护条款,并要求其他国家的《专利法》也作相应的修正。这对鼓励从中药资源中开发新药,取代部分西药有重要意义。我国《专利法》作这些修正,对化学、化工、医药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创新,不要模仿!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它是比发明专利要求条件稍低的一类发明,有的国家称为小发明或小专利。它只用于保护有形的产品发明,不用于保护方法发明或物质发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它保护的必须是一种产品,例如工具、器械或日用品等适于实用的产品。它又必须具备一定形状和结构,例如面粉、砂糖等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我国中、小型企业较多,受条件限制,技术水平较低,在发明创造中属于“小发明”较多,应充分利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开发新产品。

(三)外观设计专利

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在商品社会中已成为产品整体质量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可以增加产品的能力,使产品获得商业上的巨大成功。

外观设计与技术发明有显著的差别。外观设计是从艺术的角度,对产品外形的安排。其作用是满足人们对产品的精神需要(美感),服务的对象是消费者。因此,外观设计应不断地随着消费者的心理变化而变化,维持年限较短。而发明专利是从技术的角度对产品或方法所做的改进或革新,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个特定的技术问题。发明的对象一般面向工矿企业,它的更新换代取决于新发明的出现,维持时间较长。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新颖性是专利中的第一性,失去新颖性便失去了授予专利的可能性。

由《专利法》规定可知,我国对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是:“没有在出版物上公开”,要求绝对新颖性(即国内从未公开发表),而“在使用上”是相对新颖性(即国内未公开使用即可)。规定中所指的公众是指不负保密责任的任何人,而下列人员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本企业雇员、参与的实验人员、保密情况下进行交流与指导的人。

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要了解自己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要进行查新,并提供查新报告。

(二)创造性

《专利性》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是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已有技术包括已发表的文献、已使用的东西。中国《专利法》英文版用State of the art表示“已有的技术”,可见它是指与目前的“技艺状况”相比较。具有“实质性特点”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所想到的。“显著的技术进步”

是强调发明的实际效果。对这些专利中常用的术语,应该了解。

判断创造性时对发明人的动机不很重要,重要的是他取得的结果,因此,存在许多“偶然发明”。

发明并不意味着本身必须十分复杂,因此,发明的复杂性并不是发明具有创造性的标志。反之,发明的简易性也不影响对其创造性的评价。

(三)实用性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情况:违背自然法则的“发明”;缺乏具体的技术手段或脱离实际,从而无法实施的发明;不具备再现性的发明;在产业领域内缺乏有益性,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的发明。

正确认识专利

专利日益成为发明者保护自己成果及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垄断技术的武器。世界每年申请的专利超过100万件,其中,日本每年接受专利申请最多。据20世纪80年代初期统计:日本每年接受专利申请17~21万件,其中,来自国外的申请每年约2.5万件,占12%~14%;美国每年接受专利申请约10万件,来自国外的申请约4万件,占40%;俄罗斯每年收到发明证书及专利申请约15万件,来自国外的申请约0.3万件,占2%。

(一)保密与申请时机

长期的闭关自锁状态、习俗的世代相传,无形中在我国国民中养成了对技术的保密,误认为公开技术对发明者总是一种损失。其实,“公开技术”有两重性:一方面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公诸于世,对研究者是一种输出,不但丰富了人类的知识库,对全社会也是输入。“公开”

促进了技术信息交流,减少了研究中的重复劳动,有益于人类的进步。全世界每年公开100万件以上的专利说明书,无疑是人类的宝贵财富。这些说明书任何人都可查阅,起到了技术无偿转移的作用。通过公开,才能广为人知,提高了研究者的知名度。对于一项有意义的发明,技术需求方纷纷前来洽谈,无论这种洽谈是否成为技术转让,对研究者都是一种信息输入。洽谈者提出的各种要求能启迪研究者的思维,进一步丰富研究内容。若达成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者就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偿,有利于扩大研究。“公开”对开发者通常总是得大于失,何况公开总是“适度公开”,而将技术核心保密。公开也是公开过去的研究成果,研究者总在取得不断进展。常常有这种现象,有些人对具体技术细节都保密,这很可能提示这是一项简单技术,或许你遇到了一个对该项技术掌握不多的人。而愿意交流技术的人,正反映了他的强大与自信,也往往是能取得成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