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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案例6”悬赏合同承诺兑现了

前不久,某市一白酒经营部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共有价值3万元的白酒被盗。失主章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着手进行调查。当警察在现场附近的洗车场了解情况时,章先生认为洗车场工作人员李某提供的线索比较重要,便当众向李某承诺:只要谁提供的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把案破了,他愿意给5000元的酬金。于是,李某将自己当晚所知的有关情况提供给了警方。警方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只用了10个小时就把案破了,抓获了3名盗贼,为失主挽回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后,李某找到章先生要求兑现承诺,章却说:“当初自己是无意说的。”经公安人员调解,章先生仍然拒绝支付酬金。于是,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章先生告到了法院。当地法院受理此案,不日开庭审理。在法庭休庭时,章先生突然“想通了”,表示愿意支付酬金,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兑现。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一起由盗窃案件引起的悬赏纠纷这才划上了句号。

其实,悬赏广告属于合同的一种,即悬赏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了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所以,完成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由此可以推知,悬赏人一旦作出悬赏广告,即受其广告内容的约束,任何人只要完成了其指定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即构成承诺,悬赏人应依据其广告的内容给于履行。如果悬赏人拒不兑现其承诺,完成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完成行为人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失主章先生公开承诺,支付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的人5000元的酬金,此行为就是要约,而李某确实完成了其指定的行为。由此判断,双方合同成立,章先生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幸而他在庭审中想通了,否则,他所面对的必然是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