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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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及形式

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反对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项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的高度进行了界定,为打击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12类。

1.假冒行为

其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是商标所有人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局批准注册取得的。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商标法》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了规定,但是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由于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势必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公平竞争、制止市场混乱的角度,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四种现象: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

其二,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种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最基本的构成要件有两个:首先,仿冒的对象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知名商品特有的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使用或者作相近似使用。其次,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而造成了侵犯知名商品经营者特定的知识产权,影响了他人商品的销售。

其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禁止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是由文字组成的一串有声有意的字符,是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其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分企业,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来源,从而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通常情况下,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企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名称上负载着经营者管理水平的高低、资信状况的好坏、市场竞争能力强弱等诸多生产经营信息,因而是企业的无形财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将企业名称作为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企业名称权作为企业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未经所有人的许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他人企业的名称或者姓名,势必让人们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而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这一通过经营者努力和资本付出而获得的无形资产,影响他人企业的商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