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群众的举报,查获了该市一自来水厂不正当竞争案。据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该市一自来水厂利用其独占经营地位,对用户设置不合理消费限额条件,硬性规定每一用户每月用水量最低标准为3吨,对用水量达不到3吨的用户,收取水费时按3吨计。
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明以上案情后,及时依法对当事人——这家自来水厂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
以上两个案例告诉人们,公用企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具有独占地位的特殊优势地位,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或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强制用户和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配件或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和消费者中断或削减供应其必需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等等。这种行为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用户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侵犯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必须受到工商机关依法严格处理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4.部门垄断和地方封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部门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者正当经营活动,以及直接或变相的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这一限制性规定涉及商业贿赂、回扣、折扣和佣金的认定问题。
其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钱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作为商业贿赂的钱物包括现金和实物,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以及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钱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其二,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这是其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区别于折扣的最本质的法律界限。
其三,折扣。折扣是指商品销售中的让利,俗称降价或打折等,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记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折扣是法律允许的,但是给予折扣要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不能以折扣的名义,给予或接受商业贿赂。
其四,佣金。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中间服务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按照规定佣金必须依法入账。
商业贿赂一般都是在正常交易之外,暗中进行的。经营者为了不正当获利而暗中行贿,而收受商业贿赂者除了达到了本身不正当推销或者采购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外,还具有满足经办人个人利益而损害其单位利益的目的。商业贿赂作为竞争者为争取交易的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排挤其他正当经营者,损害单位和国家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实中商业贿赂的手段纷繁多样,从巧立名目以“宣传费”、“广告费”、“润笔费”、“劳务费”给付现金,到提供汽车、家用电器、移动电话等实物,以及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等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形成了商业贿赂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两大类。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