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的法律意义上说,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的责任。中小企业的义务是指法律要求其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经济行为以及对其他企业应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责任。例如企业必须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而企业在填报各种统计、会计和财务报表时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国家,这就意味着企业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与权利一样,义务和法律也是密不可分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如不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必须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类型的中小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的最大区别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投资者所有,这样就有可能出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非公有制类型的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负的义务予以明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任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小企业当然也不能例外。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外,还必须遵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一些限制规定,如私营企业劳动保护的规定,注重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等等。
2.依法纳税
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照章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各种非公有制类型的中小企业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执照以后,就必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抗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服从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
中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既要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还要服从其他诸如税务机关、劳动管理机关等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4.按照国家的规定开立账户
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类账户设立的目的以及账户的使用各不相同。四类银行结算账户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账户,它是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每户企业只能自主选择一个家主办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如果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账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同时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还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此外,企业由于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发生临时资金收付活动,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所以,广大中小企业就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申请开立各类账户,不能出现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银行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5.税后利润一半留作发展基金
广大中小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于50%的,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6.劳动管理的特别规定义务
国家对非公有制类型的中小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特别规定了一些义务,诸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不得招收童工,招收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规定,非公有制企业招收员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其他义务
中小企业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必须履行有关资源、工商、行政、价格、计量、金融、质量、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法定义务。例如:目前国家一再要求企业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特别是沿江沿河的造纸、钢铁以及化工等中小企业坚决杜绝环境污染,维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就属于这种义务。中小企业必须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