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一家眼镜店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宣称,戴亨利达眼镜能防“非典”。于是,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大队就对这家眼镜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进入这家眼镜店后,发现其店内挂满了“做防非典先锋,迎八周年店庆”、“戴亨利达眼镜防非典”的广告词。执法人员遂以消费者的身份向店员询问哪类眼镜防非典时,店员将执法人员引到摆放“防护眼镜”的柜台前。经检查,这些“防护眼镜”只是普通的游泳眼镜、防风镜等,并无防“非典”的功能,而这些眼镜没有标明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也无合格证。工商执法人员认定该眼镜店发布的广告违法,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进行整顿,清除一切虚假广告。
以上两个发布虚假广告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案例告诉人们,企业发布广告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千万不可随心所欲,信口雌黄,否则遭遇工商机关查处时就后悔莫及了。影响的不仅是生意和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企业诚实信用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