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有一个汽车维修站,面对激烈的汽车维修行业的竞争,不是用优质的服务和合适的价格吸引客户,而是采取给上门维修汽车的驾驶员回扣的方法吸引司机前来维修。这样搞了一段时间,吸引该县的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驾驶员都到这家维修站进行维修。最后搞得沸沸扬扬,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随之上门进行查处。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这家维修站为吸引开公家车的驾驶员前来修车,给驾驶员发联系卡,年底维修站按卡上的维修金额的5%给驾驶员回扣,入账以驾驶员座谈会、经营费用的名义列支,驾驶员领款不履行任何手续。
在这家维修站维修的绝大多数是公车,而接受回扣一方又大多数是政府机关的驾驶员,车辆是否维修,驾驶员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于是,驾驶员为了拿回扣,将一些本来可以不维修的小故障送来维修,客观上滋生了腐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这个维修站商业贿赂行为成立,最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个维修站处以2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家维修站自作聪明的行为,最后以付出一定的代价的结果而结束,既影响了生意,又败坏了声誉,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引人深思。做生意,办企业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诚实经营是最起码的准则,否则,像这家汽车维修站一样,利用不正当的商业贿赂的手段搞小动作,可以说,是饮鸩止渴。
6.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作为企业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扩大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知名度的一种手段,也是消费者、用户进行商品选择的重要依据。所以,企业的广告必须真实。如果企业采取虚假广告的方式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受宣传影响的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商品或服务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