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一种有条理、有规则的市场状态下进行。这种有规则的市场秩序包括市场规则和市场规则的实施两方面内容。当然这种市场秩序需要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进行维护和管理。在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承担着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为各种类型的企业创造和保持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公司法》、《企业登记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市场准入登记行为。通过《企业破产法》、《企业兼并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完成企业退出市场事宜;依据《产品质量法》严把各种类型的商品进入市场的准入关,把假冒伪劣商品、不符合标准化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品挡在“市场大门”之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平交易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市场交换行为,提高市场交易的预期性和确定性,实现交易主体的自愿、平等互利,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及欺诈交易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企业之间各类商品交换的竞争活动,为企业提供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环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卖方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责任,保护买方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则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对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企业的合法市场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市场行为。所以,广大中小企业只有严格遵守市场秩序规则,自觉的规范自己的市场准入行为和退出行为,杜绝无照经营,严格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遵守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自然就能实现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升社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