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通过公共媒介发布出去,总会有人上当。长期以来,普通老百姓形成了一种心理惯性,只要是报纸电视上说的,就一定是真话,这样使广告造假者很容易得手。针对这一现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严厉的打击虚假广告活动,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处罚,戳穿虚假广告的把戏。针对目前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从2005年5月起,会同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等11个部门,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1.停止发布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有违法内容的广告。
2.责令公开更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对其发布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开承认错误和纠正。
3.通报批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以书面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予以公开批评。
4.没收广告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实施有违法内容广告行为而获得的收入予以没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强制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
6.停业整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责令严重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止营业,停止一切广告经营活动,以检查、纠正其违法行为。例如:2004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格调低下、用语粗俗、虚假不实的广告的执法力度,对不良广告要纳入经营单位的信用纪录,对媒体不良广告进行严肃的整顿和清理。
7.停止广告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