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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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合同违法触目惊心

“合同至上”、“契约至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但是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被演变成为“利益一致”的计划关系,契约概念在国人的心目中逐渐淡化了,合同一度似乎也变得很陌生了。所以,当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浪潮汹涌而来之时,企业之间在经济交往中的失信、失范屡禁不止,随意违背撕毁合同,利用合同违法欺诈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不但给国家、社会以及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引发了相关犯罪,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毫无疑问,合同违法是必须受到法律严惩的行为,针对这一社会经济领域内毒瘤——利用合同欺诈违法的治理打击专项行动已经成为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

合同违法是指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实践看,常见的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一般有:虚构产品销售渠道或假称包销、回收产品,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和履行合同,从中骗取钱物;提供虚假担保,即以虚假的财产、权利、保证人做担保,骗取对方信任,进行合同诈骗;冒称各种身份诈骗,伪造证件、印章、信件、票据进行诈骗;以联营、合伙为名订立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把虚假的或者根本就没有使用价值的所谓“技术”转让给对方,收取转让费后拒绝退回;“抵债诈骗”,即收到对方交付的货物后,拒不按约定的方式支付货款,或用劣质产品充抵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帮助企业发展而实行的一些改革措施,诸如减免部分债务、实行拨改贷或者转股等措施,许多企业争相挤船搭车,改革初衷变成了摧毁信用堤坝的蚁穴,成了规避债务的逃债方式,企业之间的信用链条断裂。某些企业受到利欲的驱使以及社会诚信理念的滑坡的影响,导致诚实一方被欺骗签订合同、合同难于履行的情况相当严重。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涉及合同金额达140亿元,却只有一半的合同履行。另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来,在法院审理的所有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案占92%。其中,有些合同纯属于“诈骗合同”,或者一方欺诈另一方,或者双方黑吃黑互相诈骗。从实际看,以一方主动骗签合同居多。毫无疑问,合同违法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