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商标行为的认定
假冒商标也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故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十分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被认定为假冒商标行为。商标相同或十分近似,是指商标在视觉上令人难以辨认其区别。认定是否为假冒商标,不以侵权情节的轻重程度为标准,也不以侵权获利多少为标准。当假冒商标的商品与真商标的商品无法区别时,可以要求被假冒商标的注册人对商品进行鉴定。
2.假冒商标的处理
对假冒商标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首先是没有构成犯罪的假冒商标的处理,基本上与处理商标侵权的方法相同。
对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其一,个人假冒他人商标,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其二,单位假冒他人商标,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其三,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作为人用药品商标的;
其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其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上述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