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律和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一切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在法律之外没有任何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在性就在于法律的规定性。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中小企业的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其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经济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企业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同样,从一般的法律意义上说,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的责任。中小企业的义务是指法律要求其必须需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经济行为以及对其他企业应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责任。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政策措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所指的中小企业主要是以非公有经济为主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所以,中小企业的权利主要就体现为非公有经济企业的权利。中小企业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设立资格的同时,也就获得了相应的合法享有合法权利的期限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名称的专用权
企业名称是由文字组成的一串有声有意的字符,是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其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分企业,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来源,从而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通常情况下,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企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名称负载着经营者管理水平的高低、资信状况的好坏、市场竞争能力强弱等诸多生产经营信息,因而是企业的无形财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将企业名称作为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中小企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使用该名称,一旦使用,则构成侵权。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被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明白,企业名称权虽然是企业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但企业行使此权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定原则。针对近一段时期以来企业名称使用管理中不规范的现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2月7日作出了《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33号),明确规定:“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必须按照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使用,不得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违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2.自主合法经营权
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的财产来源于投资者的个人投资,因而,经营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个人经济利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生产经营,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能取得更好的经营效益。法律规定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合法。
3.决定机构设置和用人权
中小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职工的录用和辞退职工。在中小企业中经营管理机构怎样设置,应有经营者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种类、数量以及对违反企业规定的职工如何处理等事项,在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应由企业自己决定。
4.决定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权
中小企业有权利决定职工工资制度以及利润的分配形式,但是,决定职工薪金水平,应当根据职工所从事的工种、技术等级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决定利润分配形式时,应当留出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生产发展资本。
5.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权
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有权利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但是,涉及国家限价的商品,在制定商品价格时应当符合国家的限价规定;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不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
6.订立合同权
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有权利与客户签定经济合同,以明确双方在经济往来中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中小企业必须明白,国家明确要求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招收使用员工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7.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权
中小企业对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商品外观设计,经过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后,即拥有专利权,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独占使用权。他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中小企业的产品商标经过商标局注册后,取得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允许,擅自在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应负法律责任。
8.合资合作权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公有制类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组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9.拒绝各种摊派权
推派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广大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
10.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2004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六字方针中,“鼓励”和“支持”放在了前两位,“引导”放在了第三位。草案第六条明确指出: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都予以保护,保护的范围即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另外,用“财产权”代替了“所有权”在权利上更加准确。所以,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形式的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也可以依法继承。
11.依法申请贷款权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供企业生产经营之用。
1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小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利,例如:根据《外贸法》规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办理进出口业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