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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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案例18”商标侵权罚款万余

2004年6月的一天,某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本县面粉厂的举报,反映该县某乡一私营面粉厂在其生产的面粉上使用的“YB玉白”商标与自己企业在同种商品上核准注册的“YB”商标近似,侵犯了自己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查处。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及时立案,并对被诉实施侵权的面粉厂进行调查,现场发现该企业生产的面粉有“YB玉白”等三个品牌,其中外包装印有“YB玉白”商标的面粉10吨(400袋),包装袋1090条。该面粉厂使用的商标与举报企业注册商标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证明举报属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进行了查封,经进一步调查,该厂2003年9月至2004年6月,共生产“YB玉白”商标面粉50吨,销售出去40吨,库存10吨,非法经营额65800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该面粉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面粉10吨(400袋),没收销毁1090条面粉编制包装袋;罚款13160元。

这家面粉厂被工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如果企业不遵守工商管理法规,擅自使用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等待他的就是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