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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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特殊商品广告准则

1.药品、医疗器械

法律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标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能和安全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器械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广告法对药品广告内容与形式做出了特别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不得做广告。由于药品、医疗器械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国家严格管理。2005年5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说:对篡改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将坚决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食品、酒类以及化妆品

食品、酒类以及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规定,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一律不得发布。根据这一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示;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自身健康状况恶化;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农药的广告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断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明供销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含有违犯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烟草

国家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和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