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规定,成立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必须是完整的经济组织
其具体含义是:
其一,企业要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组织章程;
其二,企业要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其三,企业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劳动组织、财务机构及法律和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其四,企业要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
其五,企业要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必须有独立的财产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其一,企业要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对其可以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二,企业的财产数额要符合经营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其三,企业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其一,企业能够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出资人的责任。出资人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企业的责任则以其实有的全部财产为限。
其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或破产时,应独立诉讼,独立清偿债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干预或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