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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合同及其基本要素规定

合同制度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市场交易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之间的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越来越密切。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产、供、销互相衔接,需要大量的合同来实现。最常见的诸如:买卖、赠与、借款、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服务等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合同已经成为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建立财产联系和进行经济往来的工具和纽带。订立和履行合同就成为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1.合同及其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依此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具有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合同。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二,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三,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其四,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仲裁,请求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2.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以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以及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

其一,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

其二,格式合同。

其三,双方当事人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内容包括条款

名词通解格式合同: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其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其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其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其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其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必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4.《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限制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大格式条款。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其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其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其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的种类

把合同进行分类,其目的是给当事人提供正确选择利用合同的便利。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类别,例如:按照承诺形式,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的主体,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按照法律的依据和适用,分为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按照有无法定名称,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为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彼此的市场经营的需要,并根据对方的诚信程度,对上述合同进行选用。

我国的《合同法》主要对民事关系中涉及一般财产的合同进行了分类,共列举了15个合同种类。它们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些合同,因其都有法定的名称,都属于“有名合同”,其共同特点是,合同内容都限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的类别实际上远非此15种,还有许多“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例如:劳动合同、保险合同、联营合同以及悬赏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