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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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广告违法的表现及特点

广告作为企业公共关系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诚实”二字。《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人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广告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辅助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广告业只是刚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广告违法等不正当竞争已成为严重阻碍广告业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重要因素。看看我们每个人的眼前,在漫天飞舞的各色广告中,有多少是虚假的,恐怕谁也难以说清楚。不言而喻,违法虚假广告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公害,正在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的严肃查处。

广告违法行为是指广告活动主体违犯《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造成一定的危害行为。广告行业独特的经营和运作方式决定了广告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其特殊的表现和特点。

1.虚假广告宣传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广告主以欺骗的手段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对其推销的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允诺或提供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作出令人误解的宣传,以及贬低、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当你走在大街上,会有人给你手里塞一份名不副实的广告;打开电视机,会看到所谓的“患者现身说法”的药品广告;翻开报刊,会发现“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可以说,广告无孔不入,其中不乏虚假广告混迹其列。从实际看,虚假广告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其一,弄虚作假

有些商品的销售者随意编造商品的生产地及生产者以打开市场销路,哄抬价格,或在商品的质量上以假充真,以劣充优。在日常生活中,这些虚假广告随处可见,无孔不入,夸大其词,甜言蜜语引诱消费者上当。例如:南方某面粉有限公司在某省电视台发布“升高2000”广告称:“该产品用于13岁~18岁发育期的青少年,食用后94.6%的人3天后可以长高1厘米,1月后可以长高3厘米,3月后可以长高6厘米。”另外,某自治区电视台发布的“美英子羊胎素口服液”的广告称,“美英子羊胎素含有100%的活性因子,女人服用美英子羊胎素口服液,生过孩子和没有生过孩子的身材都一样,效果非常显著。”这些都是典型的虚假广告,理所当然的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处。

其二,言过其实

在生活中,言过其实是虚假广告一大通病,它们以“谎而告之”的形式掩盖其背后的真实,以故弄玄虚的方式迷惑消费者。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由于言过其实的虚假医药广告误导等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虚假广告投诉达12645件,其中涉及药品、保健品和医疗辅助用品的广告就有1856件。虚假广告有吹嘘夸大型,有假冒伪劣型。前者主要靠溢美之词诱骗消费者,后者往往以假乱真,或伪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国际大奖,或伪造批号、证明、文件等。

从实际看,有的商品销售者在广告中,伪造获奖证明或其他证明,如冒称自己的产品获得国际金奖,达到国家标准,以此大肆宣传该商品“全国第一”、“世界第一”、“最高级”、“至尊”、“最佳”、“国家级”等等,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例如:某制药公司销售处组织所谓的专家搞义诊活动,推销该厂的产品,打着“彻底治愈脑血管及脑梗塞后遗症”的旗号,称本产品是“著名博士某某经毕生心血研制成功”,是“最新一代心血管疾病用药”等等。完全是言过其实,虚夸功效。

其三,名不副实

一些商品生产销售厂家,采取名不副实、无中生有、编造谎言的广告方式,大行坑蒙拐骗之道。如某商品明明是滞销货,却硬要说成是供不应求,深受群众喜爱。以实现其诱骗消费者引君入瓮的目的。

其四,贬低别人抬高自己

利用广告贬低同类或其他类产品、服务或竞争对手。贬低的方式上也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直接贬低一般是采用比较的方法,在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指出其他经营者商品与服务的不足。间接贬低主要是指不直接指出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不足,而是以联想方式误导消费者如不使用该产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借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还有的厂家,抓住竞争对手的某一点纰漏,采取通过授意别人写文章作报道,大做文章,以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

2.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特殊广告

我国的《广告法》、《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即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例如: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广告的内容要以药品说明书为准。其他药品的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但是从实际看,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特殊商品广告的现象仍然存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2月24日公布了2003年,我国部分药品广告的违法发布情况。2003年,全国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1个,发布公告通报批评违法广告6174个,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6195个。其中,有23家企业因违法发布广告30次以上而被曝光,并成为食品药品监管局2004年重点监管查处的对象,被列入监管的“黑名单”之列。其中西安有一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灵固本散(中华灵芝宝)”,是属自2002年12月起就不允许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处方药,而该公司2003年起未经审批就擅自发布广告。该药原本是治疗癌症的辅助用药,在广告中却被宣传成为癌症的治疗用药,误导了许多消费者。该公司被列入重点药品监管检查对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将运用监管手段建立其诚信纪录,对其药品生产、经营、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针对少数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出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网站,从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随时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da。gov。cn)查询媒体发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是否与国家批准的内容相符、批准的广告内容是否与实际使用效果相符,一旦发现问题即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3.非法经营广告

按照规定,只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广告业务。广告经营的申请登记既是保障合法广告经营活动,取缔非法广告活动的重要措施,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手段。而有些未经申请登记的单位擅自经营广告业务,就属于非法经营广告业务行为。另外还有非广告部门也在经营广告业务。随着媒介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媒介经营逐步市场化,有些媒介单位内部也实行了包干经营,部门核算。有些媒介单位的内设部门也在不具备经营广告业务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由于这些非广告部门经营广告业务,审查手续简单,审查标准宽松,甚至没有标准,广告收费也偏低,加剧了广告业务恶性竞争,导致了虚假广告长驱直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